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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美国上诉庭法官的独立办案 作者:
方鲲鹏
法官独立办案一直以来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荣的事情。法官独立办案是指:
(1)法官做的判决不受外界干预干扰的影响;
(2)法官做的判决不受本系统内部干预干扰的影响。前一种情况比较直观容易理解,后一种情况可以用上诉庭法官办案的规定来说明。
美国创国先贤们设下了这样的规矩:上诉案件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小组(合议庭)审理,审案法官必须各自独立研究案情,判决前不得互相讨论交流对案件的看法。判决由法官投票决定,如果存在不同的判决意见,依多数意见作出判决。
这有点像拳击比赛的裁判。一场拳击比赛有三名裁判,他们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交流,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观察,比照比赛规则和竞技标准对拳击手的胜负作出判决。如果三名裁判判决不一致,取多数意见作为比赛结果。
虽然陪审团和合议庭有点相似,但两者运作规则不同。陪审团对被告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最后决定前,陪审员可以不断讨论以求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可以进行多次投票表决;而上诉庭法官对上诉案的判决,只投票一次,投票前不准讨论交流。
在新闻报道里经常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即美国最高层次的上诉法院)是以多数票对某一个案子作出了裁决,可见法官们对上诉案件作判决时,常呈现出多数派意见和少数派意见,这是一种正常的状态。
美国是联邦制,除了有联邦法律和联邦法院外,各州还制定自己的法律,设有州法院。按照美国宪法,绝大部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除了一个州不同外,美国各州的法院分为三个级别: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实际上也是上诉法院,审理由州上诉法院宣判过的上诉案件,是州二级上诉制的终审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一般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合议庭则由该院的全体法官组成。
中国的省和自治区法院也分三级,称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的这三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允许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都含有审判法院的功能。而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则只是审查下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定程序的执行、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应用等等是否恰当。上诉案中所有争议的问题必须是在审判时已经提出过的,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在审判时已经呈堂的,上诉时不能提交新的证据,不能传唤证人。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法庭审理上诉案是对下级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审理案件的审视与监督。
美国的联邦或州虽然设有二个级别的上诉法院,但当事人却未必有二级上诉权。以新泽西州为例,一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据这个判决是否为合议庭各法官的一致决定,而有不同的二级上诉权利。如果州上诉法院合议庭的法官对判决有不同的意见,判决不是一致的决定,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向州最高法院作二级上诉的当然权利,不需要任何机构的批准。如果州上诉法院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是一致的决定,这时若要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先要提出上诉申请,获得州最高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提起上诉。另外,如果刑事案被告被审判庭判处死刑,则被告有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的当然权利,无需批准。
由于州最高法院创造了上诉申请制的法律,美国创国先贤们为了增加判决的公正客观,防止滥用法官权力而设下的合议庭法官各自独立办案的规定,在上诉法院成了羊头招牌,在这个招牌下卖的其实是狗肉。
去年夏天我在写一本关于美国法庭双重规则的专著,为了弄清上诉法院作出的非一致判决的比率,我在新泽西州法院官方网站上搜索,找到一份资料,称作《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新增上诉案追踪列表》,这是一份增新去旧的滚动更新文件,做法是每隔一段时期把新产生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增添进去,同时把最早的资料剔除。我下载的这份文件起始日期是2006年1月份,最后的资料是2009年的4月份,时间跨度为三年三个月。
这份资料列出了354件在州最高法院立案了的上诉案,我只在其中找到10件案子是没有经过上诉申请程序,而又不是死刑案一类的情况,从而推断它们在州最高法院立案的依据是由于上诉庭作出了非一致意见的判决,因而无需经过上诉申请程序,享有直接进入二级上诉的权利。
新泽西州法院网站上声称,近年来(一级)上诉法院每年约判决7,000起上诉案。如果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的比率是千分之一,照此推算,在三年三个月期间应有22.75件,即22或23件的非一致判决,比我发现的那10起案件多一倍还不止。
当然,当事人接到上诉庭非一致判决后,不一定都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过这种情况应该非常少,因为非一致判决的上诉案件双方都有律师代理(至少我还没有发现例外),律师们自然知道上诉庭非一致判决是极为罕见的,不会轻易放弃直接向州最高法院进一步上诉的机会。故可以合理认为,接到上诉庭非一致判决后继续向州最高法院进行上诉的当事人,应该比不再上诉的当事人要多得多。
如果谨慎些推断,假定接到上诉庭的非一致判决后继续向州最高法院进行上诉和不再上诉的比例一样多。现在发现三年三个月期间有10件案子是没有经过上诉申请程序而直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按“等同数”推断,这期间上诉庭作出的非一致判决共有20起,还是不到千分之一。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诉案里,上诉庭作出的非一致判决还不足一件。
即使再加上一个100%的安全系数,把数字放大一倍,则可推断上诉庭作出非一致判决的比率为不到千分之二;亦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诉案件中,“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们至少在九百九十八件上没有分歧看法,这仍然是个荒唐的数字。内中尚无人为操纵的因素,所谓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们对案件的投票怎么会呈现如此离奇的高度一致?
州最高法院制定出“非一致判决才能向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诉”的法律,把封杀当事人作二次上诉的权力交给了上诉庭案件审理法官,而上诉庭法官无视独立办案的制度,技巧地利用“一致判决”,使当事人没有向州最高法院上诉的当然权利,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开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监督。州最高法院当然不可能没有觉察上诉庭总是离奇的“一致判决”,而更可能的是上诉庭是在州最高法院的默许下如此操作,因为上诉庭和州最高法院在“一致判决”问题上是利益共同体。上诉庭比率高得离谱的一致判决,除了有阻碍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意图,同时也减轻了州最高法院受到直接上诉的压力。双方在“一致判决”上各得其所,因此默契合作,相安无事。
上诉法院是审判法院的上级法院。新泽西州又规定,上诉法院出现法官位置空缺时,必须从审判法院有经验的法官中选拔。由内及外,由上知下,如果标榜独立办案的上诉庭法官们做出的判决,普遍存在内部干预干扰的影响,怎么能相信下面审判庭法官们做的判决是不受外界干预干扰独立完成的?
我虽然用的是新泽西州的数据,不过全美的情况应该是十不离八九。美国各州的司法程序,都是在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版基础上略微修改而已。而新泽西州处在美国政治经济中心地带的东海岸地区,人口数在全美50个州中据第11位,没有向保守派或自由派一边倒的倾向,州长一职长久来一直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轮流当选;所以,用新泽西州来代表美国政治与社会常态,是一个相当理想的州。
其实古今中外的无数事例早已作了定论,即一个权力系统只依靠内部设立的制度远远不能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必须要辅以系统外的监督机制。否则,一本再好的经,如法官独立办案、当事人有二级上诉权、乃至于民主制度等等,都可能沦为愚弄百姓的羊头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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