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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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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北京

1、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作者1822年7月加注。该名称后来已由“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来补充或取代。这是为了简洁的缘故,而不详说该原理声明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这一数目作为环境,对形成这里所谈论的标准起最大的作用;而此是非标准,则是每一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否合适可依此得到适当检验的唯一尺度。在幸福和快乐概念与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显著的联系:这一点我每每发觉如同障碍,非常严重地妨碍了这一在相反情况下会被接受的原理得到认可。】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凡试图怀疑这个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但譬喻和雄辩之辞用得够多了:伦理科学并非靠此类手段可以改进。

2、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因此在一开头清晰明确地讲述它意指什么,将是恰当的。功利原理【b(原理)原理一词来源于拉丁词principium,它看来是由primus和cipium合成的。primus意即首要,cipium则是个似乎来源于capio(取、拿之意)的词尾,例如在mancipium和municipium这两个词里,auceps和forceps等等词汇与之相似。它是个意思非常含糊和宽泛的术语,用来指被设想作为任何运作系列之基础或开端而起作用的任何事物,这一运作在某些场合是物质的和有形的,在眼下则是精神的。这里谈论的原理可以用来指一种心理行为,一种情感,即赞许的情感。当以此对待一项行动时,赞成其功利,把这功利当作该行动的这么一个性质:它应当被用来决定对该行动赞成或非难的程度。】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3、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意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意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4、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5、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c(利益)利益是不属于任何更广泛的逻辑种类的词汇之一,无法以通常的方式来定义。】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

6、(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

7、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

8、当一项行动,或特别是一项政府措施,被一个人设想为符合功利原理,那么为论述方便起见,可以想像有一类法规或命令,被称为功利的法规或命令,并且如此谈论有关行动,把它当作符合这样的法规或命令。

9、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10、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当做的。也可以说,去做是对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去做是不错的:它是一项正确的行动,或者至少不是一项错误的行动。应当、对和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义的,否则没有意义。

11、这个原理的正确性有没有遭到过正式的非议?应当认为它曾遭到那些不知自己所云为何的人非议。它是否能由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应当认为不能,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据之链必定有其始端。给予这样的证据既无可能亦无必要。

12、活生生的人,不管多么愚蠢或堕落,并非或未曾在一生的许多、或许绝大多数场合不遵从这个原理。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决定人们在一生的绝大多数场合一般都信奉这个原理而无此知觉。这即使不是为了规范他们自己的行动,也是为了评判他们自己的以及别人的行动。与此同时,倾向于全心全意地、无保留地信奉它的人却不多,或许甚至在最有智慧的人中间也不多。至于未曾在这个或那个场合与之争辩的人就更少了,原因在于他们并不总是懂得如何应用它,或在于他们怀有自己害怕加以检验的或不敢放弃的偏见。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思想行为方式是对是错,最罕见的人类品质是首尾一贯,始终如一。人的天性就是如此。

13、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个原理本身抽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d我曾听人说:“功利原理是个危险的原理,在某些场合考虑它有危险。”这等于是说,考虑功利是不符合功利的;简言之,考虑它亦即不考虑。作者1822年7月补注。功利原理是在《政府片论》中,作为一项无所不包和至高无上的原理首次公诸于世的,而该书于1776年出版后不久,亚历山大·韦德伯恩(时为检察总长或副检察长,后来任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再后任英国大法官,先后享有拉夫巴勒勋爵和罗斯林伯爵爵号)就说了上面那样的话。它并非我亲耳所闻,而是别人所闻,差不多随即便转告我。这话远非自相矛盾,而是机智精明、千真万确的。这位卓越的官员完完全全理解政府的状况,在下当时却不像设想的那般了解个中奥妙。鄙人的研究当时尚未以一种全面的观点方式,应用于考察宪法领域,因而也未应用于考察英国政府的这样一些特性:依据这些特性,某一统治者的最大幸福,连同或不连同极少数受宠者的最大幸福,现在如此明?地被看到是它在任何时候追求的唯一目的。功利原理是个当时我,亦已由别人所用的名称,用来示如上所述可以更明确、更有教益地称为最大幸福原理的概念。韦德伯恩说,“这是个危险的原理。”他这么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千真万确的:一个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为政府之唯一正确和正当目的的原理,怎么能被否认是个危险的原理?对于将某一人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数目相当小的其他人的最大幸福(这些人是否一个个被恩准作为形形色色的小伙伴分得一杯羹,取决于他的喜乐或笼络考虑),当作自己的实际目的或目标的政府,这个原理毫无疑问是危险的。对于包括他本人在内所有那些为了从开销中抽取利润而以司法等方面的程序方式最大程度地从事拖延、制造烦恼和增加开支的官员的利益——邪恶的利益——而言,它确实是危险的。在一个注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此为本身目的的政府中,亚历山大·韦德伯恩仍可能提任检察总长,然后任大法官,但他不会是年俸15,000英镑的检察总长,也不会是享有贵族爵位、手执所有司法否决权、领取25,000英镑年俸以及在教会圣职等等名下有500个领干薪的佳名闲职可供支配的大法官。】【①亚历山大·韦德伯恩(1738—1805):拉夫巴勒男爵(1780),罗斯林伯爵(1801),副检察长(1771—1778),检察总长(1778—1780),高等民事法庭首席法官(1780—1793),大法官(1793—1801)。1777年2月,边沁在友人约翰·林德的宅埯到了韦德伯恩(见《书简》,《边沁文集》第2卷,第18页),几乎肯定是林德把威德伯恩的议论告诉了边沁。又见边沁在《政府片论》“关于史事的前言”(1828年)第5段里对此事的叙述(《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45—246页)。】他的论辩假如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不是证明这个原理错,而是证明按照他所设想的应用,它被误用了。一个人有无可能移动地球?有的,但他首先必须找到另一个地球供他站立。

