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对中国武器禁运的前提 作者 杨眉 发表日期 13/12/2009 更新日期 13/12/2009 11:27 TU
http://www.rfi.fr/actucn/articles/120/article_18079.asp
欧盟在八九六四天安门事件之后,对中国实行的武器禁运政策最近几年来多次成为中欧在外交领域讨价还价的筹码。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曾经明确提出希望欧盟解除对中国的武器禁运。但是,希拉克的提议也曾经遭到欧盟多个成员国的反对。那么,欧盟解除对中国的武器禁运遵循什么标准?上个月的法国《国家防卫》杂志刊登了一篇标题为“解除对中国武器禁运的前提”的文章。文章的作者是法国亚洲军事问题专家、曾经担任过法国驻泰国、越南和中国的军事参赞的达尼尔·沙飞Daniel Schaeffer将军(转者注:估计就是外住情报人员)。沙飞将军毕业于法国圣西尔军事学校和法国东方语言学院。目前是多个有关亚洲问题研究中心的成员。(转者注:估计就是外住情报人员)
文章介绍说,根据2008年十二月十三日欧盟公布的修订后的欧盟《有关军事设备和技术出口共同准则》,欧盟成员国是否可以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出口军事技术和设备取决于以下八个标准:
首先,欧盟没有对上述国家实施武器禁运令,当然,作者也明确地指出,虽然欧盟自1989年以来对中国实行武器禁运,但是,欧盟境内有多个国家以设备无致命性为由继续向中国出口设备装置。
第二,欧盟武器出口对象国必须遵守基本的人权准则。作者评论说,在此一标准上,中国和民主国家的评估标准不同。西方对中国人权采取温和态度的倾向也确实存在。但是,最近发生的西藏骚乱事件,新疆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以及中国当局无端拘押维权人士的现象都显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远远没有达到普通的标准。
欧盟对外出口武器设备必须遵守的第三个标准是进口国境内不能存在武装冲突或者潜在的武装冲突。而在中国,无论是在众所周知的新疆、西藏,还是在鲜为人知的内蒙古地区都存在着规模不等的武装冲突事件。更不用说台湾了。虽然国民党上台之后,台海两岸的紧张气氛有所缓解,但是,中国依然没有废除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法。观察家认为,中国人为地保持对台湾的压力以便迫使台北继续同北京展开谈判。
欧盟对外出口武器的第四个标准是武器进口国不存在对他国使用武力或者为维护本国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的可能。作者评论说,同以上第三个标准一样,台湾依然是欧盟解除对中国武器禁运的障碍。除此之外,中国对南海地区邻国的军事威慑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标榜和平崛起的中国并没有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但是中国对该地区的以维护治安为由的半军事性的行动时有发生。
欧盟出口武器的第五个标准是出口武器不应该转过来对欧盟或他的盟国的安全构成威胁,作者举例说,由德国提供发动机的中国宋级潜水艇出没于太平洋,这就可能对欧盟的盟国―美国的海军造成威胁。
第六个标准是武器进口国是否遵守国际法以及在反恐方面是否与国际社会合作。作者就此评论说,在这一点上,很难就中国的态度一概而论,需要做出更加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因为,中国虽然在九一一事件之后,投票支持了联合国有关反对恐怖主义的1373号决议,但是,外界也猜测中国实际上是试图为打击新疆的疆独活动寻找借口。另外,去年年底哈马斯攻打以色列的火箭弹被发现来自中国,因此,也许有必要深入调查中国的火箭弹是通过何种途径被走私到哈马斯的手中的。作者还特别指出,有证据证明,巴基斯坦是在同中国的合作之下才获得制造核武器的技术的。
欧盟对他国出口武器技术的第七个标准是进口国不能在欧盟不允许的前提下向国内第三者或者国外的第三国转手武器。作者认为,根据以往同中国交往的经验,欧盟完全有理由在这一点上对中国持有保留。
最后一个标准,是对中国来说最容易符合的标准,那就是武器进口国必须在经济和技术上拥有购买的能力,因为欧盟认为,武器购买不应该有损于该国的民生。(转者注:非洲某些武装力量的武器还不是欧美国家提供的)
作者最后总结说,毫无疑问,中国符合欧盟《有关军事设备和技术出口共同准则》的第八条规定,有朝一日欧盟如果决定取消对中国的武器禁运,那么其中的第一条规定也对中国无效。但是,如果说中国是否符合欧盟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值得争议的话,中国至少还在四个方面完全不符合欧盟的规定。因此,作者强调指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即使决定解除对中国的武器禁运,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就可以无限制地向中国出口武器。另外,欧盟对中国的武器出口必须建立在受法律制约的前提下,而且,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必须在各自出口中国的技术设备上完全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