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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初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鉴于西藏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特殊和复杂,西藏和平解放后的前8年中,对这一制度未予变更,直至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时始予废除。
生产力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发展极为缓慢。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在主要农业区仍使用木犁、木锄耕地,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 农奴生产墨守成规, 没有改革生产技术的积极性。畜牧业生产落后,无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牛、羊的成活率低,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产品数量有限。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负担沉重;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外国廉价呢绒毛织产品涌进西藏,当地民族手工业无力抗衡,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商业在农奴制社会中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采取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近百年来,半殖民地、封建性买办商业出现后,“洋货”充斥市场,使西藏本来就不发达的民族商业备受摧残,濒临崩溃。
阶级和等级
农奴主阶级 占西藏人口的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占人口的2%)及其代理人(占西藏人口的3%)。 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以及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
农奴阶级 占西藏人口的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根据他们所领“份地”和占有农具、牲畜的多少,以及受剥削的轻重,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 其中被称为“差巴”和“堆穷” 的两种人,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支差的农奴。堆穷多由差巴下降而来,也有一部分是外来的逃亡户。差巴中的富裕户和堆穷中的个别户,由于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并转嫁其负担于贫苦农奴和奴隶,而使其阶级地位上升为农奴主代理人。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以下降为堆穷,堆穷可以上升为差巴,但差巴下降为堆穷的居多。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
奴隶 占西藏人口的5%。 藏语称“囊生”,意为“家中饲养的”。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主要用于家内劳役。奴隶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奴隶的阶级地位和等级地位基本一致,但也有少数被农奴主收买而成为“贴身佣人”的。
在西藏农奴制社会中,阶级和等级大体一致。但由于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同一等级的人,在阶级地位上也会出现不同情况。
民主改革前,西藏僧尼总人数达12万人,占西藏人口的10%以上。 他们在寺院中所处的阶级地位, 绝大多数与其家庭的阶级地位一致。有少数农奴出身的僧人,由于农奴主阶级有意起用,成为地方政府的僧官,或上升为寺院中的上层当权派。
生产资料所有制
西藏拥有约300万克(1克土地约合1市亩)实耕土地,在农奴制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三大领主对西藏土地的占有,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别。“政教合一”的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利,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利。
历史上,西藏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央王朝。元朝分封卫藏13万户,西藏佛教萨迦派(见藏传佛教)受权掌握西藏地方政权,中央王朝开始享有对西藏的土地所有权。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dl和班禅分别掌握西藏不同区域的较高一级的土地占有权,即清王朝封赐的结果。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进行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所占有。牧奴虽然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这些牲畜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的,所以牧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牧奴实际上并无完全的牲畜所有权。这种牧租,实质是牧业生产中的地租。牧主阶级中只有少数人是从牧农阶级中上升来的,很多是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兼做牧主,因而西藏的牧主经济仍是僧俗农奴主对牧奴的封建剥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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