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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很奇怪,他于1976年9月10日被抓,但一直是拘留,直到一年之后的1977年10月才正式被逮捕;被捕之后,改由北京市高法提审了。接着又有一怪事:审是高法,而判的时候却仍是“西城区人民法院”,1978年4月10日胡智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判决书的编号却是“1976年度刑字第72号”!这些矛盾后面有什么背景?直至今日仍不得而知。 这个判决可能与“拖”有关。时间对胡智有利。如果这个案子在1976年判,他必死无疑。1978年4月10日的“判决书”中说:“胡犯思想极端反动,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自1976年4月以来,经常纠结现行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张待林、王照轩、范士华(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在一起散布反动言论,恶毒地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无产阶级司令部,并扬言要拉队伍上山打游击,自命为司令,张犯充当参谋长,妄图推翻无产阶级政权。更恶毒的是,1976年9月9日后,胡犯疯狂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损毁毛主席的光辉形象,反革命气焰极其嚣张。在押期间,抗拒改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胡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当“判决书”写到“民愤极大”处就完全是个立即执行的死刑犯的判决词了,如果有“缓”,下面就应该有个转折,比如说“该犯在押期间尚能悔罪知过,交代自己的问题,揭发同伙,有立功的表现”等等,这样才能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而这份判决书在“民愤极大”之后又进一步加码:“在押期间,抗拒改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按过去的规矩,这是非死不可的了。然而胡智还能逃脱这关,判为“死缓”,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时代在变。虽然粉碎“四人帮”后,1976、1977两年,仍在主持北京工作的市委书记吴德还一味坚持1976年10月6日之前反对“四人帮”还是“现行反革命”,但到了1978年,整个社会风气都在变,话剧《于无声处》(歌颂“四五事件”的)和天安门诗抄或在剧场演出,或在报刊登载,邓小平也出来工作了。“天安门事件”虽然在整体上尚未平反,但谁也不敢坚持说它是铁定的反革命事件了。因此,这个判决坚持胡智判死刑、在“判决书”中沿用的语言还延续过去的认识,但没有搞“立即执行”,说明判决者也拿不准这个问题,他们给胡智留条命,也给自己留下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胡智也没有敢上诉,后来他说自己怕被枪毙。 我在一监见到胡智时已经是1978年的5月了。那时他还像个小孩儿,一副吊儿郎当、满不在乎的样子,不像个被判死缓的。也很巧,他到一监不久,1978年下半年社会上拨乱反正、平反冤狱逐渐被提上日程(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致信陈云,就说:“为了实事求是地、公公道道地弄清每个老干部的功过是非”,请陈云向中央“写几句话”)。但胡智的问题的解决已经属于平反运动的末班车了。西城区法院所给“再审判决书”后面所署时间是1979年12月30日。这个判决书写得特别简单,在叙述了原判刑期后说:“经本院复查认为:被告人胡智的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原判应予纠正,故改判如下:一,撤销本院1976年度刑字第72号判决;二,宣告胡智无罪,予以释放。” 据胡智说,中共中央为此下过文件,市公安局和胡智父亲的单位外贸部也都下过文件。平反大会是在西城区法院礼堂开的,新华社有记者参加。被抓时他还是在家待业的学生(或说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但放他的同时却为他找了一个好工作,释放后不到一个星期,1980年1月4日他就到七机部(现在的航天部)上班了。 胡智在七机部所属的工厂干了13年,当过电工,搞过供销。1992年邓小平南巡推动了第二次改革后,胡智也辞职下海。他办起了生产水消毒罐的工厂,以供高层建筑使用。此时北京正是高楼林起之时,这些楼顶上都要装上这种能够自动消毒的水罐。他的生意特别好,水罐销路极好,偶然碰到他,胡智满面春风,已经是个成熟的商人了。后来,他卖了罐收不回来钱。那时欠钱的是爷爷,自己是债主、也是三孙子,杨白劳、黄世仁的关系颠倒了。胡智整天就是走门子收账——他说连要账也要走后门,拉关系,谁能还钱,还要给他们个人一些好处。这真是中国特色。干了13年,胡智收摊儿了,把工厂关了,不再生产了,专力收债。有时间了就旅游、读书,倒也自在,不招灾、不惹祸,朋友有事他还能帮帮忙,过的是神仙般的日子。
(《旧闻新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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