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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月观察员

[焦点关注] 从2008年开始-----转基因之明争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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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xz060831 发表于 2016-1-8 00:28
A赞同楼主的上述观点!

B转基因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具有工具属性,如同金钱和武器。我们需要掌握这项技术 ...

一方面想要掌握一门技术的制高点,一方面,却又不想商业推广。这其实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从技术重要性来说,基因工程,和计算机是差不多地位的。看看计算机这个行业最近十年投入多少的商业资金吧。这样的投入,不管是从效率上讲,还是从资金量来讲,都是国家资金望尘莫及的。

只知道通过各种手段堵截基因技术,最终的目的,或者最终的结果,无非是转基因技术制高点被他人掌握,地下转基因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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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大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转基因必须强制性标示上。

   而不是认为转基因和自己无关。

   对于违法的、泛滥的转基因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甚至剥夺相关主管官员的乌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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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轻语8888 于 2016-1-15 23:51 编辑
四月观察员 发表于 2016-1-13 19:22
实际上大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转基因必须强制性标示上。

   而不是认为转基因和自己无关。

是吗?我看不是所有人都这么想的。

我只说了一个观点:转基因技术是未来高效农业的基础之一,和所谓“论坛共识”也什么矛盾。你看被攻击成什么样子了。

你真的确定这是论坛共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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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基因是双面剑。有风险是大家的共识。
    反转派和挺转派的共识理应是:对所有已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饲料、添加剂等均强制性标识,全流程标记,全程监管。

有风险不等于放弃转基因。

正因为有风险,才需要我们采取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监管。
同时对发生的非法转基因、转基因泛滥事件要制裁无作为和乱作为的具体管理人员。
对非法散播转基因的相关科研、生产、销售、经营者都必须用法律武器给予严厉打击。

现阶段理应先治理好转基因泛滥的严重问题,问责相关管理部门。

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条件下,是不能盲目推广各种转基因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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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2年备查。
    第二章 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 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 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 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 标识
  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 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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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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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吉农法发[2015]12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为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精神,从根本上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吉林省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打击侵权套牌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工作深入开展,从根本上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以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监管种子为重点,以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重点监管为手段,坚持“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种子案件,捣毁一批制售假劣种子黑窝点,清理一批用于套牌的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证照,问责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使种子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生产经营营秩序根本好转,农业生产安全、品种权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行为。生产经营假劣、转基因种子及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区域。长春种子集中交易大市场;公主岭、梅河口、榆树、农安等种子销售集中度较高的县(市);梨树、前郭、扶余、舒兰等省际交界区域;洮南等玉米种子制种大县。

      (三)重点企业。因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被列为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和群众多次举报的企业。 

      (四)重点品种。曾出现套牌现象的品种,举报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品种。

      四、主要内容

      全年要开展以“九个严查、九个绝不放过、二个坚决移送”为主要内容的种子市场监管工作。

      (一)严查品种授权,不放过侵权行为。对授权品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按《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严查品种真实性,绝不放过套牌行为。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经鉴定为假冒套牌种子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严查种子质量,绝不放过售劣行为。对重点企业和市场上的种子要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经鉴定为劣质种子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严查经营资质,绝不放过无证经营行为。检查种子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加强许可事后跟踪监管,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或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严查品种审定,绝不放过未审先推行为。检查市场上经营的品种是否审定、退出,对经营未审定品种或退出品种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六)严查标签标注,绝不放过虚假宣传行为。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对不符合《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要求的种子包装标签,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七)严查制种基地,绝不放过非法生产行为。在种子生产期间,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检查种子生产许可证、隔离区及种子生产技术落实情况,特别要加强与西北等种子生产基地省区的协作,做好种子产销地省际联合执法机制成果运用,真正形成从种子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全程监管和法律责任追溯体制。

      (八)严查经营档案,绝不放过来源不清种子。检查种子经营档案建立、记载、保存情况,对未按要求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来源不清的种子要追根溯源,核查质量。

      (九)严查转基因成分,绝不放过非法扩散行为。对群众举报、经营过程中自己宣传、以及有过涉嫌从事转基因种子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及经营业户进行明察暗访,对怀疑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种子要抽样送检。对发现的相关线索,要追根溯源,查清流向,查出源头,依法严厉查处。

