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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智破“下岗”、企业查税、超生处罚三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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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4月,明媚春光已斜斜地透过云层普照大地,而柔软的春风点落之间,总是牵引出一树花开的浪漫,勾勒出碧水晴川的梦寐,引来芳华刹那的惊羡阵阵。然而,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的人们却无暇聆听这诗意的吟咏——浚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香江新城建设项目,将西王桥村全部集体土地征收,所有民宅院落均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县政府“拍桌子拍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一时间拆迁之殇如逝去的冬雪一样纷飞进西王桥村“寻常百姓家”!胡军(化名)、李忠振(化名)正是其中的两户。
胡军系GWY,家住黎阳镇西王桥村,家宅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逾1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齐全。早些年前,胡军家人将该房屋“住改非”。香江新城建设项目动迁后,胡军供职的单位责令其回家,妥善处理好拆迁事宜再上班。然而,政府主张的补偿款仅20万元,与胡军预期的80万元目标价可谓“差之千里”。
李忠振在黎阳镇西王桥村是的典型的“大户”,租用村委会集体土地近4亩,自建厂房、办公楼、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大约2000平方米,并依法办理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李忠振的儿子在浚县人民政府任公职,香江新城建设项目动迁后,政府别有用心地将其安排到拆迁办公室,主要负责解决自家企业拆迁问题。
为了逃离“下岗危机”的胡军,为了避免自家人“自相水火”的李忠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走出困境,寻求一份宁静和美的新天地。经过一番甄别,他们选择了维权干将杨念平律师,一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信息公开打响情报搜集战
《礼记·中庸》中记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介入鹤壁市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拆迁维权个案之后,杨念平律师对委托人**的案件详情进行了层层梳理,并得出初步判断:涉案征地拆迁项目存在一明一暗两项违法:明的违法是,没有依法进行征地与拆迁公告;暗的违法则是,这种政绩工程名目的征地拆迁十之八九存在着征地报批手续不足的合法性“黑洞”。了然于心之后,杨律师决定挥出正义之剑。
接受委托的次日,杨念平律师便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鹤壁市浚县为实施香江新城项目征收鹤壁市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的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2012年5月上旬,杨律师接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函》。在该《答复函》中,杨律师获得了一项极具价值的真相——香江新城项目没有取得任何征地批准文件。政府只是想进行土地储备,收购为净地后便于及时向合适的开发商供地。
胸有成足的杨律师一面基于前述收获向浚县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严肃告知法律禁止无手续征地拆迁;一面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一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浚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下大搞征地拆迁、违法征收申请人胡军与李忠振的宅基地与承包土地的典型违法未批先占行为。与此同时,睿智的杨律师还教授予李忠振之子一套如何利用自己的工作身份收集更深入的信息、巧妙斡旋的“反间计”。
办案第二阶:坚冰销尽逼迁之殃
杨律师的《律师函》发出之后,浚县人民政府高调的强拆作风有所放缓,相较于此,提交至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却并未立竿见影,法定2个月处理期限内没有任何回应。此路不通,杨律师的第一轮法律维权A**须以B**前赴后继……
2012年9月10日,杨念平律师以胡军、李忠振二委托人的名义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2个月期限内依法查处浚县人民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杨律师一方面阐明相关法律之规定,一方面鞭辟入里地指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对违法征地行为立案、查处,使得违法征地利益集团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逍遥法外,更加助长其嚣张气焰,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从而导致违法暴力征地拆迁实践层出不穷严令不止。而且这种不作为等同于对违法征地行为的包庇,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二次侵害,属严重渎职违法行为。法乃刚性,理乃柔性,杨念平律师刚柔并施,这一回的B**是继续差强人意呢?还是走向称心如意呢?
