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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下午,经过约6个小时的传讯,陈水扁被台湾特侦组送交收押,待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图为陈水扁被铐上手铐,准备乘车前往台北地院的一刻。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涉嫌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及触犯洗钱防制法。当天上午,陈水扁第5度以被告身分被负责侦办“国务机要费”及洗钱案等的台湾特侦组传唤到案进行说明。 中新社发 黄少华 摄
中新网3月3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晚间驳回陈水扁提出“撤销羁押”的声请,合议庭考虑陈水扁羁押期限将至,认为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个月。
“中央社”报道称,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审判中羁押不得超过3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可延长羁押,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延押以3次为限。但陈水扁被控多项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若法官认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为限。
陈水扁是于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羁押。
台湾“高院”先前撤销北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北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北院合议庭这次在裁定中再次指出,全案陈水扁及其家人与亲信部属的犯罪,所涉犯嫌罪责严重,且陈水扁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响力阻碍司法程序进行,所图无非为掩盖或拖延司法诉追。
合议庭指出,陈水扁在先前吴淑珍“国务费案”审理时,将部分卷证核定为绝对机密,要求法院返还卷证,使诉讼无法进行,企图掩饰与犯罪有重大关联性的情事明确。
合议庭表示,依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审判,尤其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无法取代羁押,羁押陈水扁属于保全诉讼程序进行、追求真实发现的最后手段,因此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的声请。
至于裁定延长羁押陈水扁,合议庭在新闻稿中指出,衡量人权保障及公益目的考虑,客观上仍有羁押陈水扁的必要,且衡量陈水扁在看守所监控下,肆无忌惮灭证、串供的可能性将降低。由于陈水扁羁押期限将届,合议庭认为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没有改变,因此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个月。
http://news.ifeng.com/taiwan/1/200903/0303_351_1042426.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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