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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纪事] 香港记者因携防弹衣在泰被捕 国际新闻团体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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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郜婕  2015-08-27 05:37

http://news.qq.com/a/20150827/009127.htm


关学津在泰国曼谷机场遭拘留 供图/互联网


一名在泰国报道曼谷爆炸案的香港记者因携带防弹背心,遭泰国警方逮捕和指控,引发国际新闻团体哗然。

一件防弹背心,何以招来“非法携带军用装备”的罪名?这名年轻记者,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对这桩官司,新闻团体怎么看?


记者被捕


摄影记者关学津供职于香港一家新近成立的网络传媒公司。曼谷市中心景点四面佛神庙17日发生爆炸后,他抵达曼谷,报道爆炸案后续。据他后来向警方说,出于安全考虑,公司在他临行前发给他一件防弹背心和一顶头盔。

23日晚,关学津完成报道任务后启程返回香港,在曼谷素瓦那普国际机场等候登机时遭警方逮捕。

据《曼谷邮报》25日报道,机场安检人员在关学津的随身行李内发现防弹背心和头盔。依照泰国1987年颁布的《武器管制法》,这两样属于“武器”,没有特定许可不得携带。

关学津受到机场警方“非法携带军用装备”指控,当晚被拘留在机场,次日受到北榄府法庭传讯。

法庭允许关学津以10万泰铢(约合1.8万元人民币)取保候审,暂扣他的护照,规定他保释期间不得出境,须定期向法庭报到。法庭定于9月7日上午就此案举行听证。

如果立案,此案可能将交由军事法庭审理。如果被定罪,关学津可能面临最高5年监禁。


仍待调查


关学津被捕后,他所属的媒体聘请泰国律师团体“泰国人权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支持。就关学津所受指控,这一组织的法律专家西丽甘·差龙西里作出详细解释。

差龙西里说,1987年《武器管制法》第4条对“武器”的定义包括武器、武器配件、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可能被用于作战的设备,而按照泰国国防部依据这部法律所作规定,防弹背心属于“武器”。

素瓦那普机场警方指控关学津的理由是他违反了《武器管制法》第15条和第42条。《武器管制法》第15条第1段规定,未经国防部次长授予许可,不得订购、进口、生产或加工武器;第42条则规定,违反第15条第1段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5万泰铢罚款,也可监禁和罚款并处。

不过,差龙西里说,此案还处于警方调查的“早期阶段”,目前受理此案的北榄府法庭属于民事而非军事法庭。

差龙西里介绍,依据泰国通常的司法程序,警方提起指控后将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检察机构,由检察机构决定是否正式向法庭提起诉讼。


业界质疑


关学津的遭遇引发多家新闻团体质疑。香港记者协会负责人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说,携带防弹背心不是逮捕记者的合理理由,“战地记者携带防弹背心很常见,这显然不是武器”。

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网站24日发布消息说,这一团体的亚太地区办公室已经致信泰国总理巴育·占奥差,呼吁他下令“立即撤销指控”。

信中写道:“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支持并倡导新闻工作者获得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非常担心,针对关学津的指控,是对所有媒体工作者权利的侵犯,可能进一步危及在泰国报道危险情况的记者的安全。”

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2014年初开始呼吁泰国立法允许记者在报道抗议等危险事件时使用身体保护装备。据这一团体统计,泰国过去几年的抗议活动中,已有多名本国和国外记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例如,2010年有2名外国记者在报道政治集会时遭枪击致死,2013年12月一名摄影记者在报道曼谷一次冲突时被橡皮子弹打伤。

泰国外国记者俱乐部也发表声明,呼吁泰国当局撤销指控关学津,并把使用身体保护装备“合法化”。声明说,“记者使用的身体护甲和头盔不是攻击性武器,不应受到若如此对待”,不少大型媒体机构都把记者在危险环境下配备护甲视为必要。

文/郜婕(新华社特稿)


发表于 2015-8-27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国佬的智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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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可能将交由军事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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