2012年9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差强人意的理由——被申请人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无论是否对浚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或者作出何种处理,均不会对申请人胡军、李忠振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对申请人举报违法征地行为的处理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关于其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杨律师的正义之请。
面对B**的又一次“遇冷”,杨念平律师果断地采取了应对方略——行政诉讼为继。然而,“屋漏却逢连夜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拒绝立案,胡军、李忠振多次前往法院讨要说法均无功而返。与此同时,浚县人民政府更采取了疯狂反扑:李忠振的企业突逢税务部门查税,胡军则受到**生育部门的“厚待”,被指违反**生育生二胎,要求缴纳8万元罚款。实际上,胡军的二胎孩子已经10岁有余。
亚当·斯密曾说:“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并且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受托于胡军、李忠振的杨念平律师针对二委托人的危机迅速入围救局,一番纵横捭阖后令查税危机化险为夷,亦使**生育行政处罚在及时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中无声止步。
办案第三阶:再起波澜·终局治愈
2012年12月,自逼迁风波后回归平静数月的西王桥村再起波澜。月中的一天,杨念平律师接到委托人胡军、李忠振的来电,称西王村地块被一个开发商相中,浚县人民政府急于与之成交,已**动用强力拆除最后的“钉子户”。
《汉书·项籍传》:“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为缔造先发之势,杨念平律师联袂一家有“社会良心”的平面媒体赶往河南鹤壁,**赶在浚县人民政府的强拆**付诸实施之前以**监督及法律试压的双管齐下方式令浚县人民政府悬崖勒马,叫停违法强拆。然而,志在必得的浚县人民政府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异常周密的部署,于杨律师与记者赶到西王桥村的当天早晨动用大规模人力、机械一举将胡军、李忠振等人的房屋变成了瓦砾之地。
浚县人民政府的强势强拆行动,没有补偿安置,没有法定程序,那疾如流星的速度,抹淡了法治的崇高,仅留下那权力大棒胡乱飞舞时碰出的硬伤,令见者动容。富有“正义骑士”精神的随行记者随即对浚县人民政府进行了采访,追问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无手续强拆的正当性以及**地获利的真实性等浚县人民政府唯恐避之不及的问题。与此同时,杨念平律师也“退而结网”,向法院雷霆起诉浚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向河南省政府纪委、鹤壁市政府纪委、浚县政府纪委纷纷发函,强调浚县人民政府无手续征地、无手续暴力强拆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一张恢恢“法网”撒向浚县人民政府。而历经维权艰辛、深受家园失守之痛的胡军与李忠振亦配合律师的“法网”行动,积极到各部门反映问题、追问处理结果。一时间,各方维权行动风雷云动……
厉兵秣马待时机,风云际会终有时!距离违法强拆事件的发生不足一周时间,饱尝违法压力的浚县人民政府如坐针毡,开始努力寻求一种法律之外的和谐局面,以全新的态度与条件与胡军、李忠振对席和谈。最终,二位从征拆风暴深处走来的维权勇士获得了“碧瓦初寒外,金茎一气旁”的理想结局,均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数额。而又一次创造了“苦尽甘来总是春”之佳话的杨念平律师则在委托人的淳朴致谢**成身退。
【律师说法】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严格遵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严格做到“六大注意”:
其一,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①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预征地公告;②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乡镇政府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申请,以及依法组织听证;③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土地使用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者,不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展开实地调查,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登记表,登记表须经土地权利人确认并签字;④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征地规模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一书四方案”,进行征地申报审批;⑤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正式征地公告;⑥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村级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预案公告;⑦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预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权利人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等凭证办理土地补偿登记;⑩在征地范围内具体展开征地与补偿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僭越法律规定强行收地!
其二,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须给予相对权利人合理补偿,落实“两个保障”的原则——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
其三,先补偿安置后收地拆迁。征地涉及拆迁问题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其四,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更不得随意动用公安**参与强制征地拆迁!
其五,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应当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征地拆迁。
然而,统观近年来恒河沙数的征地拆迁案件,不少地方政府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背国家法律、中央政策,规避征地审批,对圈地拆迁热情高、干劲大,不惜越权甚至滥用职权打压百姓以推动拆迁工作,未补先拆、株连逼迁、随意执法变相逼迁、暴力强拆……甚至还有地方领导宣称:“国务院的通知不好使,没有法律效应”。视野里,满目疮痍。
“令人鼓舞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广大的农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希望与福音;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释放的巨大生产力相比美,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将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包括征收的增值收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等,使农民分享改革带来的红利。三中全会的精神,有赖于法律的顶层设计,有赖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实施细则的确立与固定。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才能得到具体地法律保护,而不是停留在原则与精神的倡导上。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业经国务院提交草案,交付全国****会审议,其内容能否贯彻**精神,能否尽快颁布实施,人们正在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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