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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9联合早报】《国有资产法》出台 防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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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zaobao.com/cz/cz081029_508.shtml
(北京新华电)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昨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堵住国有资产流失“黑洞”成为这部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据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共有国有企业11万5000户,资产总额人民币35万5000亿元(7亿9000万新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防止国资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节,新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有了新法,国资委行使职权时,可以做到“管人、管事、管预算”。

  新法也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新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并要求企业管理者接受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新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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