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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央行互联网金融意见“商机”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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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话说,昨天被朋友圈刷屏,央妈放大招了,互金平台各种反应,传统金融机构悄悄窃喜,第三方支付破涕为笑,央字头婆婆某协会横空出世。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互金意见”),其显露出的商机在哪?是否堵住一些机构的财路?对行业是否解渴?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真解决了吗?飒姐认为:不尽然。
1、格局大,视野高,表明舞台大。
纵观全文,互金意见给“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宽泛的概念,几乎将市面上“互联网+金融”相关方都囊括进来。互金意见反映了,目前参与互金各个势力的角力,平衡了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商机构的利益和江湖地位。互金意见指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升级。为了平衡利益,又指明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支付机构、网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有意思的是,互金意见还特别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大家自然会联想到BAT,但我们想说:互联网企业与电商平台实际上有overlap的地方,何必挑出来重述呢?诚然,互金意见确实格局大、视野高,几乎囊括我们可以想象的参与主体和参与方式,这表明互金领域从少数人发现的蓝海,已然变身大红海,搏出位很难。不过,互金服务业的商机大量出现,那些互联网金融的周边行业会迅速兴起,如管理软件、猎头服务、流程各环节外包、大数据应用、垂直领域风控等。或许淘金者们,可以试试换个思路,变个角度,商机无限。


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719/13849130_0.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2、银行摘桃子?第三方支付的出路在哪?
私心还是有的,有平台老板如是说,飒姐也认同这一观点。央行作为金融中枢,对传统金融机构难以割舍的感情可见一斑。互联网金融来自民间屌丝阶层,从民间借贷翻到线上P2P,借着克强总理的春风开满大江南北,民间资本如火如荼地进行网贷、股权众筹的各类尝试。我们曾经见过一家互金平台,平均每两天出一种新产品,公司上下一齐奋斗,场面很励志。难以想象,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大银行们能有这样的干劲和玩命精神。上周在杭州开某互联网金融会议时,圆桌讨论的嘉宾们一半出身于传统金融机构,对臃肿的机构、复杂的人际、盘根错节的派系、决策机制的老化深恶痛绝,作为旁观者,我们只能说,含着金汤匙,一定要能“扶上墙”啊。
第三方支付公司,真的告别历史舞台了吗?飒姐认为,非也。就现在我们的观察,银行托管互金平台的资金,采取的依然是与第三方合作的模式。应该说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中国互金事业做出了贡献,我们当然也知道,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没有所谓“托管”的法定职能,银行才是监管资金的正统所在。但是,互金平台,尤其是P2P初生之时,跑路、庞氏林立,无人愿意承担这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站出来了,值得尊敬。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便捷和积累了几年的经验,对于银行接手互金平台托管具有借鉴意义。建议有意互金资金托管的银行不要将第三方支付公司一脚踢开,尊重与合作也许更好。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摆脱过去法律瑕疵,迎接真正市场定位的机会来了,要相信只要能为市场提供价值,就不会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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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3、最大遗憾:自融等业内亟需解决的问题没有提及,亦未给出负面清单。
大型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问题是:自融的内涵和外延到底在哪?我们不止一次地被各类大企业问及“自融是啥”,只能按照法律进行解释,将刑法第176条、第192条抬出来,将法律风险披露给企业客户。大企业在从事互金平台的过程中,也是畏手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我们认为,互金意见应当对业内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原则性规定,比如“自融”界限及与“自金融”的区别等。可惜,我们看到了“大而全”的意见,看到了上峰的积极鼓励态度,却没有看到监管层对市场的诚意。毕竟互金意见的落地,要依靠监管层与市场中企业的良性互动,如果“行为边界”都没有厘清,如何才能发展好、扶持好?!我们寄希望于分业监管的各家,将风格转变为告知市场不能做什么,其他的由他去吧(底线是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只有“不确定性”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越是阳光透明,金融消费者越放心,从业者越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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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4、互金意见仅是政策并非法规或法律,不能根源上为平台脱敏。
互金意见本着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宗旨,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给市场释放了这样的信号——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互金行业迎来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时代,互金意见只是大政方针,是宏观政策,是规范性文件,具体的业务模式和防范事项仍需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互金意见确实给了网贷行业一个名分,但鉴于其效力有限,一旦具体的P2P平台涉嫌违法业务,或者存在非吸的问题,仍然难逃法律的追究。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此可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四性同时具备”方能认定相关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互金意见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对网贷行业合法性的认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面上的认可,因此,对于相关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并没有实质影响。同时,我们承认互金意见作为监管政策,对整个行业是利好的,而且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上升为法律、法规。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仅凭政策性文件是无法从根本上影响企业行为的法律定性,唯有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准绳。
综上,央行版互金意见高屋建瓴,格局大,视野高,但缺憾明显,市场必然在此遗憾上有所表现。大企业还是会受困于刑法规定,谁也担不起责任;撑死胆大,饿死胆小的丛林法则继续生存。恳请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在出具各自细则时,将反映一线企业实际法律困境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让企业安心,让百姓放心。看好你们,别让大家失望。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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