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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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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始于10世纪,到13世纪初普遍确立,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鉴于西藏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特殊和复杂,西藏和平解放后的前8年中,对这一制度未予变更,直至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时始予废除。

生产力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发展极为缓慢。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在主要农业区仍使用木犁、木锄耕地,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 农奴生产墨守成规, 没有改革生产技术的积极性。畜牧业生产落后,无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牛、羊的成活率低,分别约为50%和30%。手工业一般作为家庭副业,如捻毛线、织氆氇、畜产品加工等,工具和技术也很落后,产品数量有限。城市手工业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隶属关系,负担沉重;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外国廉价呢绒毛织产品涌进西藏,当地民族手工业无力抗衡,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商业在农奴制社会中不占重要地位。传统农牧产品交换,采取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近百年来,半殖民地、封建性买办商业出现后,“洋货”充斥市场,使西藏本来就不发达的民族商业备受摧残,濒临崩溃。

阶级和等级
农奴主阶级 占西藏人口的5%,包括三大领主(地方封建政府、贵族和寺院,占人口的2%)及其代理人(占西藏人口的3%)。 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以及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

农奴阶级 占西藏人口的90%。人身依附于农奴主。根据他们所领“份地”和占有农具、牲畜的多少,以及受剥削的轻重,可划分为富裕农奴、中等农奴、贫苦农奴等阶层。 其中被称为“差巴”和“堆穷” 的两种人,是农奴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差巴,意为支差者,是领种地方政府的差地,为地方政府和所属农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于堆穷。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指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给的少量份地,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支差的农奴。堆穷多由差巴下降而来,也有一部分是外来的逃亡户。差巴中的富裕户和堆穷中的个别户,由于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并转嫁其负担于贫苦农奴和奴隶,而使其阶级地位上升为农奴主代理人。在阶级分化中,差巴可以下降为堆穷,堆穷可以上升为差巴,但差巴下降为堆穷的居多。差巴和堆穷破产后,还会下降为奴隶。

奴隶 占西藏人口的5%。 藏语称“囊生”,意为“家中饲养的”。他们既无生产资料,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主要用于家内劳役。奴隶多半来自破产的贫苦农奴。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奴隶的阶级地位和等级地位基本一致,但也有少数被农奴主收买而成为“贴身佣人”的。

在西藏农奴制社会中,阶级和等级大体一致。但由于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同一等级的人,在阶级地位上也会出现不同情况。

民主改革前,西藏僧尼总人数达12万人,占西藏人口的10%以上。 他们在寺院中所处的阶级地位, 绝大多数与其家庭的阶级地位一致。有少数农奴出身的僧人,由于农奴主阶级有意起用,成为地方政府的僧官,或上升为寺院中的上层当权派。

生产资料所有制
西藏拥有约300万克(1克土地约合1市亩)实耕土地,在农奴制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占实耕土地的31%贵族占30%寺院占39%。三大领主对西藏土地的占有,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别。“政教合一”的地方封建政府,对贵族和寺院领主有封赐、没收和调整土地的权利,有对非耕地开荒的批准权及对土地纠纷的裁决权,还有对所有耕地摊派或增减差役的权利。

历史上,西藏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央王朝。元朝分封卫藏13万户,西藏佛教萨迦派(见藏传佛教)受权掌握西藏地方政权,中央王朝开始享有对西藏的土地所有权。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dl和班禅分别掌握西藏不同区域的较高一级的土地占有权,即清王朝封赐的结果。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进行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所占有。牧奴虽然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这些牲畜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的,所以牧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牧奴实际上并无完全的牲畜所有权。这种牧租,实质是牧业生产中的地租。牧主阶级中只有少数人是从牧农阶级中上升来的,很多是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兼做牧主,因而西藏的牧主经济仍是僧俗农奴主对牧奴的封建剥削。
 楼主| 发表于 2008-3-3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以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期dl五世颁发的封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不仅可以随意将农奴出卖、抵押、转让,甚至用暴力镇压农奴,农奴因受酷刑而伤残以至死亡者,无计其数。农奴结婚,要先向农奴主送礼。不同领主的男女农奴结婚,更须事先取得领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赘的农奴,要向领主交纳一笔名为“本卓”的赎身费,方能婚配。有的农奴主为防止农奴减少,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由对方农奴主以男换男、女换女的原则,换进一个农奴。如农奴年龄悬殊或劳动力强弱不相等,则由一方补贴牲畜以弥补另一方的损失。有的在婚嫁时规定,男女双方的领属关系不变,将来生男孩归男方领生,生女孩归女方领主。农奴婚后如逃跑,其财产由双方领主瓜分。