14、要依靠论辩来否定这个原理正当适宜是不可能的;但由于已经讲过的原因,或者由于对它特有某种混乱或片面的看法,一个人可能恰巧倾向于不喜欢它。在此情况下,如果他认为值得费神去澄清在这样一个问题上的观点,那么他可以按照下面几个步骤去考虑,或许最终会变得接受这个原理。
(1)让他自己搞清楚,他是否希望完全摒弃这个原理?倘若如此,就让他去考虑他自己的所有推理(尤其在政治问题上)能够是什么样子的?
(2)假如他希望完全摒弃这个原理,那么让他自己确定,他是否将在没有任何原理指导的情况下去判断和行动?或者,是否有他将据以判断和行动的任何其他原理?
(3)假如有,那就让他自己去彻底查清楚,他认为自己发现的原理是不是独立的、可理解的原理?或者,是不是并非一项纯粹文字游戏式的原理——一种空话,说到底恰恰只是道出了他自己那毫无根据的情绪,也就是那种倘若发生在别人身上他就可能会说成是任性的东西?【①任何一词的着重号,是边沁在一则未刊手记中建议加上的,该手记见于本书1789年版的边沁个人藏本(现藏大英博物馆)(见前,导言,第x1页)。1823年版未遵循这个建议。】
(4)假如他倾向于认为,他关于一项行动的看法中所包含的、完全不理会其后果的赞许或非难,足以构成他进行判断和采取行动的依据,那就让他扪心自问:是否他的情绪要成为评判其他每个人的是非标准?或者,是否每个人的情绪有同样的特权成为它自身的评判标准?
(5)在前一情况下,让他扪心自问:他的原理是否专横独断,是否对所有其余人类有敌意?
(6)在后一情况下,是否并非无政府(anarchical)状态?【②1789年版如是;1823年版作anarchial。见前,导言,第x1页注2。】是否各个不同的是非标准照此不会多得如同芸芸众生难以计数一般?是否甚至对同一个人来说,今天对的事情明天(性质丝毫未改)不会变成错的?而且,在每一情况下,是否整个论辩无休无止?是否当两人说“我喜欢这个”和“我不喜欢它”时,他们(按照这样一个原理)能有更多的话说?
(7)假如他竟对自己说——否,因为他主张当作标准的那种情绪必定依据思考,那就让他说说这一思考取决于哪些特质?假如取决于那些同行动的功利有关的特质,那就让他说这是否并非抛弃他自己的原理,求助于他用此来与之对立的那个原理?或者,假如不是取决于这些特质,那么是取决于哪些别的特质?
(8)假如他竟赞成调和,部分采用他自己的原理,同时部分采用功利原理,那就让他说说他将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之?
(9)一旦他自己确定了采用程度,就让他扪心自问,他如何向自己证明应当在此程度上采用?为什么他不在更大的程度上采用?
(10)就算承认功利原理之外的任何其他原理正确无误,即一个人遵从这一原理正确无误;就算承认正确一词可以具有与功利无关的含意(事实并非如此),仍然要他说说是否有动机之类事情(一个人可以怀抱这一动机而遵从其命令)?假如有,那就让他说明这一动机是什么?如何把它同那些贯彻功利命令的因素区别开来?假如没有,那就最后让他说说这别的原理能够有利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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