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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藏獨」毫無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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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鼓吹「藏獨」毫無理據文匯報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29\WW0805290004.HTM  [2008-05-29]
 ■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藏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不適用「自決」原則。本港有人鼓吹西藏「獨立」,扭曲法律原則,混淆視聽,不能不加以駁斥。   香港特區資深大律師保爾.哈里斯(Paul Harris)在外國期刊上發表「西藏享有自決權嗎?」(Is Tibet entitled to self-determination?)該文題目用疑問句,好像是學術討論的樣子,但其內容卻歪曲西藏史實,扭曲法律原則,鼓吹西藏「獨立」。被香港律師會拒絕刊載是正常的,學術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法律禁止的,不在學術之列。然而,香港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卻組織講座,混淆視聽,不能不加駁斥。 西藏問題不適用「自決」原則  哈里斯文章甚長,主張甚多,在此擇三點析之。   第一,西藏是否適用「自決」原則,哈氏認為是適用的,具有誤導成分。就國際法而言,「自決」不論作為一項權利,還是一項原則,長期存在爭論。目前被公認的只是適用於結束殖民主義的民族獨立運動。中國支持這一原則。   1960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要求「迅速和無條件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1966年聯大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兩個國際公約第一條都有「人民自決」條款,但世界各國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印度在簽署時聲明,人民「僅適用外國統治下的人民,不適用於獨立主權國家或整個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據此,印度是不應當支持「藏獨」的。同理,美國的夏威夷,美國的印第安人、黑人和其他非白人,也都不能自決。美國也應當反對「藏獨」的。   同理,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藏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當然不能「自決」。連達賴本人也公開聲明不尋求獨立,為何哈氏卻要比達賴更進一步呢?   第二,西藏是否是中國殖民地。由於殖民地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一項權利和原則,為了使「藏獨」合法化,哈氏就說西藏是1950年解放軍入侵才成為中國殖民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有殖民地,世所共知,哈氏卻要歪曲這一史事。   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建立中華民國。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就規定西藏是中國領土,1935年《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雖只述領土「依其固有疆域」,但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明確西藏代表是國民大會的組成部分。抗戰勝利後,國共爆發內戰,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民黨政府敗退台灣,1950年解放軍入藏是保衛邊疆和國防,是保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與殖民地何干?  西藏自元代以來即屬於中國   第三,清朝是否管轄西藏。為了把西藏說成是中國的殖民地,不要上溯清朝時西藏獨立。哈氏的邏輯是,清軍雖曾於1720年、1750年、1972年入侵西藏,但隨後撤出,西藏本就獨立。   讀過元人、明人、清人以及近人所著史書者,無不知道哈氏一派胡言。西藏元代已屬中國,建立政教合一政體。明朝初年設烏思藏、朵甘衛所等行政機構,後升格為指揮使司。清初西藏多次發生叛亂,康熙、雍正、乾隆皆曾出兵平叛。乾隆吸取元代以來治藏經驗教訓,於五十八年(1793)制定《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設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又以金瓶掣籤決定達賴、班禪轉世問題,司法、軍事、外事、財政皆由駐藏大臣經辦或節制,豈能說清朝未管轄西藏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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