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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话题热报05版】“冲突录像”中国渔船真正目的 来自日本专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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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下宴席 于 2010-11-5 17:54 编辑

jpg1.jpg

日本专家解析:
冲绳水域中日本尖阁岛中国渔船冲突事件,被巡逻艇上的海上保安厅人员拍摄下来,今日在互联网上公开播放。海难方面的事故专家称:“如果公开的录像是真实的话,那么中国渔船就有故意加速撞上来的可能”。

东海大学海洋学部的山田吉彦教授分析称:中国渔船的船头,撞到了巡逻艇的左边船尾,之后巡逻艇加速离开。第2次的撞击是巡逻艇的右侧与渔船并行行驶中,艇的右后方被渔船撞到。海洋学的专家东海大学山田吉彦教授称:从录像看来,第2次船体的撞击,通过船的行驶轨迹和海面上浪的方向,并且左边船舵的损坏情况都可以看明白。这次事件是中国渔船故意撞向我船,而且渔船的损伤很少。原文

日本NNN电视台视论:
渔船撞击事件录像被公开后,迅速在中国的网站上传播开来。但关于录像流出问题,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态度。
中国人民日报的网络新闻称:突然,网上流传出撞击事件录像,日本方面只是给于相关报道,未加任何说明。

北京市民在对记者采访中说道:
问:“撞击录像看到后,有什么感想”。
答:“应该打倒日本人”“哪方的撞击不是问题的实质,钓鱼岛本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日本巡逻艇撞过来的跟我们没关系,日本人太坏了”。
在互联网上“日本船故意撞过来的”,这样的语句随处可见。这些表现了中国人怎样的情绪?原文
发表于 2010-11-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应该打倒日本人”
而是“打倒小日本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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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梅氏去南千岛后,前原诚司将舆论焦点拉回钓鱼岛冲突的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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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此次撞船事件是经过精确计算的
不是船员,不精通海事
但好象感到有那么一条:汽车和行人相撞,好象是汽车的承担的责任大
大船和小船相撞,那么是谁的责任大?
海盲看视频,感觉就是:
日本船开了那么快绕到别人的航线上去,发动机也不转了,停在那儿等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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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思维没有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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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撞谁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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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0/11/hongkong101106c.shtml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文汇网报道,香港职训局海事训练学院经理杨沛强(见图)昨日表示,从泄露的录像中可以看出,中国闽晋渔号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相撞,肇因与日舰转变方向拦截有关。

  杨沛强昨日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日舰的航速应高于闽晋渔号,而从画面看到,渔船的右面有一条水痕绕过其船头,这应是日舰遗留下来的。这显示日本巡逻船原本在渔船的右边,后来越过渔船,接着转左,在渔船前面越过,渔船当时可能收掣不及,加上海面有一米浪。他说,巡逻船所做的全是危险动作。中央社报道,杨沛强说,换言之,日舰是一艘超越船;根据国际惯例,超越船应该远离被超越的船。他又说,估计日舰在绕过闽晋渔号后,可能减速甚至停船,结果导致撞船。

  “无理由快船被慢船撞到”

  杨沛强根据片段模拟当时情况认为,估计渔船撞向巡逻船的机会不大,“无理由一艘快船会被慢船撞倒”,他认为巡逻船有足够时间避开。杨沛强质疑,巡逻船与渔船相撞后,无视渔船安全,从片段所见,巡逻船转右“摆尾”后加速,有大量烟由烟囱喷出,多艘巡逻船船尾击起的海浪,涌入渔船,倘渔船排水能力不好,有可能沉没。杨沛强认为,日本巡逻船船员驾驶态度不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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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专家的看法和航海盲的看法差不多哇!
不能不令人回想起多年之前的九一八
一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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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人真逗,自己拍完了自己改,自己播放自己泄露;想恶心中国人。想在世界范围内造势。被美国鬼子阉割了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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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iaoyi 于 2010-11-7 07:00 编辑

