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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新闻] 【神户新闻NEXT 2014.1.25】网站联署呼吁授予日本国民和平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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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下个月 于 2014-1-27 12:50 编辑

【神户新闻NEXT 2014.1.25】

网站联署呼吁授予日本国民和平奖

神户的学者发起了一项线上署名活动,旨在为在战后近70年间一直遵守宪法第九条(放弃战争)的日本国民


争取诺贝尔和平奖。自去年秋季以来,这项活动已经收到超过一万三千人的署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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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与其给在战后近70年间一直遵守宪法第九条(放弃战争)的日本国民争取诺贝尔和平奖,倒还不如给当初负责制定日本新宪法工作的民政局长惠特尼将军争取诺贝尔和平奖






日本宪法第九条形成与历史遗留因素思索

       战后日本宪法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制定的。由于宪法明文规定日本“放弃”战争,所以又称和平宪法。和平宪法第九条的实施使日本走上了一条与战前截然不同的道路,即战后日本的和平主义道路。但宪法第九条遗留了许多历史问题。时至今日,日本国内掀起的改宪高潮无不与此相关。

    一、日本宪法及和平原则的产生
       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抗击下宣布投降。美国以其优越的地理环境和强盛的国力为支撑成为二战最大赢家,得以独揽战胜国处理日本问题的主导权,以至打着盟军的旗号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在美国占领初期政策的推动下,日本经历了非军事化、民主化、地方分权三大改革(即“三D改革”1。非军事化是指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而在1945)1946年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解除武装、惩治战犯、开除战争骨干公职、确立文官控制军队制度等。而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在新宪法中明文规定“放弃”战争的宪法第九条。民主化则指1946)1947年间实施的一系列改革,包括日本制定新宪法、废除内务省、解散财阀等。尤其是战后新宪法改变了日本政体,使军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天皇,由战前至高无上的主宰跌落为日本国的象征,以天皇专权为核心的政治制度转变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三D改革.的理念与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战后和平宪法。”

       战后初期,由于美国单独占领了日本,日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都在美国的控制之中。因而日本新宪法的制定,实际上也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制定新宪法工作的是麦克阿瑟将军授权的民政局长惠特尼将军。1945年2月4日,惠特尼将军在日本制宪会议上指出,日本国宪法的基础应该是麦克阿瑟将军提出的三项原则:第一,保留天皇的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第二,日本废除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放弃作为解决纷争手段的战争,乃至放弃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不赋予日本拥有海陆空军的权能和交战权;第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贵族的权力除皇族以外不得世袭。根据这三条原则起草的宪法草案被称为“麦克阿瑟草案”。?1946年2月22日,日本毕原内阁接受该草案,经过众议院和贵族院的细微修改,新的5日本国宪法6于1946年1”月7日获得两院通过并于同年11月3日正式公布,次年5月3日开始实施。

       日本国宪法6共有11章1”3条,内容涉及到“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修订”、“国会”等,但宪法的核心是第九条。宪法第九条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利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之目的,不保留海陆空军及其它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一条款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三D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从法制上堵塞了军国主义势力重新影响日本国策的渠道,表明日本要彻底放弃战争,做和平国家的决心。因此,这部宪法又称“和平宪法”。和平宪法符合国际社会和日本民众的和平愿望,反映出占领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与其他战胜国成员的立场基本一致。

       宪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放弃战争,这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是仅有的,也是日本宪法最鲜明的特征。在宪法第九条的基础上,日本形成了“专守防卫”、不行使“集体自卫权”、“不向海外派兵”、“无核三原则”、“武器出口三原则”等多项和平原则与政策。

