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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1联合早报】中国将跨国对付恶意抽逃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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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zaobao.com/zg/zg081221_502.shtml

中国将跨国追究并诉讼“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商,以维护中方的权益。
  新华社报道,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正式将对外资抽逃的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

  商务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中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指引》的制定正是为了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金融海啸冲击下,越来越多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小型及劳工密集企业,在没有正式清盘的情况下逃离中国。由于工人在老板失踪后,无法领到工资,而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10月份,两家香港上市公司在珠三角的工厂先后倒闭。它们分别是合俊集团在东莞樟木头的两间玩具厂,以及百灵达国际集团在深圳宝安西乡黄麻布村的一间小型家电厂,造成约8000人集体失业。两家港企倒闭前都拖欠员工薪金,导致大规模群体上街游行讨薪事件。面对游行讨薪情况,地方政府垫付员工的工资或发放生活费。

  去年,在山东有87家韩国投资企业也是在没有清盘情况下逃离中国。

法律追究挽回损失

  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中国的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对于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指引》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受法律追究。”

  中国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指引》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引》规定,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中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 本帖最后由 j小蜜蜂 于 2008-12-21 13:59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1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人跑得最多了。最先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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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政府的这一个决定!
想跑,没有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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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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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跑就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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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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