看了录像,很明显,是日本拦截造成的撞船,这是事实,事实不是靠人为解释可以改变的……
不看不知道,看了才知道日本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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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录像看日本船水流纹很明显是拦截造成的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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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论政治因素只从相关国际法来判断,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因手机流量有限,未观看视频,因此有些分析的情况会多余,请看过视频的同学自动排除那些)
   以下所有分析均根据现行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本规则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即适用于包括本事件中涉及的几条船舶。

   本规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船”定义““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本规则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本规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若我方渔船正处于捕鱼作业的任何一阶段皆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否则属于“机动船”,日方渔船必定属于“机动船”。两船皆处于“在航”状态。
   根据相关报道,两船距离比较近,处于互相可看见状态,且海况良好。 符合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我方渔船正在捕鱼。
   对方属于执行“公务”(我方不承认对方对相关海域的执法权以及领土声明,因此公务一词尚待讨论)的“机动船”。 (我方不承认对方对相关海域的执法权以及领土声明,因此“公务”一词尚待讨论)
   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八条规定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附第九、十和十三条:
    第九条 狭水道
   1.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第4款所规定的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第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迫越船如果同意,应呜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第4款所规定的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2)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4.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1)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由此可知不论是第十八条规定还是第十三条规定,日方船舶皆属于“追越船”,我方属于被“追越船舶”,即日房属于“让路船”我方属于“直航船”。日方完全没有尽到“让路船”责任。
   
   2。我方不处于捕鱼状态,即两方同属“机动船”。
   且日方船舶处于我方渔船正横后大于22.5度。
   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即日方船舶属于追越状态是追越船,应履行“让路船”责任,我方是“直航船”。
   3。我方不在捕鱼,且日方船舶在我船正横前后小于22.5度时
   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 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则在第一次与与那国号相撞时可能涉及此条,及我方属于“让路船”,对方属于“直航船”。我方应履行“让路船”职责。
   
   综合分析:
   若符合第一种情况,则两次相撞都属于日方责任。若第二种情况,日方两船同样属于追越状态,也要负责任。至于他们所说第二次相撞时他们并无故意拦截和穿越情况,且我方船头有一个明显向左转向,这种情况仍是日方违规追越在先,和我防船舶考得比较近,且速度较高,根据伯努利方程可知,这种情况下两船之间会产生吸力,是吨位较小的我方船舶向内侧产生较明显倾斜。其实这是日方船舶也应有一个向内侧转向的情况,只是由于在日方船舶拍摄,无法显示出他们船舶的态势。第三种情况,由报道中得知,第二次相撞时两船属于同向,不牵扯交叉相遇,因此第三种情况最多只适用于第一次碰撞。在第一次碰撞时日方属于直航船,我方让路。在距离比较近时我方有左转动作,如果按照规则要求,我船若是主动左转是没问题的,只是动作太晚,应当负有责任。而日方船舶则一直没有尽到直航船义务,接在双方有碰撞危险时,未采取向右转向或其他符合当时避碰条件的避碰行动,反而采取大幅度的高速的向左转向的行动,此行动直接导致了两船相撞。另外,相撞时从尾迹看出我方左转,不论是出于避碰需要还是受日方船舶左转产生的流的影响,我方皆属于被动碰撞,无主观碰撞意识。
    我方过错:主要是本规则有一条规定:
    本规则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因此如果在海事法庭打官司,不论任何情况都可能判决我方负有一定避碰不利的责任,因为双方同时附有避碰责任,我方同样未能有效的以自己行为弥补对方过错,导致碰撞的发生。但是划分责任大小是,我方绝对是负有较小责任者。另外根据海员通常做法,在追越或任何可能对两船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时,应采用符合公约规定的声光信号或使用双方均能使用的语言(海事国际通用语为英语和法语,根据报道可知,双方都可使用汉语)在高频或其他途径沟通。


注:本人并非海事法和海洋运输行业权威人士,因此对与相关方面理解可能会有偏差。因此本文仅供各位参考,不具备任何权威性。有兴趣人士可自行搜索相关资料自行判断。本文由本人在AC原创首发,行文匆忙会有不少纰漏,请诸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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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相撞时,日方舰有明显的转向弧线,显然是日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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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天下宴席

