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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須尊重 港媒有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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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說,香港藝人與媒體之間的關係既統一,又矛盾,彼此往往在踫撞中找尋平衡,而近日一起侵犯隱私的裁決個案,似乎令兩者找到更清晰的平衡點,可作為媒體今後的守則。

 中央社28日報導,2006年,香港著名女歌唱組合「Twins」的鍾欣桐(阿嬌)在馬來西亞舉行演唱會期間,被人拍攝到在後台換衣服的照片,其後這些照片刊登在香港某週刊上。

 照片曝光後,「阿嬌」哭成淚人兒,而本地藝人也全力聲援「阿嬌」,為她抱不平。不過,由於事件在海外發生,即使警方願意介入調查,最終也不了了之。

 往後,記者偷拍藝人隱私的行為屢有發生。但隨著民眾保障隱私的意識日漸抬頭,媒體的偷拍行為,已逼近藝人和社會所能接受的底線。

 為保障個人隱私而設立的「私穩專員公署」,終於在新聞自由和隱私間做了重要裁決,而這個裁決可能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範例,為媒體劃下一條不能踰越的鴻溝。

 早前,無線電視台3名藝人向公署投訴壹傳媒集團旗下雜誌「忽然一週」及「FACE」偷拍他們在家裡的穩私,前者拍攝了1名藝人在家裡的裸照,後者拍攝了2名藝人在家裡的親密行為。

 公署於28日發表調查報告,強調2家雜誌的做法違規,嚴重侵犯個人隱私,違反了保障隱私的相關條例,已向對方發出「執行通知」,糾正行為。

 公署方面指出,2家雜誌偷拍的理據是,早前外傳有關藝人有親密關係,但他們公開否認。因此,記者希望拍攝到他們的親密行為,以作證明,而這也涉及公眾利益。

 但公署方面反駁說,上述藝人在家裡時,對隱私應有更大的期待,記者利用長鏡頭及有計畫地竊取他們的個人資料,這是不對的。

 另外,事件也不涉及公眾利益,只是雜誌為滿足公眾的好奇而進行偷拍,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

 公署方面說,言論和新聞自由與隱私同樣重要,媒體不能因為新聞自由而侵犯隱私,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對於這起個案,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主任梁天偉向中央社記者說,在香港新聞發展史上,這是一起具重要作用的判決,對新聞業可帶來正面發展。

 梁天偉說:「公署的判決是對的,現在媒體行業有些走火入魔;有關新聞是雞毛蒜皮的事,是花絮新聞,不應這樣侵犯隱私。」

 他說,新聞界應有一定的操守,而現在有太多類似針對藝人的事情。

 對於這起判決,感到最高興的是演藝人協會。在公署宣佈裁決後,協會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公署的調查結果,認為結果對合理採訪手法及藝人隱私權的關係有指引性作用。

 協會並希望媒體能夠尊重調查結果。

 出席協會記者會的無線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說,藝人固然要對自己的言行有所檢點,但媒體也應該給予藝人應有的隱私空間。

 本地媒體一直享有高度的新聞自由,但近幾年來,社會也日益重視隱私,一旦踫撞,有人憂慮新聞自由過大,新聞界則擔心無限放大的隱私權會影響到民眾的知情權。

 這是公署歷來首次在維護隱私和新聞自由之間所作的一次裁決,如同演藝人協會所說,今後將對媒體有指引作用,為平衡新聞業和個人權益立下更清晰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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