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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区] 中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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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国际观察 于 2014-5-28 13:0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
www.XINHUANET.com  来源: 新华网
【字体:大中 小】【背景色
1972年9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南海
会见来访的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中)、
外务大臣大平正芳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 (签字)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26/content_331579.htm
 楼主| 发表于 2014-5-2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编辑

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于北京)。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继续生效。
http://baike.baidu.com/view/1633402.htm

目录1背景过程

2内容

3条约全文

4意义影响

5有关文件
1背景过程编辑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2内容编辑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
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1]3条约全文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黄华(签字) 日本国全权代表 园田直(签字)
4意义影响
编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虽然全文不足1000字,但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邓小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位国家领导人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邓小平对条约高度评价,他说,条约 “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5有关文件编辑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如同四块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
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参考资料
1.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zh.wikipedia.org/ [引用日期2013-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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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月毛佐毫无信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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