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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山西省有关部门立即叫停方刚的“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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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山西省有关部门立即叫停方刚的“性教育培训”!-麻辣杂谈-麻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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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宗儒者谭

”性学家”方刚被赶出山东后,又到山西太原“对50位家长和学校心理老师进行了性教育培训”,培训地点是保密的。
对付方刚这种人,不能再谈什么伦理道德,只能用法律武器。今年6月,原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性病艾滋病研究室主任朱琪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开展这种活动;河北省一所高校的党委书记也表态禁止在学校里搞“性教育”,这说明“性教育进校园”有较大争议。民主高于法治,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前,国家肯定不能违背民意立法,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在中小学开展教导学生如何进行性行为的“性教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有违《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是违法行为。
一、如果是对家长搞培训,老百姓管不了,但如果是对“学校心理老师”进行培训,家长有权向教育部门了解参加培训的教师名单,若恰好自己的孩子在这位教师任教的学校里就读,家长有权要求学校在安排这位“心理老师”给自己的孩子上课或做心理辅导前通知家长,由家长决定是否允许那位“心理老师”给自己的孩子上课或做心理辅导,也有权决定是否还让自己的孩子在这家学校里读书。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在中小学开展“性教育”是违法行为,所以如果有教师受过方刚式“性教育”的培训,那他就是一个随时可能违法的定时炸弹,家长虽然没权阻止他去接受培训,但有权知道自己孩子就读的学校里有没有这样的“定时炸弹”、有权知道他去接受培训是否得到学校领导的同意、有权决定还要不要让孩子在这家学校读书。
二、我国正式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出现“性教育”的字眼,更没要求搞方刚式的“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规范》里对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只有一句“预防性侵犯”涉及到“性”,对中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理解社会对性道德的规范”,没提到教学生避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只提到“性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将青春期教育理解成恋爱教育、“性教育”和甚至避孕教育只是一部分人的理解,至今未得到立法机关、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未经家长同意就对未成年人搞“性教育”,就是对家长监护权的侵犯,要负法律责任!今年,广东省民政厅发出《关于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切实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为未成年青少年提供服务或吸纳未成年青少年参与自身活动的,应取得家长、学校等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管理责任方的知情和同意。也就是说,目前广东官方已经承认家长的监护权不可侵犯,否定了一些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赋权”的做法,山西省有没有下过这样的文件,我还不清楚,但无论山西有没有这样的文件,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以及民事法律的规定,在中小学搞方刚式的“性教育”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不是说有关部门不去管,他就不违法,因为有关部门有时也会行政不作为甚至行政违法。
公开谈“性”甚至在学校里公开谈“性”不仅与传统道德相悖,也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包括中国、美国、新加坡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众都将公开谈论男女之间的隐私视为禁忌。法律必须体现民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强奸案不能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只要有一方提出也不能公开审理,说明国家法律也不支持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谈论某些敏感话题。学校里公开谈“性”其实是在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公序良俗。因此,请山西省有关部门立即叫停“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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