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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wwzzz

[版务投诉] 搞什么啊,把我的帖子“律师曝刺死官员女子曾被扯下内裤”关闭做什么?【无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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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是一样吗?

冷漠无情不就是你的表现吗?
鬼雄 发表于 2009-5-26 18:35


: )

他无情的根据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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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对同胞的冷漠态度
你们敢说自己有良心
未名空间 发表于 2009-5-26 10:06
你不是一样吗?

冷漠无情不就是你的表现吗?
鬼雄 发表于 2009-5-26 10:35


  哪个没良心一清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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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没良心一清而楚!!!
wyyzzh521 发表于 2009-5-26 20:25


未名指责鬼雄是没良心的

鬼雄说未名 也 一样

呵呵,都吵昏了,还是说漏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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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邓玉娇案的几点法律分析(转贴)
作者:福尔摩斯的粉丝
这里分析一下案情,供参考。
1. 实施防卫时邓玉娇的情况有多危急?——休息室的性质
黄德智和邓贵大共同胁迫邓玉娇的行为发生在休息室,当时在场的有服务员,其后又叫来了领班。这样一种场合是否可以排除邓、黄二人以强奸为目的的胁迫行为的性质?我认为不能。其一,所谓梦幻城这样的色情场所的行为逻辑,不能与一般的餐厅等公共场所相比。色情场所的存在就是为了卖淫嫖娼,领班和服务员的存在就是为卖淫嫖娼服务;而且,以邓贵大黄德智的嚣张气焰,如果要在休息室当场强奸邓玉娇,领班和服务员是绝对没有上前制止的胆量的,甚至连报警都不敢,因为警察早就与梦幻城的老板很熟。可见,现场貌似半公开的场所,事实上对当时的邓玉娇来说并未安全性可言,而是和水疗区一样,随时有被强奸的可能。另外,就在休息室里,邓贵大还声称邓玉娇必须提供服务(即卖淫)。**也是有人权的,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交同样是强奸,何况邓玉娇本来就是清白之身。结论是,休息室虽然不是绝对封闭的场合,但也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场合,邓贵大们当时完全可能在此地实施强奸行为。
2. 强奸:威胁行为与性交行为的连续性问题
强奸罪,加害人的威胁行为与性交行为不一定要在同一地点,也不一定要在时间上紧密相连。加害人完全可能在甲地点实施威胁行为,在被害人因丧失反抗能力或者因恐惧放弃反抗后,再胁迫被害人至乙地点实施性交。转移地点的过程中如果在时间上有短暂的间隔,由于被害人仍在加害人控制之下,时间上的间隔不影响威胁-性行为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在实践中,有的被害人由于胆小,在加害人没有明显暴力甚至没有明显语言威胁的前提下,就害怕得放弃了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威胁、胁迫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但只要属于威胁的范畴内,仍然可以对加害人按强奸罪处罚。本案黄德智先在水疗区直接实施强奸行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又追至休息区,伙同邓贵大一起对邓玉娇进行侮辱、威胁和胁迫,虽有旁人劝阻,但二人通过威胁以强制与对方性交的意图极为明显,二人完全可以在邓玉娇就范后将邓胁持到其他房间实施强奸,二人威胁行为是强奸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存在双方只是发生争吵的问题。
3. 内衣洗掉即无对证吗?——黄德智在水疗区的行为性质分析
黄德智在水疗室的举动,毫无疑问构成强奸(未遂)。在实践中,强奸罪的认定对证据的要求常常不是那么苛刻的,这是由于强奸行为一般不可能具备当事人以外的人证的特点决定的。有了被害人陈述,再加上适当的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经验的预审人员一般均能拿下口供,在前因后果足以让司法人员形成心证的情况下,甚至不需要嫌疑人的供认),即使没有足够的物证也可以认定强奸犯罪。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水疗室中的情况没有旁证,但黄德智追至休息室后的言行完全可以印证邓玉娇对黄的指控的真实性,在心证中仍然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邓玉娇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一定已经讲述了此一情节,巴东警方故意放纵强奸犯罪嫌疑人,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4. 寻衅滋事还是强奸?——黄德智和邓贵大在休息室的行为性质分析
黄由水疗室追至休息室,与邓贵大一起对邓玉娇进行威胁、侮辱、殴打,二人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黄的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化,在水疗室的行为是强奸,在休息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邓贵大是主犯,黄是从犯;第二,考虑到黄自水疗区开始的行为的连续性,强奸未遂犯追踪躲避的被害人,继续进行威胁、侮辱、殴打,且没有明确放弃强奸企图的意思表示(邓贵大一直宣称有钱就要服务),黄德智在休息室的行为是此前的强奸未遂行为的延伸,仍然属于强奸行为的范畴,邓贵大是强奸罪的从犯(故杀死邓贵大仍构成正当防卫)。 在实践中,第二种解释是可以找到很多佐证的。例如:强奸完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未再次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拿走被害人的首饰,就应该是按抢劫罪处理,而非按照盗窃罪处理,原因就是强奸犯的威胁行为自强奸开始具有连续性。邓玉娇案具备同样的特点。邓玉娇的反抗、躲避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强奸未遂是黄德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说邓的反抗反而使黄德智追至休息室后的威胁行为(加害人数更多、暴力手段更明显)转化为罪责较轻的寻衅滋事罪,从法理上来说也是讲不通的。
5. 正当防卫只能对共同犯罪的主犯实施吗?——邓贵大之死
正当防卫指向的对象是共同犯罪的所有参与者,无论主犯从犯,所以在强奸的问题上,邓贵大虽然是从犯,由于其冲锋在前,邓玉娇杀死他仍然构成正当防卫;在寻衅滋事的问题上,邓贵大是主犯,但如前所述,一个行为竞合两种犯罪,较轻的犯罪为较重的罪名所吸收,邓贵大的行为应按强奸罪的从犯来处理。退一万步,邓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几秒钟前刚刚逃脱强奸的邓玉娇来说,惊魂未定又遭到侵犯,其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问题,对邓玉娇仍然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6.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邓玉娇杀伤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性质到底是什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的死亡而追求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以邓玉娇自述的举刀乱刺的情况来看,邓绝对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至于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而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施防卫的紧急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在反抗对方的同时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杀死对方,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正因为此,在司法实践中,防卫一方反抗不法侵害者造成杀伤的,明显造成必要限度的,一般都是按照故意伤害(致死)来处理。巴东警方水平再低,这个道理应该是懂的,既然懂行,还能开出故意杀人的刑事拘留证,恐怕原因要归结到案外因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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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邓玉娇案的几点法律分析(转贴)
作者:福尔摩斯的粉丝
这里分析一下案情,供参考。
1. 实施防卫时邓玉娇的情况有多危急?——休息室的性质
黄德智和邓贵大共同胁迫邓玉娇的行为发生在休息室,当时在场的有服务 ...
SJW 发表于 2009-5-26 20:32


你这样说没有用

前几天还有人在AC上号召大家从邓女身上汲取教训:女性要自尊自爱,还有人认为邓女的工作就是为上帝服务

观点层出不穷

现在帮助过无数贪污分子的律师要为邓女辩护了

你这样的论调,确实有理

但在这个事情上,巴东官方哪里按理办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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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请按版务规定,提供【链接】和【相关陈述】
补充说明,进入审查程序,请大家勿再作无关投诉回复,如再发现将直接禁言3天处理。(相关规定:http://bbs.m4.cn/thread-1484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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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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