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人民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的内涵与外延取决于对人民的想象,对人民的界定、分类,也非常依赖如何发现人民,人民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形象。但是,本文只是为进一步分析勾画了一个蓝图,我们还有更多疑问有待探索,人民的三种形象重塑了人民,再造了人民,人民的主体性得到彰显,然而,这些不同 的想象、界定、分类与发现,如何团结人民而不是分化人民?如何界定、把握与凝聚民意?在什么场域发现人民等同于发现人民的代表,在什么场域又必须发现具体的人民?回答所有这些问题,将会赋予人民更丰满的形象,也会为我们建构更广泛的民主、更公平的自由、更有力的国家增添些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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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树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讲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哲学博士,电邮:oushujun@ruc.edu.cn。
[2] "抽象的人民"与"具体的人民",在美国政治史上的功能反差,参见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被高高捧起,作为被治理者的人民被继续否定治理能力进而实质上否定人民行使统治权的可能性,参见Sheldon S. Wolin, "Fugitive Democracy," in Seyla Be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3] 在西方政治与法律语境下,不仅是人民的抽象化:美国宪法起首句里的"We the People"将人民送上了神坛,政府以人民的名义构建,法律以人民的名义创制,统治以人民的名义开展,但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共和制却时时刻刻警惕着具体的人民,参见John P. Mccormick, Contain the Wealthy and Patrol the Magistrates: Restoring Elite. Accountability to Popular Governmen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00, No. 2 May 2006;更是人本身的抽象化:"从古罗马与自然、动物共处的人,到《法国民法典》生活在民族国家和家庭中的人,作为权利主体和自我表达的机器的现代法律中的"人",已经彻底摒弃了与世界的共存而被迫独自生存。人称为权利主体的过程,也就是自然成为物,物成为财产(权利客体)的过程。"参见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4]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一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3-11页。
[5]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一九五零年六月十四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87-307页。
[6] 将新中国政治发展概括为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的转变,虽然彰显了法律意义上的抽象人民,参见景跃进,"从阶级政治到公民政治: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载《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6期。但这可能忽略了更为复杂的政治意义上需要具体发现的人民,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7] 参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