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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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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延安时期有两个著名法官,一个叫李木庵,一个叫雷经天。
李木庵,京师法政学堂毕业。民国初年,曾任广州和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在延安,他主张司法不独立就不是正规化,就是游击主义,被称为“独立派”。雷经天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认为“独立派”是资产阶级思想。他是“隶属派”,主张法院隶属于党。雷经天曾入读厦门大学理科,因闹学生运动转入上海大厦大学,又因闹学生运动被开除,转入黄浦军校。
黄克功杀人案落在雷经天的手中
黄克功,26岁,参加过井岗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是“老革命”。有战功,性骄横。他爱上了16周岁的山西姑娘刘茜,自称相识“未数日”,就与她发生“爱的关系”。因为性格不合,这个姑娘后来又拒绝了他的爱情。她的情书颇有革命时代的特色:
“我希望我的爱人变成精神上的爱我者。我希望你站在朋友或爱人底地位来指导你的小妹妹,能吧!?告你,一个人,不!就直接说我,爱情不是建立在物质上的,而是意志、认识的相同, 你不应把物质来供我,这是我拒绝你送我钱和用品的原因,希望你不要那般的来了,你无形中做了侮辱朋友的行为,不管你如何的用心。就是夫妻在合理的社会制度中,互相的经济也是各不依靠而是帮助,你认清点!!
我们都有恋爱的自由,谁都不能干涉对方交友!你或者在惊奇吧?朋友!这话是从正确的理论书上得来的。
这钱吗?假如你爱我,就不应给我,请你给前方战士用好了!”
就像许多小姑娘的信一样,她用了很多感叹号。她充满抗日救国的热情,从山西跑到延安抗日,没料想被枪杀在延河岸边。
当时各单位被要求组织讨论,延安全体军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派主张杀人偿命,严肃党的纪律,“杀了黄克功,为党敲警钟。”一派主张戴罪立功,给他机会,让他带领官兵上前线浴血奋战。他的部下和战友纷纷上书。他自己给毛主席写信,请求免其一死。表示宁可拿着机关枪,在执法队监督下,向日军冲锋陷阵,血洒沙场。
延安生活枯燥,人们喜欢看戏。对他的审判就很戏剧化。审判安排在他和她就读过的陕北公学门外。延河之滨,万头攒动。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和检察官徐时奎提起公诉——这是中央苏区时期“群众团体公诉人”制度在延安的延续。
没有律师,黄克功自己辩护说:“杀人是为了维护军人的荣誉和尊严,属于‘正义的革命行动’。‘刘氏狠心毒恶,玩弄革命军人,随处滥找爱者……余受痛苦与刺激过大,则拔手枪恫吓。谁知事出意外,竟失火而毙命耶’。”
他说:“我15岁参加红军,在革命队伍中什么都干过。去年在山西,我带一营人消灭敌人一个团……”他在法庭上,脱下自己的衣服,露出自己的左肩,那里有一块触目惊心的伤疤。许多人流下了眼泪。
最终,他还是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由于当时还没有上诉制度,他当即被押向刑场。就像电影镜头一样,黄克功面向群众,高呼口号:
“中华民族解放万岁”
“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中国共产党万党”
就在这时,只见一个骑兵远远地飞速驰来。他将一封信递给了雷经天——毛主席来信了!
这个消息向风一样,吹过整个广场。大家屏声静气,期待着奇迹。黄克功心中燃起了希望,神色从容地回到了原来的位置。雷经天看完信后,忽然站起来大声说:主席来了一封信,他让我当着黄克功的面宣读: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黄听完信后,呆钝而迟缓地走上了刑场。
据警卫员说,毛主席在窑洞听到了枪声。他把一双脚伸进布鞋里,像穿拖鞋一样走了出来,来来回回转了几圈。低着头,泪水掉在地下。他嘱咐身边的人,给黄买一副好点的棺材,安顿好后事。
其实,在此之前,黄克功和雷经天都给毛主席写过信——毛主席才是真正的法官。雷经天的信是这样的:
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共产党员都是无产阶级的先进战士,共产党应有铁的纪律。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号召更多的人民参加这一伟大的抗日斗争,使这些纲领能够迅速的、普遍的、更加彻底的实现。我们的共产党员,每一个布尔什维克都应该是实现这一纲领的先锋与模范。由于如此,共产党员有犯法者应从重治罪。所以必须对黄克功处以极刑。
我看了雷经天写的判决。判决书列出黄克功罪该处死的几个理由:一、本人已经供述,罪案成立;二、国难当头,枪杀革命同志,属于汉奸。三、刘茜未过法定婚龄,逼婚杀人,兽性不如。四、婚姻自由。黄不得以刘茜滥找爱人为由,开枪杀人。五、杀人后湮没罪证,对革命不实,属于败类。
判决书列出理由,但没有援引刑法,也没有援引刑事诉讼法,没有告知上诉权,直接判了他死刑。这是因为当时处于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形式上承认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延安属于特区政府。实际上国民政府对延安不行使治权,延安在1943年就停用《六法全书》。如果判决书援引国民政府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黄克功就有权上诉到南京最高法院,延安就失去了“高度自治”的状态。黄克功既不能依国法处死,又不能依党章处死,他实际上被执行了“革命纪律”,被执行了“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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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纪往往就是被这些自认有功或是确实有功的人带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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