      (十)生产销售假劣种子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额巨大,或假劣种子投入农业生产后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和147条的有关规定,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五、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广泛动员和部署(2015年10月27日-11月30日)。省农委召开全省种子管理培训班,安排部署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印发工作方案。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开展种子企业冬季质量督查行动(2015年11月-2015年12月)。近期,各级农业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在种子企业种子入库加工包装期间,进驻辖区内的种子企业,对企业按计划生产的、外进的、库存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要做到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抽检率达到两个100%。

       (三)开展种子市场春季质量监查行动(2016年1-3月)。要加强对种子市场上流通种子的质量抽检。有种子质量检测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大抽样数量,提高抽检覆盖面和频次。不具备条件的,要有针对性对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清、生产企业可疑的种子进行抽检,提高效能。

      (四)开展市场专项检查行动(2016年2-6月)。各地要以玉米、水稻种子为重点,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要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店为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经营档案和台账、包装标签、委托和代销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尤其要加强对集中交易大市场的监管,要派驻专人蹲守,确保不出问题。各县(市、区)全年集中组织全覆盖的执法监管检查不少于3次。日常监管要实行网格化模式管理,每个网格要定人、定责,实行全年包保,做到责任可追溯。省里组织系统内抽查活动1次以上,组织和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活动1次。

      (五)开展制种基地巡查行动(2016年5月-9月)。加强对洮南国家级种基的监管,属地要在基地播种前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制种地点、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并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要在种子生产关键时期,组织进行全省种子基地检查。同时要加强省内种子企业在省外生产种子情况的抽查。在春季播种前,将各种业的种子生产计划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相关基地省种子管理部门,跟踪核实计划落实情况;在种子生长期,组织执法人员赴基地省对生产计划落实和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在秋季种子入库后,按照春季上报的计划对生产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地核查。

      (六)开展品种清理退出行动(2016年10月)。继续清理已审定品种,退出存在重大缺陷、未提交标准样品、没有生产面积、用于套牌的品种。

      (七)开展大要案件公开查处行动(2015年11月-2016年11月)。各地要依据《种子法》规定,对监管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种子违法行为,按照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原则,主动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

      (八)及时报送相关信息(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一是要及时上报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见附表1),实行周报制,及时上报种子案件查处、监管工作动态等相关内容。二是及时上报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级发证种子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上报至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见附表2)。上报信息应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上报信息不实的,将列为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许可权限获得许可的企业,将相关信息上报属地种子管理机构。

      (九)及时总结验收(2016年12月)。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法规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成立领导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强化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系统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追究。种子市场监管实行网格式监管模式,一定明确监管区域范围、任务职责、具体执法人员。一旦出现监管问题,就要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同级纪检部门。

      (三)规范查处程序。各地要重视检查、抽样、案件查处等工作程序,程序要合法,抽检要规范,并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公开曝光案件查处结果,营造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

查看附件:
1. 吉林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2. 2015年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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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倒逼”使得 非转基因大豆陷入窘境(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5年是大豆“多灾多难”的一年,而这样的势头恐怕将持续到2016年。

    2016年是“国际豆类年”,然而蜂拥挤入中国市场的进口大豆却让国产大豆“找不着北”了。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份我国大豆进口量为739万吨,1—11月为7257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5.4%。在此情况下,国产大豆销路堵塞。

  “2015年预计全年进口超过8000万吨,供应量超过9235万吨。”据黑龙江大豆协会副秘书长王小语透露,按人口比重测算,我国应消费大豆5225万吨,而供应量多出了4000万吨,当然会导致国产大豆无处销售。

    国内的大豆市场正在进行一场“越吃越肥”的贪吃蛇循环。

    随着植物油消耗的明显上升,进口量亦随之剧增,而与此同时,中国的大豆自给率却达到了史上最低。

    从2002年到2013年,中国的植物油年消耗量翻了一番,从不足1370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2875万吨,而据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朱晶撰文指出,大豆自给率萎缩至不足15%。与此同时,中国的大豆对外依存度在急速“飙高”,据《2014年大豆市场年报》显示,近六年以来,中国大豆对外依存度均超过80%,2013/14年度大豆对外依存度达到86%左右。

