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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不保障哪些言论自由-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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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翁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 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它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
(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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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的就是最好么?一切法律还是要人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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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多不讲法而讲天理人情~
其实在中国现在最没人待见的就是法律,官员违法,老百姓违法,很多知识分子更以挑战宪法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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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没落的帝国主义国家
为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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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太绝对了吧?
说实话,就学术界来讲,还是美国自由点吧?
大学早应该独立于政府了。
至于法律问题这是所有亚洲国家的通病。。
现在除了日本好点,其它的国家哪个不是一团糊?
还是跟群众的教育水平有关。
只有让人知道有这些法律,才会遵守吧。。
至于那些执法犯法的,那个角落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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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am712 于 2009-4-19 12:51 编辑
上面的太绝对了吧?
说实话,就学术界来讲,还是美国自由点吧?
大学早应该独立于政府了。
至于法律问题这是所有亚洲国家的通病。。
现在除了日本好点,其它的国家哪个不是一团糊?
还是跟群众的教育水平有关。
只有 ...
lucandy 发表于 2009-4-19 11:35


我很羡慕北欧小国的现有状态,当然很多中国也学不起~

不过你说日本,我就有点不赞同,日本是门阀政治,日本政客因介入丑闻自杀(我是很怀疑到底是自杀还是灭口)那是前仆后继的,韩国至少还查了前总统可日本什么时候动过政治家族~

说道守法,在亚洲还是新加坡比较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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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记得还有没有采取分裂国家颠覆政府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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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就学术界来讲,还是美国自由点吧?
大学早应该独立于政府了。


===========

又是只看事情的一面。美国大学确实受政府管制很少。但是大学的自律很厉害的。在大学可能你因为在课堂发表政治、宗教、宗族言论被告上法庭。只要有检举,基本工作就丢了。大学就是传授知识的地方,不是个人布道的地方。美国的教师很清楚。象中国的杨师群这种,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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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就学术界来讲,还是美国自由点吧?
大学早应该独立于政府了。


===========

又是只看事情的一面。美国大学确实受政府管制很少。但是大学的自律很厉害的。在大学可能你因为在课堂发表政治、宗教 ...
为你而注册 发表于 2009-4-19 14:09


在美国当老师没中国这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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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耳冉子 于 2009-4-19 15:07 编辑

这么一比,中国的教师太自由了,中国在这方面应该向美国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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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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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终于知道了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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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从美国课堂来看,从来没有觉得美国是自由的国家

一切自由,都是在不干涉他人自由的基础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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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本來就不是“空白支票”隨便每個人發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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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的前提是不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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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即是和中國一樣
十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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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一条比较好—“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记得在上中学的时候有很多次听到窗外想起鞭炮声,老师就不得不停下来等鞭炮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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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美国感觉别国言论对自不利时,就会退出,这次反种族主义大会,不就是有力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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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一一 于 2009-4-21 11:30 编辑

此贴最好要长驻《焦点关注》,便于被蒙蔽者,作一温馨提示。因为,有很多人造谣,说美国社会是完全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是不受限制的。同时,也有很多被蒙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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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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