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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区] 民国时期"公务员考试证"现江西德兴 钤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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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院印 2014-11-28 18:07: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
2014年11月28日 18: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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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德兴市档案局工作人员日前在该市一收藏爱好者家中发现一份六十八年前的“公务员考试证”。 钟欣 摄
  中新网南昌11月28日电 (王剑 黄鹤 曾勤生)江西省德兴市档案局工作人员日前在该市一收藏爱好者家中发现一份六十八年前的“公务员考试证”。
  记者注意到,该件“公务员考试证”正上方印有青天白日徽,标题为“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证书”。
  其正文自右向左竖写,内容如下:“张泽民,年叁拾叁岁,男性,江西省武宁县公民,应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经检核及格,依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十条之规定,合行发给及格证书。”
  署名为“考试院院长戴传贤,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考试证上有小字标注,“取得他省县公民资格时,此项考试及格资格仍为有效。”


  文末钤正方形朱文“国民政府考试院印”并贴有国民政府贰元印花税票一张。全证底图印有隶书“甲种”和小篆“考试院”空心字样。
  据了解,民国时期文官考试是民国政府选官制度的重要形式。192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文官考试制度进入了较为规范的发展时期。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和1935年颁布的《考试法》第二条规定,文官考试人员分三种类型,一是公职候选人﹔二是任命人员﹔三是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
  据档案局专家介绍,抗战爆发后,随着国共两党的合作,以及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国民政府推行“还政于民”,实行“地方自治”。1943年5月17日及10月1日,国民政府又分别颁布了《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及其《贯彻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制度。
  应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学员,在经五项科目笔试后,通过检核,才能取得省参议员或县参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档案局专家介绍,这张证书应是张泽民通过笔试和校核合格后,于1946年12月由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给其颁发及格证书。张泽民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省县参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政局严重动荡的背景下,一纸证书对幸运者的仕途能产生多大作用,人们是难以预料的。(完)


发表于 2014-11-2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官考试人员分三种类型,一是公职候选人﹔二是任命人员﹔三是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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