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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互动] 宋世怀.叶宝明空手设局强占酒店 57万出资被指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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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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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芳把叶宝明“送”进监狱之后,她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保护,为了争回金满籯酒店的合法股权,她又打起了民事官司。
  这位曾被《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走红网络的“武昌举报美女”,怎么才能在举报与上访的路上止步,决定权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即将作出的终审判决。
  “大股东”玩的是“空手套白狼”
  叶宝明没有出一分钱,却成为金满籯酒店第一大“股东”,这场骗局得从九年前说起。
  2006年12月,宋俊芳以丈夫付善存的名义和中国农科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油料所”)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位于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1800平方米的临街二层小楼,准备经营一家新酒店。
  据宋俊芳回忆,自己要开酒店的消息传开后,她的表舅宋世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职员找过来,表示自己可以和朋友叶宝明一起入股。
  在一份由宋世怀、叶宝明、宋俊芳签名的协议上,3人约定各自出资100万元,酒店主要由宋俊芳夫妇管理经营,并约定宋世怀、叶宝明、宋俊芳各占30%、30%、40%的股份。
  2007年1月下旬,宋世怀让宋俊芳交给叶宝明86万元以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去注册公司。同年2月1日,叶宝明同宋世怀商量,找到社会中介人段建华,开具150.5万元假的现金出资证明和349万余元的假实物出资清单,成功注册了武汉金满籯工贸有限公司(即金满籯酒店)。
  宋世怀、叶宝明联合段建华作假,将金满籯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约定的300万元注册为500万元。没有出资一分钱的叶宝明的验资报告显示“出资”170万元,占34%的股份,成为金满籯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宋俊芳实际出资的86万元在工商档案则变成了34.5万元,17万元的实物出资则变成了80.5万元,占23%的股份。宋世怀以其子宋启迪的名字占33%的股份。另外,注册资料中还出现一个没有参与投资的股东占10%的股份。
  这一切,宋俊芳都全然不知。直到后来,她才醒悟,宋世怀、叶宝明玩的是“空手套白狼”把戏。
  执照办完之后后,宋世怀提出要以贷款入股,并分工让宋俊芳夫妇负责酒店装修,自己和叶宝明去跑贷款。宋俊芳提供的一份支出证明单显示,为了办理贷款,宋世怀从酒店账户支出3万元,用以打通“关系”。
  2007年7月,宋世怀以金满籯公司的名义取得200万元贷款。8月底酒店装修完毕,9月8日酒店正式开业。
  宋俊芳夫妻起早贪黑的经营着金满籯酒店,生意逐步有了起色,并还了银行112万元的贷款(注:宋世怀、叶宝明以公司名义贷款的2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9年春节期间,“股东”宋世怀、叶宝明要求各“分红”150万元。宋俊芳告诉他们,自己和丈夫付善存连工资都没有拿,赚的钱都还了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根本没有利润。
  宋世怀、叶宝明露出了真面目--就是霸占金满籯酒店。通过律师调查工商档案之后,宋俊芳才知道这两个“股东”早已设下圈套。
  刑事判决为民事审判埋下“伏笔”
  多次威胁之后,2009年8月1日,叶宝明则凭自己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冻结了酒店账目,并带领黑势力七十多人“免去”宋俊芳总经理的职务,将她赶出酒店。
  2009年8月17日下午,宋俊芳来到油料所协商给员工发工资的事,没想到遭遇了几十人的围攻,被困在油料所里。直到第二天凌晨四五点,在油料所多名工作人员的掩护下才得以脱身。
  至此,金满籯酒店被叶宝明夺走,宋俊芳再未能踏进酒店半步。
  发现上述问题后,宋俊芳认为宋世怀和叶宝明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于是,她不断奔走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宋世怀和叶宝明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
  宋俊芳艰难的举报经历被《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关注之后,顿时走红网络,这位“武昌举报女”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支持。
  此事也引起了湖北省公安厅的高度关注,时任公安厅长吴永文曾三次做出重要批示,督办此案。
  几经周折之后,2011年9月2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虚报资本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叶宝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段建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叶宝明、段建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武汉中院。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叶宝明、段建华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叶宝明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并“审理查明”在成立金满籯公司时,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
  2012年1月4日,武汉中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叶宝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4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段建华拘役四个月。
  叶宝明刑满释放之后即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金满籯酒店以每年126万元的租金转租给他人经营。
  宋俊芳虽然把叶宝明“送”进了监狱,但她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保护。她认为,武汉中院的刑事判决认定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这一“认定”的所谓事实也未经法庭质证。
  “审理查明”被指越俎代庖
  宋俊芳不愿意看到叶宝明继续“依法”霸占自己的财产,于是向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自己是金满籯酒店唯一出资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唯一股东的身份。
  2014年11月5日,武昌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驳回了宋俊芳的诉讼请求。宋俊芳不服武昌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武汉中院。
  2015年5月8日,武汉中院对这起“影响力大”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在武汉中院开庭前夕,吴汉东、麻昌华、温世扬三位法律专家就对此案做过专题论证。专家认为,武汉中院对叶宝明的刑事判决只能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其中涉及到金满籯酒店股东及出资情况的描述(即“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依据的证据没有经过正常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过程,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认定的程序。因此,该刑事判决书中的涉及民事部分的描述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股东出资状况的依据。
  宋俊芳则认为,武汉中院对叶宝明的刑事判决,认定其“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纯粹是越俎代庖。如果他们的判决理由成立的话,那么该院的民事审判庭就取消,因为刑事审判庭可以“代劳”。
  诚然,武汉中院的刑事判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宋俊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值得强调的是,在庭审中,宋俊芳已经向法庭递交了证据,证实武汉中院所“审理查明”的“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系子虚乌有。
  因此,宋俊芳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庭应当依法对“叶宝明出资57万元、宋世怀出资7.5万元”与否的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而不应依照刑事判决的“审理查明”继续作出错误的判决。
  此案尚未做出终审判决,我们也将拭目以待。(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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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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