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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应版主的话题,向台湾版友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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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俺不是学法律的

对台湾的一些法律比较感兴趣

如台湾的婚姻法里面是如何对婚姻双方约束和保护的?

从前段时间的潘越云离婚事件中才知道台湾的法律还有通奸罪一说

大陆是没有通奸罪的,而是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但这些年来,道德底线降低,也出现了太多的婚外情


百度了一下,在亚洲的国家或地区也有,如韩国,印度、柬埔寨和一些穆斯林国家

从韩国的玉素利到台湾的潘越云

通奸罪是不是更多的针对婚姻中的女性的不忠?

还是我的理解有误?

还有,台湾一般民众是如何看待通奸罪的?
发表于 2009-7-2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问题。。。 是想挖坑么??o041)

看看能不能忽悠来牵你右手同学啊,你要是能忽悠来了,这坑就挖成功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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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金戈钢马 于 2009-7-23 13:00 编辑

俺可不是忽悠

俺是诚心请教

欢迎各位台湾版友给俺答疑解惑,当然怎能少了右手MM~


当然,也欢迎大陆对法律有研究的同学谈谈大陆取消通奸罪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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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大陆的,说到通奸罪,我感觉这个在大陆貌似几乎只针对女性,到不是说这个罪名只针对女性,只不过这个对女性的影响比对男性的大。所以最后就取消了。台湾的通奸罪不知道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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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大陆的,说到通奸罪,我感觉这个在大陆貌似几乎只针对女性,到不是说这个罪名只针对女性,只不过这个对女性的影响比对男性的大。所以最后就取消了。台湾的通奸罪不知道是怎么认定的。 ...
shuishenlan 发表于 2009-7-23 12:58


好像古代中国是这样子,让丈夫休妻的法律“七出”里的第三项是“淫”,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这是很明显的不平等,是中国社会男性继嗣观念为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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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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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和我們現在離婚時候,過錯方判定有點類似吧
不過更嚴格
其實現在社會有必要這樣進行約束
好像台灣還有一個有礙社會風化是不是?其實這個我們也可以借鑒,現在社會上很多行為舉止已經超越了道德底線,但是又不觸碰法律底線,所以有時候很難有標準判定個人自由到底是不是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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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通奸罪有点歧视女性的味道
个人观点
难道因为我是个女的 呵呵 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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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谈的,正如台湾法律普及娱乐节目快乐有GO正讲的某些通奸案例一样。

台湾的通奸罪,很有点类似于大陆关于如因第三者原因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时,划定责任方的责任一样。不过台湾有类似的处罚法律条文,而大陆除了作为在责任方的认定证据外,没有更多的法律责任,除了事实婚姻认定的重婚罪外。

不过始终对双方的法律了解不详细,大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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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和我們現在離婚時候,過錯方判定有點類似吧
不過更嚴格
其實現在社會有必要這樣進行約束
好像台灣還有一個有礙社會風化是不是?其實這個我們也可以借鑒,現在社會上很多行為舉止已經超越了道德底線,但是又不觸 ...
青衣紫萝 发表于 2009-7-23 16:21


有碍社会风化?是罪吗?这就更抽象了,标准怎么界定呢?操作的空间好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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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rlook 于 2009-7-23 16:54 编辑

当然可以算罪,只是比较轻而已。比如公共场所裸奔,就是有碍风化。在大陆,如巡警不是认为你有神经病,而是故意扰乱社会次序的话,治安拘留几天到半个月,应该是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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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pt 于 2009-7-23 18:34 编辑

台灣的"通姦罪",不因為"姦"這個字有三個"女"而針對女性。

什麼叫做通姦?必然有一男和一女各為主角才行,且至少有一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存續。而"通姦罪"是否合理便是另一道德層面上的題目。另外有婚姻的一方與"同性""搞七拈三"似乎不在"通姦罪"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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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有婚姻的一方與"同性""搞七拈三"似乎不在"通姦罪"的範圍內。lpt 发表于 2009-7-23 18:32


