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断定嫖幼局长“不知幼”的理由是什么?(图)[/url]
时间:2009-05-15 01:28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在恶劣的大案面前,绝不能只给一个简单的结论。
200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据5月10日四川新闻网)
贵州习水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还没有了结,四川宜宾又爆出了局长“嫖幼”事件,如果再算上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嫖宿、强奸20多名少女,高价“采处”的新闻真可谓接连不断。有人评论说,“嫖幼”是“最令人恶心的犯罪”,我深有同感。不过,宜宾的这起“嫖幼”案却被警方排除了犯罪的嫌疑,原因是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
关于嫖幼是否构成犯罪有两则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两条解释有着细微的区别:按照公安部和最高检的说法,只要意识到对方“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可以认为涉嫌犯罪;而最高法院的解释则相对粗略一些。不过,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当然应该依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即只要不能排除“知幼”的“可能”,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那么,宜宾县公安局是怎么排除这种“可能”的呢?
一般来说,一个女孩是否为幼女,从身材、相貌等方面就能大体上作出判断。面对一个满脸稚气甚至身材都还很小的女孩,说“不知道”她是幼女或者认为她“不可能”不满14周岁,肯定是说不过去的。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孩子发育较快、貌似成人。那么,此案中的受害女孩何某的相貌如何?是不是早熟到了“貌似成人”的程度?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报道中没有提及。
另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卢玉敏就是以“买处”为目的,这决定了受害者的年龄肯定普遍很低。也就是说,对方不满14周岁的可能性在理论上就相当大,对此,卢玉敏应当意识到。而且,对自己花6000元的“高价”买来的处女,对其年龄不作判断是不合常理的。如果明明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却仍然放任兽性,那就有犯罪的嫌疑。
当然,为了不让受害的何某受到进一步的伤害,此案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警方应该在不继续伤害何某的前提下公布相应的证据,至少也应该给出认定卢玉敏“确实不知道”的理由。在这么恶劣的大案面前,绝不能只给一个简单的结论。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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