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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开征“大额财产受赠或继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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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鹤栖波 于 2011-1-12 00:54 编辑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必须调整收入分配,增加劳工阶层收入,照顾贫弱群体,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优化民生和财税体制改革,矫正经济发展模式和路线,大力推进共同受益公平分配共同富裕、公益化改良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年使中国经济的确富裕腾飞起来,但是也带来了许多无法回避的严重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长达十几年的市场化私有化经济路线其实就是官僚资本主义经济路线,在这个路线上运行的经济发展,最大的经济成果被大资本家、权贵官僚阶层和他们的参谋市场教自由主义文人集团所享受乃至非法窃取,劳工阶层的正当权益不仅屡屡受到压制和侵犯,而且难以从发展和分配中分享到应该得到的经济成果,更难以获得文化教育、参政议政、社会活动、社会监督、表达诉求、后代进步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导致官僚资本集团和他们的附庸及其继承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劳工阶层、小资产白领和中产阶层、贫弱阶层及其后代的权益越来越受挤压。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以官僚资本为领头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利益扩张已经呈现出膨胀化、非法化、非道德化、非人道化,越来越凌犯人们的心理底线。社会矛盾中的阶级矛盾有越来越激化乃至爆发针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暴力革命倾向。


而官僚资本和其参谋市场教自由主义文人集团的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已经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脱离了节制资本、体恤劳工、公平正义、公益公正、扶助贫弱、共同富裕、集体协作、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公益化的正当路线,越来越表现出极端化肮脏化暴力化反正义反道德反伦理化的资本专制主义品性。广大劳工群众、白领、小资产者、下岗职工、农民工、贫弱群体和中左翼清流知识阶层的不满和忧虑、愤怒越来越多,处在强势地位的官僚资本、私营资本暴富者、高官高管、市场教自由主义文人集团这些少数势力成为群众指斥的众矢之的,他们和他们的后代也长期生活舆论谴责群众怒讨之中,如坐在火山尖上,惶惶不可终日。


解决这个问题的科学对策,除了尽快矫正经济发展路线和理论纲领指导思想,也就是尽快把市场化私有化官僚资本坐大成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转向“以市场机制为配制基础,以宏观规划和灵活计划为必要平衡调节,以法制化伦理化契约化诚信化为经济质量和秩序之规范约束,以人文化科技化为品位提升,以节能环保为可持续发展动力,以劳工阶层贫弱群体利益为侧重保护,以公有制集体化为主体其他所有制为辅助,以按劳分配、按公益公平暨人道主义分配为主其他分配为辅助,以守法守德的公平竞争个人奋斗为活力源泉,以知识、学术、理念、制度更新和自主研发创意创造创新为飞跃,以社会福利为必要保障,以全民全社会性的慈善互助事业为促进,以公平公正共同富裕共同受益的公益化为最高宗旨”的“社会主义公益化经济”的发展方向上来以外,必须利用税收杠杆调节财富分配,积累社保和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科教文卫体事业和国防事业提高的基本资金。



对此,笔者建议对高收入特别是暴富、大富阶层要尽快提高税收标准以外,必须参考目前世界文明典范北欧的税收模式,对大额财产(含遗产)的赠与或继承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收。这样做不仅有益于提高国家财政税收以用于各项社会公益发展事业,有益于缩小收入差距,也有益于避免大额财富的受赠者继承者坐享其成失去奋斗精神衰落下去,更有益于贫困和一般收入阶层及其后代有更多更公平的奋斗竞争机会,有益于整个社会既有保障也有促进更有公平竞争,有益于整个民族保持积极向上健康开明充满活力,有益于开明积极的财富观念风俗的建立,有益于社会各事业各阶层的共同进步。


这个税名笔者暂时命名为“大额财产受赠或继承税”,其中的“财产”既包含财产所有人的“生前财产”,也包括其“死后遗产”,既包括生前以公正明示或实际让与等形式赠与自己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赠与式财产,也包含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继承的财产。


只所以名之为“大额财产”,是觉得一般收入特别是贫困阶层所受赠予或继承的财产额度一般不大,也有难以变现交税的实际困难,而且其受赠或继承的财产有可能正是雪中送炭式的急需救济。如果对小额的财产受赠或继承征税,最广大民众的心理也难以认同并且可能影响他们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而对上千万元左右的大额财产的受赠和继承征收一定数额税收,最广大群众会欢迎,对大额财产受赠或继承人的基本生存发展权益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大关节是:1.货币性受赠或继承财产直接以货币、账票方式征税,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货币换算后,在考虑有益于资产健康公益化发展的基础上以货币或票张方式适量收税。2.税收的征收对象是接收了大额货币性财产或非货币性财产资产的受赠者或继承人,谁受益谁纳税。3.征税时可以考虑对拿出一定比例进行慈善捐助的人,根据其慈善捐助在所受赠继承财产中的比例,按照比例减免税额。对全部捐出受赠或继承财产进行慈善公益事业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返还式奖励和抚慰。


笔者在这里只是提出概念和可更改的税名和征税基本理由,至于税项最终冠名、多大额度起征(比如是从五百万起征还是一千万起征)、如何征收、如何监管征收、如何科学清廉地运用税收、如何起草这个征税法案或征税实施办法及程序、如何向人大立法机关和税收机关提交立法建议征税建议、如何讨论完善并颁布实施等等问题,大家可以踊跃发言表明观点,既可以支持本人建议也可以反对本人建议也可以提出更科学的修正意见或保持中立。


更欢迎财税或财税法专业的朋友试探着起草法案和实施办法作为未来的参考。更渴望一直呼吁社会公正分配正义关心社会稳定尤其是劳工贫弱阶层利益的中左翼清流知识分子、学子们积极发言献计献策、商议起草法案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排版排不好呀,斑竹能帮我排一下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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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排好版了,不用麻烦斑竹排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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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鹤栖波


    楼主的想法很天真
   有钱人最好逃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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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鹤栖波


    有那么多钱,最移民了。
    怎么可能被中国调节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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