    过剩流动的进口大豆,挤占了刚上市不久的东北大豆的销售通路。

    “当前国产大豆成本高、竞争力弱于进口大豆,而当前大豆贸易也没有采取配额等手段进行调控,从国内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政策走向来分析,政府对大豆也只是通过目标价格改革在市场中进行调控。”据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副研究员何君分析,“因此大豆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农产品品种,在此情况下,目光应该放到海外,鼓励拓展海外产业链,鼓励企业通过投资与贸易并举的手段提升竞争力,现在是以贸易为主,将来要鼓励投资,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结合,深耕产业链,与益海嘉里等巨头在全球公平市场上竞争。”

    2015年,大豆在全球范围得到了丰收,进口价格随之下行,截至11月末,CBOT主力合约大豆收盘价882美分/蒲式耳,较去年同期下跌133美分/蒲式耳,跌幅达13.1%。而在国内,刚失去临储支撑的国产大豆又遭遇廉价洋豆围堵,价格更遭压跌,销路不畅,截至11月末,产区磅秤国标三等大豆收购价格3600元—3700元/吨,较去年同期下跌900元/吨左右,跌幅达19.78%。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近两年全球大豆主产国美国、巴西的大豆种植面积和单产水平不断提高,加之天气利好大豆生长,导致全球大豆的产量持续创出新高,全球大豆的供应非常宽裕,全球大豆的期末库存和全球大豆的库存消费比维持历史高位。庞大的供应压力难以释放,成为压制2015年全年国内外大豆市场走势的主导因素。

    华泰期货分析师认为,2016年除非巴西遇到极端天气导致产量大减,否则全球大豆期末库存增加的局面还将继续,在全球供给宽松的背景下,美豆自身出口需求不佳,2016/17年度库消比也可能继续上升,因此可得出美豆将弱势运行的判断。

    农业部农业全产业链分析预警团队判断认为,2016年全球大豆供给依然十分充足,而随着进口持续增加、国内油籽生产持续下滑,2016年食用油自给率可能降至25%左右。(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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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的发展有其必然性的成分。农民天然的希望选择成本更加低的种植方式。从长远来看,光靠堵,是堵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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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一号文件再聚焦三农 慎重推广转基因入文件(l来源:北京青年报)
        改革开放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8份中央一号文件27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份文件题为《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全文约15000字,共分6个部分30条,包括: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指导。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转基因

       文件提出,要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

      鼓励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

      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

       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到2020年农药残留指标与国际接轨

        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快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检验检测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到2020年实现农村居民收入翻番

       文件提出,到2020年,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粮食产能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民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彰显了‘三农’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认为,今年一号文件强调要用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提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对解决“三农”新老问题、有序推动农业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

       中央提出“大食物观” 全方位开发食物资源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8份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也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3次聚焦“三农”。对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呈现出的新矛盾、新挑战,文件有哪些破题之策?

      “农业现代化”连续三年写入标题

       回顾近6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至2013年的主题分别是水利、农业科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从2014年至今,则连续三年将“农业现代化”写入文件标题。

       专家认为,“农业现代化”连续三年“入题”含义深远。当前,我国农业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迫切需要通过落实新理念,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提升竞争力,破解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

      “供给侧改革”首次写进中央一号文件

        与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方向相一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词今年首次写入了中央一号文件。专家指出,尽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文件中仅出现一次,但15000字的文件内容通篇体现出农业供给侧改革思路。

        在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方面,文件提出,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与资源禀赋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农业供给侧改革不是聚焦数量问题,主要是结构和效益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认为,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但结构性矛盾问题也十分突出。玉米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大豆缺口逐年扩大,优质饲草供应不足,有效供给不能适应需求变化。

        为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农业部已经决定适当调减非优势区粮食生产,重点是调减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西北风沙干旱区及西南石漠化区等“镰刀弯”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调减出的耕地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农牧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青贮玉米、饲草、杂粮杂豆等作物。

        文件还提出,树立大食物观,面向整个国土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记者了解到,马铃薯主食开发工作将继续推进,越来越多的马铃薯馒头、马铃薯面条等产品将端上人民群众餐桌。

        “舌尖上的安全”或与干部“官帽”挂钩

        我国农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出现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等问题,资源与环境的紧箍咒越绷越紧。

        对此文件提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的观念,加快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文件还提出,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这意味着“舌尖上的安全”或将与领导干部的“官帽”紧密联系在一起,督促地方政府把更多精力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

