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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广东检察院新政策:老总“一般犯罪不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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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zaobao.com/zg/zg090113_506.shtml
老总“一般犯罪不逮捕”
广东检察院维护企业新政策引来猛批
   为维护社会稳定、帮助企业解困,广东省检察院上周公布“十条意见”,其中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意见”在网上引来一堆臭骂声,一般网民认为这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明显偏袒有钱的资本家。   受访的学者则表示,这个“意见”再次显示中国的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目前的经济衰退期对社会稳定的过于重视,把社会稳定视为高于一切,包括司法公正。   一名署名“qiangge ”的网民说,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与社会稳定其实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够因为需要解决一方面的问题就放弃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论是一般犯罪还是严重犯罪,只要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该逮捕并按照法律程序审查处理。   他说:“广东省检察院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显示出这些官员在法律意识、解决社会问题、以及怎样营造和谐社会的关系矛盾方面水平低下、幼稚。”   另一些网民则质疑,何谓一般犯罪?总该有个较明确的说法?   也有很多网民带讽刺性地说了很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广东检察院普法不及格,建议下岗培训”;“在此呼吁所有老总,你们可以大摇大摆地去嫖妓了”;“人有贫富之分,高低之别,鬼叫你穷!企业家,上层人也。企业家一日不在,企业就要垮台。他们犯法,可以罚代惩,低下人等嘛,犯法一律按章办事”。   广州知识分子、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中心教授肖滨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当局的动机和意愿可以理解,“中国经济目前处于有所衰退的阶段、矛盾比较多,企业领导和骨干,他们对企业的命运非常关键,他们出了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企业出了事,很多人就要失业,从而造成社会动荡”。   不过,尽管如此,肖滨仍认为,应该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对中国走向法制非常重要。当局应以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为维稳而“牺牲”法律,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是很大的伤害。   肖滨也对当局这么公开地发文件“保”企业领导和骨干的举措感到意外,他认为即使有这个想法,也不应白纸黑字讲明了。他说:“企业领导犯错,理应按照司法程序走,但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判空间,他们在平衡惩罚和维稳之间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为什么非要规定对什么人就怎么样?”

  他进一步说,这个规定反映了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极大维稳压力,导致一些官员忽略了法律的尊严和精神。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汪永成在受访时则说:“出台这样的政策肯定是比较敏感的,会引发争议,毕竟它与人人平等的理念开倒车。不过,很多时候,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相结合,因此我认为,当局在目前的情况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实在用心良苦,当局也没有办法,网民应该理解背后的‘苦衷’,也不要借此作为放弃法律的借口。”   据《广州日报》上周的报道,“十条意见”说,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当前,广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   “十条意见”规定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此外,检察机关也将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不能被折腾
(2009-01-13)
  在去年12月18日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中共总书记胡锦涛提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全场报以会心的笑声。笔者当时也情不自禁地笑了,但更多的感觉是历史的沉重,还有隐隐的担忧。   不出意料,当国内外舆论还在就“不折腾”的含义进行折腾的时候,现实生活的折腾接二连三,令笔者大跌眼镜,最后也就想起了鲁迅的话,如果要寻求滑稽,不可看所谓滑稽文,倒要看所谓正经事。 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   日前,中国南方某大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笔者才疏学浅,不知道谁让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检察院有帮助企业解困的义务和权力吗?尽管受到金融危机冲击,但现在仍然是市场经济,主体仍然是市场发挥作用,充其量是政府伸出凯恩斯的手。可司法伸出这长长的手来,道理何在?   当然也可以作“中国特色”来理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有必要在金融危机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究竟怎样发挥呢?是提供特定的司法服务,还是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制造社会不和谐?   赫然在目的有“五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为什么平常没有“正确区分”?谁来“正确区分”?显而易见,这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间。   堂而皇之的还有所谓对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的“六不准”: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以法治国”置于何地?
笔者绝非要恶意度人,更不认为南方某大省检察院的初衷就是要为罪恶提供保护伞,但五个“正确区分”加上“六不准”,某些罪恶完全可以瞒天过海,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更何况在中国,上纲上线是拿手好戏,打擦边球更是蔚然成风。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结局已经不用推测。
  另一个折腾的案例,是河南中信重型机械公司的官司,原本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方已被中信集团拖得奄奄一息,而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诀,地方法院就要执行,可就在关节点上,洛阳市委、市政府要求各法院慎用对大企业的账户查封和执行资金划转,结果使被告方得到了特殊保护,原告小公司雪上加霜。同样是企业,同样是危机,大企业要生存,小企业就不要生存?   按笔者的理解,胡锦涛所谓的“不折腾”,主要意思应该是讲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不仅包括大政方针的连续和稳定,也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连续和稳定。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半路横刀杀出,不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是让某些企业、甚至有犯罪情节嫌疑的企业管理者得到荫庇,法律的严肃性置于何地?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置于何地?  作者是中国全国政协外委会副主任,以上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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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建议明显是偏袒个别有钱有权之人,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蔑视!
表面上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提出的意见,但正面影响只能是暂时和表面的,
其实是在播下社会动摇的的种子,待时机成熟,种子自然会发芽!负面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治标不治本的做法,非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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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人的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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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408857771 于 2009-1-14 13:58 编辑

看来要努力做个有钱人啊,好拿个豁免权。
正所谓免死金牌在手,路,我横着走。

我算是明白广东政府的良苦用心了,这是在间接的鼓励大家多挣钱,个个都是老总,个个都是有钱人,到那时,法律,不是又平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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