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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iPad征税不违反世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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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料图片:宋嵩 蔡华伟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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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王优玲)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
  黄熠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黄熠说,54号公告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规定的重申。我国相关规定原本分散在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为便于群众综合了解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海关总署发布的54号公告将涉及进境个人自用物品的原则性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
  此外,在税率上,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他介绍,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针对不到4000元iPad按5000元征税是否过高的疑问,黄熠说,海关对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税价格是在今年5月份确定的,当时市场上的售价高的可达8000元,比现在高许多。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内容丰富、变化快的时期,试图让《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实时反映市场上的各项变化是不太现实的。
  黄熠说,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简化为原则的,因此无论是《归类表》还是《价格表》,都不可能将市场上所有的商品按型号、按价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还是根据商品主要特点、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上的价格区间进行归类和核定价格。
  黄熠说,在估价上,《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而目前对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海关总署称iPad入境纳税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针对中国海关总署近日对进境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所设免税限值过于严格的质疑,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14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解读:携iPad入境应怎样纳税?
  中国游客携带从境外购买的价值几千元的苹果iPad入境时,要缴纳1000元人民币的进口税,这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海关为何要对类似iPad这样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11月14日,记者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

http://intl.ce.cn/zgysj/201011/17/t20101117_219739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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