大陆的强奸罪也只适用于男性强暴女性,反之罪名不成立,同性强暴罪名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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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的强奸罪也只适用于男性强暴女性,反之罪名不成立,同性强暴罪名也不成立。
gainn 发表于 2009-7-23 19:36


准确的说,法条里规定的强奸罪就是男性对女性作出的- -
记得也没有司法解释专门解释这条,刑法是大学一年级学的,忘光…… - -

手边有法条的童鞋可以看看哈,记得貌似是第200条左右吧……

我们刑法老师是台湾人,可是当年都没想过和他讨论什么法律问题,罪过啊罪过,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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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的"通姦罪",不因為"姦"這個字有三個"女"而針對女性。

什麼叫做通姦?必然有一男和一女各為主角才行,且至少有一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存續。而"通姦罪"是否合理便是另一道德層面上的題目。另外有婚姻的一方與 ...
lpt 发表于 2009-7-23 18:32


谢谢LPT兄的回答
通奸罪是自诉还是公诉?怎样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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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的强奸罪也只适用于男性强暴女性,反之罪名不成立,同性强暴罪名也不成立。
gainn 发表于 2009-7-23 19:36


好像还真是这样的,刚查了一下,强奸罪好像还真是针对男性制定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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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准确的说,法条里规定的强奸罪就是男性对女性作出的- -
记得也没有司法解释专门解释这条,刑法是大学一年级学的,忘光…… - -

手边有法条的童鞋可以看看哈,记得貌似是第200条左右吧……

我们刑法老师是台湾人 ...
排骨豆角包 发表于 2009-7-23 21:16


手心伸开,打你一板子,o042)
多好的两岸专业法律交流机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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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不是学法律的

对台湾的一些法律比较感兴趣

如台湾的婚姻法里面是如何对婚姻双方约束和保护的?

从前段时间的潘越云离婚事件中才知道台湾的法律还有通奸罪一说

大陆是没有通奸罪的,而是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
金戈钢马 发表于 2009-7-23 12:28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一)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二)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三)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00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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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一)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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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二)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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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為何法律只處罰第三者?
刑法中的通姦、相姦罪,係在處罰婚姻中的不貞行為,儘管大部分的國家認為這種婚姻中的出軌行為,是屬於道德、民事層面的問題,不宜以刑事手段相繩,應予「除罪化」。但是,我國迄未將通姦除罪化,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下,通姦仍得依法究辦,行為人仍應負擔刑事責任。  一旦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在查獲證據之後,依法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卻不及於第三者,此時,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獨自受到追訴判刑,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另一半,卻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形成了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現象。  上述有關告訴的法律規定,雖然對於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似乎未盡公平、合理,但是法律為了維護神聖的婚姻,而處罰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卻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婚姻、家庭,仍然涉入破壞別人的婚姻家庭,不論於情、於理、於法,都有失立場,感情的事,第三人雖然很難置喙,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破壞它總要付出代價。婚外情,有時法律只處罰第三者,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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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可否對其提起自訴?
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固應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責難,他方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但如果夫妻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擊,有違家庭秩序,顯非所宜,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因此,另一半與人通姦,配偶不得對其提起自訴。又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故配偶如欲追究通姦者及相姦者之罪責,只得以告訴的方式為之,如逕行提起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資料來源:http://www.heft.com.tw/mli/b06.htm
台灣民眾對通姦罪的看法應該是:希望永遠都不要犯這個罪..o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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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拉出去,弹小JJ,弹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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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小猫的热心转载,俺搜了半天也没搜到这些法条

话说回来,这些法条半文半白真有点拗口,仔细看了好久才能理解

“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二)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就俺的理解,这看似是保护婚姻中的妻子,实际上却惩罚了女性呢?
因为妻子一般会对丈夫心软,而宽恕了丈夫,却不能饶恕第三者,
其结果是最终受到惩戒的是作为第三者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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