專家:日艦違慣例強攔漁船
東方日報  2010年11月6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1106/00176_005.html

【本報訊】中日撞船片段曝光,有本港航海專家觀看片段後指出,事發時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有意攔截中國漁船,讓漁船撞向軍艦。他批評日艦動作危險,有機會令漁船沉沒,做法不符國際慣例。有學者則認為,日本認為撞船片段對自己有利,發放片段是希望博取國際輿論支持。

具多年船長經驗的海事訓練學院經理楊沛強指出,在首次碰撞發生期間,從海面水痕所見,日艦原先在中國漁船右後方,但突然超前並扭左及減速,攔截漁船,相信漁船收掣不及,加上當時有一米高海浪,於是感覺上是漁船撞向軍艦。

楊沛強指,漁船在拖網行動受限制,超越的船應避開,但日艦並無避開,碰撞後亦無停船,反而冒出大量黑煙,顯示其突然加速並扭向右,來個「神龍擺尾」,船尾擺向漁船,再次攔截漁船;而軍艦泛起大量海浪噴向漁船,若漁船排水能力差,有機會沉沒。

短片博輿論支持 增談判籌碼

楊沛強說,中國漁船最高時速不過十五海里,日艦則介乎二十至廿五海里,根本有足夠能力避開,「一架慢船無可能撞到一架快船」。從日方其後展示的相片所見,日艦損毀並不嚴重,顯示衝力不大。他形容日艦動作危險,不符國際慣例。他強調,從片段中不能判斷事發位置,若漁船在公海或中國水域捕魚,根本不用理會日艦警告。

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李芝蘭說,日本借助互聯網強大威力,發放撞船片段,認為片段對自己有利,希望博取國際輿論支持,增加與中國談判籌碼。李認為,撞船片段曝光暫不會令中日關係火上加油,因事件發生了一段時間,兩國人民不滿情緒已流露出來,若片段在早前曝光相信會激起日本民眾更大反華情緒。她認為雙方均繼續以強硬態度處理撞船事件,希望對方讓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艦在近距離呈90度角高速橫過中國漁船船頭時, 判斷錯誤是造成撞船主因.  


中日撞船片段曝光, 並不能對日本有利, 反而證實了日本艦艇在攔截中國漁船時, 採取危險動作, 導致發生撞船, 責任並不在中國漁船上, 發放撞船片段人士讓片段曝光, 意圖博取國際輿論支持衹會弄巧反拙, 造成反效果, 如果稍有海事常識的, 看完撞船片段, 都知道撞船事件, 是在日方艦長嚴重違反國際海上安全規則的危險動作下造成. ,


釣魚台撞船事件第一條片



第一條片在時間2分53秒中顯示, 日艦在近距離呈90度角高速橫過中國漁船船頭時, 判斷錯誤, 交接點太近, 待加速駛離時已來不及, 無法安全越過中國漁船船頭, 因而導致意外, 在如此近的距離下, 中國漁船根本無法轉舵或倒車避免相撞, 從片段中日艦突然加速激起的大量船尾浪花, 可資證明日艦船長的瘋狂作業行為導致撞船事件發生.


釣魚台撞船事件第二條片



第二條片在2分13秒時顯示, 網友可以看到, 日艦圍中國漁船高速繞圈, 但圈子越來越小, 卒之在2:53時近距離橫過中國漁船航線時, 造成中國漁船撞向日艦尾部, 這危險動作從日艦的船尾跡可資證明,


釣魚台撞船事件第三條片



第三條片在1分14秒時則顯示, 日艦採取一如既往攔截保釣船的技倆, 以船身擠壓中國漁船, 由於距離太近導致相撞, 由於主動在日本艦艇, 中國漁船衹是在極端被動下撞向日本艦艇, 故此責任不在中國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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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片子听到小日本大呼小叫真想起了,抗日题材里进村的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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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贼喊做贼。
从开始不(敢)公开,到后来(不得不)限制公开(只针对议员,且编辑过),再到后来“被”公开后的种种反应,简直称得上现代外交喜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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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九一八”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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