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木人家 于 2014-9-18 09:43 编辑
1.香港立法会王**议员致香港食物安全专员谭**太平绅士的信件 2.举报前涉案食物标签: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3-4.香港法院发出的证人传票:在“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日期之后将该食物售卖,即属犯罪。 5.案发后同一食物标签被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 6.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解释:在“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日期之后将该食物售卖,不属违法。 7-8.当局监管形同虚设,无良商家见缝插针:同一食物上贴上两种不同标签,如果过期后售卖,“即属犯罪”或是“不属违法”呢? 9.食物安全监管潜规则:民不告,官不理。 10.类似个案不胜枚举:“民主社会”何以罔顾民生,证据确凿岂容当局疯狂迫害! 11.香港食物安全监管一直保持“世界最佳记录”。(资料来源:香港立法会) 12.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政府运作的角色,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受害人多次致函申诉专员,恳请署方介入调查,均遭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