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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优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应适用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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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女优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应适用中国刑法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百度是这样解释女优的:女优,就是女戏子,就是现在说的女演员。女优一词是由古时候的中国传到日本的。另外,现在不少人把女优与AV女优划等号,其实是一种误会。AV女优确实是女演员的一类可以被称为女优,但女优却不能特指AV女优,即女优包括一般女演员以及AV女优,AV女优属于女优,所以女优并不单指AV女优。(自《百度百科》)

在日本国,女优并非女演员的意思,而是性服务提供者,在日本提供性服务是政府准许的营生。日本通过二战让大多男性客死他乡,为了快速复苏日本国民经济,只好将日本女人派上用场,以避免日本国彻底的垮塌,所以,日本准许发展女优事业。听说,大多日本女人都有在“出嫁前与人(包括同性恋)发生过性行为”的光荣史,中国人若要娶日本女人当老婆需特别谨慎了,当然这些只是道听途说均无从考证,她们不承认你也没脾气。

在中国性服务不准许,传播淫秽图片被列为犯罪。现在网络传播不限制国界,这样就给日本女优事业带来进一步的发展。为有效地净化我国网络环境,日本女优在网络上传播淫秽图片应该适用中国刑法,即涉嫌非法传播淫秽图片罪。建议中国的公安机关通过图片链接将淫秽图片发布者抓捕归案,通过中国刑法对它们实施有效的制裁。

依据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和犯罪地分析:刑法第八条规定,日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日本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日本国,且由日本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日本人在境外的犯罪,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如犯罪的对象直接危害了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者直接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如果日本人犯罪没有侵犯到我国及其公民利益,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刑法规定对一种犯罪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都是较严重的犯罪,如果最低法定刑不到3年有期徒刑,由于情节较轻,即使是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必须是构成犯罪,并且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对于日本人来说,首先是受其本国法律约束,遵守其本国法律,如果一种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虽然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日本人在我国犯罪刑诉有哪些规定,应该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1、首先是管辖的问题,该中级法院管辖;2、是批捕的问题,分两种情况:日本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日本人涉嫌上面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于淫秽物品腐蚀人们灵魂,对社会治安也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刑法设立了相应的罪名,以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其中的“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公开、半公开的方式在社会上广为散布或者流传的行为。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一般表现为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形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以网络系统为工具的犯罪的出现,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等。为了惩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1228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决定》只是明确在互联网上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实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具体罚则,在决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时,还必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 2010-9-2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自己都说了,适用中国刑法的第三个条件: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必须是构成犯罪,并且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
那为什么还要说“日本女优通过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应适用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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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连制定者都不屑遵守,还管的到别人,还真以为你是美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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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tyeye


    这是因为,日本女优通过日本网络传播淫秽图片.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中国警方的关注.建议您先搜索下<如何网络卖淫>这个文帖,我在这篇文帖说的很明白:网络不能卖淫,但可以传播淫秽图片.网络不是跨省,而是无国界的.现在不完全是记者"公安破获一跨省网络卖淫案"这样想,就连大多数公务员也这样想问题,因为他们的思想水准还有待提高.网络是无国界的.这个问题应该早日引起重视.所以,我说"......应该适用中国刑法",而不是"......适用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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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礼泽洲

明白了。
但是如果刑法修正成适用的话,那法律的威严就不在了。
因为,外国政府是不可能让你去外国抓人吧。法律规定要抓,但政府又不抓,这样的法律还不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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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轰炸东京


    在我这个话题上不谈美国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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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styeye


    这是主权问题.那个国家都有,不信你找来各国刑法看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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