        (一)奉行“专守防卫”的国防政策。基于宪法第九条,战后日本在防卫政策上制订了“专守防卫”的方针。日本政府对此的官方解释是:“所谓专守防卫,是指基于宪法精神之上的被动的防卫战略姿态,即只有在受到对方的武力攻击时才使用防卫力量,防卫力量的使用方式仅限于自卫所需的最小限度内。这是我国的防卫方针。”?据此方针,在防卫力量使用上,不采取任何超越本国防卫的行动,不保持洲际导弹、远程战略轰炸机、攻击性航空母舰等旨在给他国以毁灭性打击的攻击性武器;在防卫手段上,以日美同盟为主,以自主防卫为辅,以外交努力为配合。“专守防卫”的要点是:致力于建设一支最小限度的自卫力量,重点发展高性能常规武器;不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只有在受到武力侵犯时才进行有限的武器自卫;防御作战只限定在本土,不攻击对方基地,不深入对方领土实施战略侦察和反击;对于中小规模的局部入侵依靠独自力量排除,对于中等规模及以上的战争依靠美军的支援。根据日本防卫厅的解释,“专守防卫”的政策基础是“不向海外派兵”;保障措施是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和不采取攻击性态势。

        (二)“不向海外派兵”。这是基于宪法第九条而制定的又一重要和平原则。1947年宪法第九条生效后不久,鹤见裕辅议员指出,“不能重复过去我们所犯的错误”,“所谓自卫,仅限于我们受不当地战争侵略时的正当防卫,应局限在守卫我国国土的具体场合。幸亏我国是个岛国,国土的意思实在明了。因此,我国的自卫必须是不向海外出动,无论何种场合,一旦超越了这个界限,就将无限地向遥远的外国出动,这一点从过去的太平洋战争的经验来看非常明白。”?鹤见裕辅的提议为日本参议院采纳,1954年6月2日,参议院通过了5禁止自卫队向海外出动的决议6,规定:“本院在自卫队创立之即,按照现行宪法的条章和我国国民的炙烈的爱好和平精神,在此重新确认不向海外出动。”à“不向海外派兵”从此成为宪法第九条框架内的又一和平原则。

         (三)不行使“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原本是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等二战侵略国东山再起而由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安全措施。其基本含义是:本国即使不受到直接攻击,在与本国有着密切联系的别的国家受到攻击的情况下,将此视为对本国自身的攻击,本国拥有反击攻击国的权利。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拥有自卫权。1972年日本法制局公布了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即:(a)“我国是主权国家,当然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b)“从宪法前文和第三条的规定来看,不禁止为维护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全本国存在的必要的自卫措施,但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不能解释为无限制地承认自卫措施”;(c)“宪法所能允许的武力行使,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进攻和不正当地侵害;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内容是阻止施加于外国的武力攻击,在宪法上是不允许的”。简而言之,如同解释宪法的政府机构内阁法制局所规定“宪法承认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但不允许行使”。

        (四)国防预算限制在当年GNP1%的限度内。1976年1”月,三木内阁制定了第四次防卫力量配备、维持和运营的基本方针)))5防卫计划大纲6,1977年开始实施。基于宪法第九条精神,大纲规定:日本年度国防预算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除了上述四项和平原则之外,还有“不实行征兵制”、“文官治军制度”、“无核三原则”、“武器出口三原则”等和平原则与政策。日本修改和平宪法也主要是针对宪法第九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上述八大和平原则与政策。战后日本和平宪法及和平原则的实施,彻底摆脱了战前确立军国主义体制的5大日本帝国宪法6的影响,确立了“主权在民、尊重人权、和平主义”三项基本原则。它有效地遏制了日本国内军国主义势力,为战后日本走上和平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绝大多数日本人承认,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繁荣,除了千载难逢的国际机遇外,归根结底,是实施了这部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法典。美国学者拉密斯曾称和平宪法是“最伟大的和平构想”,“从公布的瞬间就与以往时代划清了界限”。

        和平宪法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济南陆军学院杨运忠教授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日本军国主义的蔓延,为日本提供了较为安全的国际环境,使之能专注于国内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和平宪法也为日本重整军备提供了绝佳的“护身符”。“战后日本的新宪法,又把日本扮成了-和平国家.,使之可以圆滑地实施逐渐军备。当初,美国试想借以-抽筋.,免去构成威胁美国的军国主义,但是后来又不肯将之切断。以期加以利用。而日本则通过-芦田修正.,在新宪法中加入了-私货.,于是战后日本宪法第九条成了-妙用.的工具。”?195”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就走上了重整军备的道路,和平宪法就成了日本掩护其扩充军备的工具。日本前首相吉田茂曾说:“宪法禁止军备,真是天赐良机,美国方面对我们有所责备时,宪法就是最好的挡箭牌,企图修改宪法(指明文改宪,作者注)的政治家,真是太愚蠢了”,“重整军队的日子反正会到来的,在那以前,防务暂时让美国人去搞,有人说我们耍滑头,就让他们去说吧”。

