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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为性工作者正名 未来将统称“性交易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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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台湾网4月22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内政部”昨天(21日)邀集全台22个县市政府讨论成人性交易管理原则,决定性交易专区仅能设在商业区与游憩区,而专区内提供性交易场所须设招牌,但严禁拉客与广告行为,此外,会议中也为性交易工作者正名,未来将统称为“性交易服务者”。


据报道,台当局“内政部次长”简太郎指出,未来各县市政府依权责规划设置性交易专区,专区外从事性交易皆属违规,娼、嫖双方皆可处三万(新台币,下同)以下罚款,取消过去卖淫被查获须拘留三天的规定。专区内经营性交易场所者,也将有消极资格限制,曾触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不得经营。


报道指出,未来专区内提供性交易须设置招牌,但无论专区内外,都不允许拉客与广告行为,违者将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皮条客、应召站等媒合性交易行为,如被查获,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此外,简太郎指出,未来包括性交易广告等,不管在专区内外都禁止,不过,例如手机短信、小贴纸传单等,则需看个案内容作认定。(中国台湾网

吴斌)http://news.ifeng.com/taiwan/2/detail_2011_04/22/5921595_0.shtml

发表于 2011-4-23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这就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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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福利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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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这就是人性
悠哉 发表于 2011-4-23 13:36



    不光是人性问题,也是一个很严肃的社会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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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福利卫生保障
MMGG 发表于 2011-4-23 14:08



这不是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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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外国人问周恩来:中国有没有妓女,周恩来说:有,在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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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外国人问周恩来:中国有没有妓女,周恩来说:有,在中国台湾
hwnct 发表于 2011-4-23 15:18



    这位记者的提问是非常阴毒的,他设计了一个圈套给周总理钻。中国解放以后封闭了内地所有的妓院,原来的妓 女经过改造都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位记者想:问“中国有没有妓女”这个问题,你周恩来一定会说“没有”。一旦你真的这样回答了,就中了他的圈套,他会紧接着说“台湾有妓女”,这个时候你总不能说“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这个提问的阴毒就在这里。当然周总理一眼就看穿了他的伎俩,这样回答既识破了分裂中国领土的险恶用心,也反衬出大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台湾的对比。哎呀,周总理考虑问题周密细致,同时又那么快速反应,你不佩服他也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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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外国人问周恩来:中国有没有妓女,周恩来说:有,在中国台湾
hwnct 发表于 2011-4-23 15:18



    台湾有吗?恐怕那时候没有公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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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有吗?恐怕那时候没有公开的吧
悠哉 发表于 2011-4-23 15:32



    蒋介石涛跑过去时有没有我不清楚,但是抗日战争时期和国共内战时期是百分之百有的,甚至还是公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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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介个说法太露骨了,把这一行到做一个职业打广告了。

还不如叫做失足妇女来的委婉、含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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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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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台湾真的把这个合法化,那从事这行的就属于众多社会职业的一种了,这样比较中性的称呼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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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叫“保险套售后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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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叫什么都不能修改其性质,就象在大陆被称为小姐一样,现在在大陆小姐变成贬义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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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禁絕不了-->公開合法化-->加強管理。也是一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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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毒品也禁不绝,那是不是可以开烟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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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上大,不是所有事情都可用對比來簡單論證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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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真无聊,“性工作者”挺好的,可以说是国际通用。搞个“性交易服務者”只会让写公文的人多写几个字,普通百姓还是叫他们“妓~女”、“鸡”、“娼”、“婊~子”,简单又直接。
如果真要避讳、委婉,就不要用“性”这个字,比如叫“人类生殖冲动有偿释放服务者”、“人类生殖器官及生殖行为有偿被研究对象”。
香港叫“应招女”,挺不错;
日本好像叫“女优”吧,也简单;
国内叫“失足妇女”,这不知道是哪个猪头想出来的。监狱里女犯人都是失足人员,合着他们都是“妓~女”啊?一失足成千古恨,妇女们都不敢犯错误,犯了错误就是失足妇女,然后“失足妇女”=“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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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悠哉


    有还是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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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wwwalker


    在下佩服大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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