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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福州物业一点颜色 服务不力不让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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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阵子,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物业费涨不涨”,我们做了系列专题报道。很多市民表示,只要物业公司在卫生、安全等方面服务做得更好了,合理的涨价的是允许的。反之,如果物业服务不利,出现小区路面坑洼积水、随意堆放垃圾、照明灯损坏、电线乱牵乱挂等,那就可能面临“勒令退学”了。
  日前,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物业行业全力配合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创建迎检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如果物业企业管理不力,不仅可能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还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不利的就只好面临“警告处分”、“留校察看”、“下课”等严重的处罚。
  所谓物业管理公司,顾名思义就是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一旦物业管理失职了,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小区里的居民。试想,身处脏、乱、差的环境之中,如何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呢?
  而今,《通知》下来了,不想被“警告”,更不想被“下课”的,只好全力做好服务管理,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无在公共区域随意晾晒…总之就是“不该有的一样都不能有”,反之是“该有的一样都不缺”。《通知》并要求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查处企业无证无照经营、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了《通知》得到实际践行。
  窃以为,给福州物业行业做了服务标准,是物业服务的进步,譬如未来将推行的商品房明码实价的新规,在标准推行之后,我们愿意看到的是物业管理的“首端”和“末端”积极配合,携手迈进,而不再有“甲方乙方不牵手”而造成的困惑。借用一下,“能互相认识的时候,请别只是面对面;能牵手的时候,请别只是面对面。”
发表于 2011-3-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制度在全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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