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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拟取消钓岛12海里执法线 台媒:谈判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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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球网综合报道】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日渔权争议可望出现“重大突破”。据了解,日本近期在双方非正式谈判时首度松口,倾向取消钓鱼岛海域周边12海里的“暂定执法线”,让台籍渔船能自由往返该处作业,不受日舰骚扰驱逐。双方本月底前可能针对渔船合法作业水域范围签署正式备忘录。
台“外交部长”林永乐3日证实,经过上月第二次渔业会谈预备性协商后,台日双方陆续透过非正式协商管道交换意见,并就双方渔船作业水域获得“非常具体的结论”,目前仅待部分技术性问题解决后,双方就能以正式文件公布谈判结论,文件形式是采协议或备忘录,也还需最后磋商。
据了解,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极不乐见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联手,为避免于汛期来临后,三方冲突态势持续升高,亟欲在鱼汛期前,先解决与台湾之间的渔权纠纷,因此日方代表近期在双方非正式协商中首度松口,倾向让台湾渔船能自由进出钓鱼岛周边海域作业,希望双方不要再因主权争议擦枪走火。
报道称,目前台藉渔船只要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内作业,就会被日本巡逻舰艇驱赶。日方近期在会谈中表态,未来愿让台籍渔船进入日方“执法线”内作业,条件是台渔船不得有类似登岛的挑衅行为。由于日方释出的“善意”符合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立场,台方也倾向接受。
但日方协商时也提出,日本渔民在钓鱼岛周边海域渔场上设有类似延绳钓装置,藉以吸引鱼群聚集,希望台湾渔船不要靠近相关区域,也不要设置相同设施。台方则认为这项条件可能影响台湾渔民权益,而有所保留。双方也因这类的技术性问题,至今仍无法达成最终共识。
对此林永乐表示,与日方谈判的首要目标,“是让台湾渔民在渔汛期的作业不受外力干扰”,目前双方对于作业水域确实已有共识,但牵涉渔业技术部分,双方仍须各自带回让渔业主管部门界定。
林永乐强调,目前双方仍持续密集协商渔权细节问题,“只需要最后一点点时间,就能向民众报告好消息”。
http://news.163.com/13/0404/13/8RKB976F00014JB6.html
发表于 2013-4-5 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挑起大陆和台湾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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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鬼子的小聪明而已,对岸只要不放弃主权完全可以欣然接受。大陆也别被挑拨,能给对岸同胞带来实惠也不错。坚持常态化巡航既能宣示主权又能保护大陆去打渔的渔民,正好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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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破线还有意义么?已经被插入了,说现在不要裤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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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是日本人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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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人脑子不清楚,该扇两耳光清醒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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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呆湾就是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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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china.kyodonews.jp/news/2013/04/50089.html

快讯:日台同意签署尖阁海域渔业协定
2013年04月10日

  【共同社台北4月10日电】日本与台湾近日同意签署尖阁诸岛(台湾称钓鱼台列岛)周边海域渔业权相关协定。双方预计将于10日正式重启渔业谈判签署协定。(完)

http://china.kyodonews.jp/news/2013/04/50081.html
日本政府拟允许台湾渔船在尖阁诸岛部分海域作业
2013年04月10日

  【共同社4月10日电】多名日台关系消息人士透露,日本政府9日就允许台湾渔船在尖阁诸岛(台湾称钓鱼台列岛)附近专属经济区的部分海域作业展开了协调。日方计划4月内重启自2009年2月以来中断的日台渔业谈判,与台湾方面展开最后的谈判。

  中国主张对尖阁诸岛拥有主权,对日本态度强硬。日本政府可能希望通过将渔业权问题和主权问题分开,向台湾方面示好,防止中国和台湾在尖阁诸岛问题上联手对抗日本。

  拟允许台湾渔船作业的海域为日台中间线日本一侧北纬27度以南的专属经济区,尖阁诸岛也位于该海域。日台之间还出现了把该海域定为“共同管理海域”,对双方捕捞量进行管理的方案。

  日本政府之所以倾向允许台湾渔船作业,是因为台湾方面主张该海域是其“经济权益所及海域”。日本政府相关人士指出:“若置之不理将给日台友好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台湾接近中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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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日本政府允许”?台湾要是在这个上签字,就等于承认日本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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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ahe 发表于 2013-4-7 18:54
台湾人脑子不清楚,该扇两耳光清醒清醒

台湾脑袋很清楚,亲日本,远大陆,是其一贯政策,只不过这次表现的露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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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日漁業協議

 一、本協議旨在維持東海之和平穩定,推動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於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

 二、(1)關於東海之北緯27度以南海域,為致力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基於該海域有必要儘速建立具體措施之共識下,本協議適用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支線段所圍成之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稱為協議適用海域)。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l)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2)協議適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鑒於其漁業現狀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定為特別合作海域。

 (a)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b)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c)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經125度30分

 (d)北緯25度40分、東經126度

 (e)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3)兩會向各自有關主管機關請求,基於以下原則,就特別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與維持漁業作業秩序,盡力予以支援。

 (a)台灣與日本(以下稱雙方)之漁業從業人員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業應獲最大限度之尊重。

 (b)為營造雙方漁業從業人員間避免發生糾紛之漁業環境,盡最大限度之努力。

 (c)關於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之相關具體事項,將於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設置之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4)兩會為避免因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進行合作為前提,在本協議適用海域中,於下列所揭各點依序以直線連結之線段所圍成之海域,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應各自請求相關主管機關,在本協議簽署後30日內完成雙方相關法律措施。

 (a)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b)北緯27度、東經122度30分

 (c)北緯24度46分、東經122度30分

 (d)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經122度44分

 (e)北緯24度50分、東經124度

 (f)北緯25度19分、東經124度40分

 (g)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經125度20分

 (h)北緯25度30分、東經125度30分

 (i)北緯26度20分、東經125度30分

 (j)北緯26度30分、東經126度

 (k)北緯27度、東經126度20分

 (5)兩會鑒於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並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宗旨,基於友好及互惠合作,就雙方關切之海域持續協商。

 三、(1)兩會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由兩會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

 (3)委員會討論以下事項,將其結果列為會議紀錄。兩會將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通報各自之有關主管機關,分別請求有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使其內容得以實施。

 (a)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4)兩會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會議,邀請具專業知識之有關機關之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5)委員會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輪流在台北及東京舉行。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委員會視需要,得與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

 (7)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四、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

 五、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倘兩會之任一方於6個月前將擬終止本協議效力之意思以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本協議,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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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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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人卖祖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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