农奴主还强迫一部分未直接为其支差、属于堆穷等级的农奴,缴纳数量不等的人役税(藏语称“米泼”),以表示人身依附关系。缴人役税的农奴,可以出示缴税凭证外出谋生,不被看作逃亡户。有些外逃农奴一经当地官府发现,也要被迫缴纳人役税,建立新的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地租与高利贷 在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是劳役地租。农奴主一般把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庄园的自营地,另一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条件分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西藏的农奴每年要以三分之二的时间,自带农具、口粮,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服劳役,而且是在农奴主代理人和监工、打手们的皮鞭和棍棒下进行的。除了劳役地租,还有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

地租形式的不同,反映了农奴使用份地情况的不同。农奴使用的份地,大致可分为两种:①由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是典型的劳役地租。②由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外差系以劳役地租为主,兼有实物和货币的混合地租。一户堆穷种10克左右的份地,一年约支内差360日。 根据自营地的收获(剩余产品)和份地的收获(必要产品)大致计算内差的剥削率,平均约为70%以上。 差巴所支付的外差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为“岗卓拉顿”,意为腿跑手缴,即差巴要给地方政府支应运输、建筑、杂役、实物(包括货币)等差。领种地方政府一个差岗份地(面积约在30~60克之间)每年所受的剥削,一般也在收成的70%左右。另一部分为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藏语称“玛岗”。种一个玛岗地的差巴,要用一个半人去服兵役,并供给这一个半兵员的口粮和衣着,再加上其他勒索,剥削率也常在70%左右。

在牧区,“牧租”藏语称“协”,又称“其约节约”,意为“有生有死”。即牧奴繁殖的幼畜全归出租牲畜的“协”主(牲畜如属意外死亡,可不负责赔偿),然后根据牲畜头数缴纳酥油、畜毛等作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

牧区还有一种“不生不死制”,藏语称 “节美其美”。其实质不是牧租,而是三大领主对牧奴的敲诈勒索。三大领主将一些老弱牲畜强放给牧奴,长期按出租时的牲畜头数计租,而这些牲畜死亡率极高,很少能繁殖幼畜;有的则强行放给少量货币折作牲畜,而租额却世代不变,剥削率远较“有生有死”制为高。

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年收入,约有10%来自债利;以寺院农奴主放债最多,约占西藏放债总额的80%。农奴借债前,要先向债主送礼;有时债主还要借债人交出抵押品,或规定几家联保联坐,一旦借债人破产或逃亡,债务就落在几家联保户头上。除通常借债外,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收回的是粮食或土特产;有的寺院农奴主还硬说给农奴念了经,然后折充债务,迫使农奴还债。西藏的农奴90%以上欠债。子孙债、联保债以及本人欠下的债,多得连农奴自己也说不清。往往是旧债未清又添新债,债利转作本金,债务越还越多。

西藏的农奴主阶级放债,不是单纯为了索取债利,而是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便长期进行剥削的一种手段。高利贷促进了西藏财富的积累和集中,加速了农奴的贫困化和农奴制的解体过程。

“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民主改革前,统治西藏绝大部分地区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是由封建世俗贵族和僧侣上层联合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13世纪中叶,西藏佛教萨迦派受元朝之命掌管西藏地方封建政权后,即开始了西藏全区性的 “政教合一” 制度。14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帕竹噶举派和噶玛噶举派相继掌管或操纵西藏地方封建政权。其后格鲁派(黄教)在西藏取得优势地位。到18世纪中叶,清朝命令七世dl喇嘛掌政,建立“噶厦”,规定了僧俗官员的品位、职权和名额,确立了进行封建统治的一整套组织,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达到了高度发展的阶段。

dl喇嘛既是西藏的宗教领袖,又是西藏的政治领袖,噶厦的最高领导人,集宗教、政治大权于一身。噶厦原设委员4人,称噶伦,照例由1名僧官和3名俗官担任,后来噶厦又增设代理噶伦(噶曹)一职,人数不定,协助噶伦处理政务。噶厦以下设有两个并列的机关:译仓和仔康,分别掌管僧官系统和俗官系统的事务。此外,还设有若干管理不同事务的办事机关,分别由僧俗官员掌管。区域行政机关分为基恰(相当于地区)、宗(相当于县)两级,也分别由僧俗官员担任总管和县官。

原西藏地方政府虽然分为僧官和俗官两个系统,但是俗官几乎全部出身于封建贵族之家,僧官也绝大部分出身于贵族。因此由他们组成的政府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权组织。

原西藏地方政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设置了军队、法庭、监狱等统治机构,用以强制农奴阶级劳动生产,镇压农奴阶级的反抗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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