       二、宪法第九条的历史遗留问题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与其它各国宪法的产生是大不相同的,它是在美国占领当局、日本民众和日本统治阶级等几方面势力相互斗争中产生的。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可避免地遗留了许多历史问题。这些历史问题对日本政治军事及和平宪法第九条的命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非军事化”不彻底。战后初期美国对日实行单独占领,当时美国对外政策的重点在欧洲,美苏对抗尚未公开化,因此美国的确想彻底铲除日本的战争潜力。所以美国在日实行了一系列的“非军事化”措施: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武装、撤消各级军事机构、惩办战犯、整肃军国主义分子。与此同时,废除旧宪法、制定战后新宪法。“非军事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战后不久国际形势便发生了巨变:美苏战时同盟关系破裂,冷战开始,美国扶蒋反共政策失败,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改变了其对日占领政策,将最初限制、削弱、抑制日本的政策变为扶植日本的政策,把日本变成了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基地。美国对日政策的调整,导致日本的“非军事化”半途而废。天皇制被保留了下来,战犯的起诉范围大大地缩小了,许多在押犯被提前释放。有的战犯摇身一变成了日本政界要人,例如:美国为了获取731部队有关技术情报,麦克阿瑟下令免除追究细菌战魔王石井四郎及其所有部下;甲级战犯岸信介被关押了3年后释放,此人竟在1957~1962年连续出任日本首相。正是由于美国的扶植政策,大量的军国主义分子保留了下来,更没有在群众思想上肃清毒瘤。这是宪法尚未解决的难题。澳大利亚学者加文麦考马指出:“5”年前欧洲战争中的犯罪行为今天仍在受到审判,这同在日本肆无忌惮地把战争正当化、在亚洲进行残忍活动的罪犯被优待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人的复出,对战后日本宪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成为推动修改宪法第九条的主力军。

       (二)“芦田修正”。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利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之目的,不保持海陆空军及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此项条款两句话,表达了两层含义:前一句充分反映了美军的愿望;而后一句是日本据理力争的结果。在讨论该项条款时,担任帝国宪法修改特别委员会委员长的日本自由党人士芦田钧由于担心自卫能力被剥夺,强烈要求将此项条款加以修正。并加入了“为达到前项之目的”这样一句模糊性的话。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芦田修正”。如果“芦田修正”是指整个宪法第九条,那么意味着日本的自卫权也被否认;如果“芦田修正”只局限于“解决国际争端”,那么日本的自卫权也就得到了宪法的承认。在宪法调查会上,芦田钧对这种修正的意义做了如下解释:“我担心按照第九条第二款原封不动,就会出现剥夺我国防卫力量的结果,,由于加入了达到前项之目的这样一句话,原案中(指“麦克阿瑟草案”,作者注)无条件地不保持战斗力,就变成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了。”芦田钧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其言外之意是“在另外一些条件下保持战斗力”。“芦田修正”的要害在于日本巧妙地表达了对战争限制权的保留意见。“芦田修正”不仅为日本重新武装留下了余地,也为日本以后军事上对宪法第九条的冲击埋下了伏笔。


    (三)宪法第九条的严肃执行问题。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宪法一旦实施,就应该严格遵守。但令人遗憾的是,和平宪法第九条在颁布生效以后并未被严格地执行。宪法是在1947年实施的,宪法第九条就明文规定“不保留海陆空军及其它战争力量”。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和五十年代初期,亚太地区形势急剧变化,中国革命胜利、朝鲜战争爆发,日本由此走上了一条重整军备的道路。从最初的警察预备队、保安队到自卫队,日本不仅保留了战斗力,而且保留的是一支拥有很强战斗力的自卫队。这支自卫队的常规武器装备位居世界前列;官兵素质世界一流;高科技装备连一些世界军事大国都望尘莫及。很明显,这支军队的存在是对和平宪法严重的践踏, 但日本却在“自卫”的名义下做到了这一点。此外,冷战后日本在军事上更是频频冲击宪法第九条,宪法第九条事实上已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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