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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美国《独立宣言》

已有 311 次阅读2015-9-12 18:49 |个人分类:读书看报|系统分类:杂谈| 顾晓军, 公正第一

转载:
  
    批判美国《独立宣言》

    --顾晓军主义:平民主义民主·之二千七百五十八

    由《向美国出口自由思想》想到批判《独立宣言》。

    一、自由与平等

    说到自由与平等,人们就会自然而然想到美国《独立宣言》。在《独立宣言》中,关于自由、平等的表述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独立宣言》的主要思想是:平等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民众有革命权。

    首先,《独立宣言》的错误,是把卢梭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中的“人生而自由”,简单地、变换成了“人人生而平等”。卢梭的“人生而自由”,第一层、是对人生的自然状态的写实,第二层、表达的是自由的思想(而后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又表现出了卢梭对自由思想的矛盾的认识与矛盾的心理)。

    也就是说:卢梭,是思考自由,而不是一个倡导自由的思想家。这,在他后来的框住自由的《社会契约论》中亦可看出。

    那么,从语言结构上套来的“人人生而平等”呢?则是非常主观的。也就是说:“人生而自由”,第一层是客观的,第二层才是一种主张。而“人人生而平等”,则不。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不平等!人所出生的家庭,皆贫富不同;美与丑,也出生前就注定;还有高矮、胖瘦、甚至残疾及智和愚,都无法选择。如此这般,怎么可能“人人生而平等”呢?而不存在的“人人生而平等”,是不是主观、是不是妄语?是不是常识性错误、是不是浅薄与无知?

    由此可见,《独立宣言》、是在不明确平等含义的情况下、混淆了自由与平等,盲目抬高了平等。

    其次,是自由与平等、在社会学里的潜台词,是完全不同、且格格不入的。

    自由的潜台词是:我要按我的方式好好活,活好。言下之意是:你按你的方式活,我们互不干扰。而平等的潜台词是:我们活的好坏,就应该是一样的。言下之意是:你凭什么就比我活得好?

    所以我说:平等,是共产主义的子宫,是社会福利主义的根源(对穷人,应该讲社会福利,但、不能“主义”。一旦“主义”,福利就必然成了“大锅饭”与养懒汉)。

    再次,是自由与平等之表述、其实有不同的时间性。

    自由,是过去有,也应当有;现在有,也应当有;将来有,还应当有。所以,我归结出“自由永恒”。而平等呢?是过去没有,也不可能有;现在,争取;将来,也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争取平等,是争取发展机遇的均等,是人生过程中的机会的平等。平等,不是结果,也不可能是结果。就比如,我勤奋思考、写博客,你看博客、看我的文章……十年之后,你我都成了大思想家,有这可能吗?

    因此,表述“争取发展机遇的均等”“人生过程中的机会的平等”、完全可用我的“公正第一”。

    “公正第一”,是表述各个自由之间的关系。而平等,既表述各个自由自己、又试图表述自由之间的关系。这样,平等、就各个自由之间的关系、没表达清楚,又再次、不正确地强调了自己。

    而过分强调平等,实际上就是在取消自由,也必然会出现取消自由的结果。

    不信,你可观察自然,连野花小草的生长条件、都是不平等的。只有工蜂与工蚁、是平等的,还有、就是没有生命的东西了。而它们,有自由吗?

    牺牲自由的平等,毫无意义!美国的先贤们,会不要自由吗?我可以断言:绝无可能!因此,就只有一种可能: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认识不清、表述不准确,误把平等当公正用了。

    二、民权与人权

    由于美国《独立宣言》中,过分强调了平等,而没有充分突出自由的地位;也因为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既表述了人权、又表述了民权,却没有阐述人权与民权的关系、划分它们各自的涵盖……因此,在美国的实际生活和思想探索中,人权与民权时常打架。

    翻开美国历史,著名的南北战争、就是一场解放黑奴的战争;而解放黑奴,是不是就是民权运动?

    美国史上最著名的平民、当算马丁·路德·金吧?而他正是民权运动领袖。

    美国史上的著名事件,反映的都是民权运动;而在美国人的现实生活中,却很少讲民权、而是大谈人权。这,是不是一种人权在与民权的打架呢?

    再,美国哈佛大学的罗尔斯(John Rawls),撰写《正义论》、强调“善大于权利”。而同为哈佛教授的诺奇克(Robert Nozick),则反其道而行之、强调“权利大于善”。

    “善大于权利”是什么意思?这里的善,指社会对弱者的行善。也就是说,为了公共利益的善,是可以侵犯、甚至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尤其是对富人。换言之,是提倡劫富济贫的合法化。

    反之,“权利大于善”、则是反对“善大于权利”,是说任何时候、人权是第一位,没有人可以、剥夺他人应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大于善”,实际上、是在讲人权,从普遍意义上讲人权。而“善大于权利”呢,则是以替穷人说话、为切入口,涉及到了一部分人的民权。民权、该不该讲?该讲!人权、该不该讲?当然也该讲!这样,还能不打架吗?

    而实际上——人权,是民权在独立的、单一状态下的特殊形式。而民权,则是具有共性的、普遍存在于社会的人权问题。民权与人权的孰轻孰重,看现在时、看谁是主要矛盾与主要矛盾方面、及如何便于解决问题。

    一般来说,民权是共性问题,自然大于人权。然而,如果强调民权、强调到可以侵犯、剥夺他人的权利,则显然成了造成问题的主要方面。如此,就是有理也没有理了。

    人类群居的基础,是讲公正;而讲公正,就是讲理。不讲理,就是流氓!因此,“善大于权利”,实际上就是流氓理论、流氓的道理。曹长青既反对“善大于权利”、又认为“善大于权利”占领了“道德高地”,其实、是一种神智不清。

    问题,就这么简单。但,根子在美国《独立宣言》、在“人人生而平等”。是《独立宣言》过分地强调了平等,而没有给自由、恰当的领导地位。

    再举个例子。近年,美国的人权英雄、当数陈光诚了吧?然,陈光诚、是典型的美国插手中国的事务。好,就算人权问题不分国界,那么,对王立军、美国为什么不想方设法把他弄到美国去呢?难道陈光诚是人权问题、王立军就没有人权了吗?从利益上讲,王立军不比陈光诚更有价值吗?而这,还不能说明在人权上的随意性吗?

    《独立宣言》,是美国的立国之本。而立国之本,表述不清、且易造成混乱,难道还不应该认真修改吗?何况,美国、是全世界的民主典范,也是人类社会的楷模。民主典范,就该有典范样的思想水平;楷模,也该有楷模般的立国文书。

    这些,就是美国《独立宣言》应该批判、也必须批判的地方。不批判,就必然是非不清,也是当今世界混乱的根源(因为,美国《独立宣言》,已不仅仅属于美国人,她、同是现代人的一种生活参照。而参照物标志不清,难道还不是当今世界混乱的根源吗)。

    顾晓军 2015-9-11 南京
    http://guxiaojun812.blogchina.com/2630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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