        今后五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成为最需要补齐的那块短板。

        随着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完善,新农村建设发展势头良好。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基础设施依然薄弱,重建设轻管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难以适应当下农民需求,重硬件轻软件;农村环境存在脏、乱、差现象,重眼前轻规划;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严重,推进市民化过程中重“面子”轻“里子”。特别是农村仍存在大量贫困人口,亟待脱贫致富。

        对此文件提出,把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重点放在农村,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市民化,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产业融合”支撑农民增收

        “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9.5%,2015年农民人均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增幅连续第6年高于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然而,农民收入不高且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随着农产品价格下行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乏力“双碰头”,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难度加大。

        对此文件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优势,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让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本组文/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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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科学报:非法转基因种植应明确问责对象

        某环保组织日前披露辽宁省部分地区大面积违法种植转基因玉米,官方回应称将展开调查,专家表示——

        某环保组织日前发布的一项调查称,辽宁省新民市、法库县、黑山县等多个玉米主产区,发现大面积未经国家批准种植的非法转基因玉米。

        该环保组织成员在田间随机采样发现,超过93%的玉米样品含非法转基因成分;从超市及杂粮批发市场随机采购后检测发现,超过95%的玉米制品均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成分。

        目前,我国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木瓜,此外,转基因作物非试验性种植均为违法。但长期以来,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事件频发。

        受访专家认为,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比例肯定没有环保组织披露得高。转基因玉米违法种植一事应尽快明确问责对象,并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依据行事。

        被“锁定”的线索

        持续8个月,前后调查7次,该环保组织始终将目标聚焦于辽宁省的5个地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锦州市黑山县以及阜新市彰武县。

        从报告中,记者发现,该环保组织调查的每一步,都有着明确的指向性。“过去一年里,我们反复接到各方关于违法种植转基因玉米问题的反映。”该调查的负责人李一方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有媒体朋友向我们反映东北存在非法转基因种植情况,但是信息非常模糊。接着,又有玉米大豆行业内部的专家向我们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地点上精确到了几个县。”

        获得线索后,该组织成员针对被锁定的几个地区,开始了实地调查。报告最终将问题矛头指向了几家种业公司,认为“非法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及制品已经遍布整个产业链,所检出的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专利权均归跨国公司所有,包括孟山都、先正达、杜邦先锋和陶氏等”。

        这些结论,也是基于对预先所得线索的论证。“调查前,我们咨询了一些种业专家,他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信息,告诉我们哪些种业公司可能存在这些问题。”李一方说。

        “比例肯定偏高了”

        该组织报告称,在被锁定的5个地区里,环保组织成员随机采集了45个田间玉米样品,“其中42个检测出非法转基因成分,占田间样品总量的93%”。

        “这么高的比例也让我有点吃惊。”李一方说。实地调查后,他们将“随机采样”的玉米种子、田间玉米样品和玉米制品送往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所谓‘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是指有国内官方资质的,即拥有中国政府认可的检测方法的实验室。”李一方说。

        不过,对于数据的可信度,有专家提出质疑。“非法种植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90%多的比例肯定是偏高了。”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罗云波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说。

        他认为,此类研究,其结果与取样抽样的科学性有很大的关联,不能妄下结论,“比例究竟有多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需要严格的科学取样分析才可以”。

        该报告发出后,辽宁省农业厅也很快对媒体作出回应,称“已将此情况汇报给了省政府,并将立即展开调查。如果发现属实,他们将立刻采取措施并公之于众。如果发现有误,也将给予准确的回应”。

        如若属实将尽快追责

        近年来,非法种植转基因并不罕见。2014年,海南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一事沸沸扬扬,该省农业厅对9个玉米、棉花转基因试验作物依法销毁;此后,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也多次出现农户非法种植转基因大豆的情况;武汉市当地超市出售的水稻中也被检测出含有转基因成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非法种植转基因一事如果要追责,首先要明确追“谁的责”。

        罗云波告诉记者,由于进口转基因玉米是灭活的,不能用于种植,如果发现了转基因非法种植,可能是种子公司出了问题,或者存在一些人从试验地里偷种子的情况。

        “如果能够证明种业公司确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或者如该条例第47条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那么种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文轩说。

        与此同时,上述第5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农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则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于文轩说。

          《中国科学报》 (2016-01-25 第4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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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迪卡1、登海3686等30品种上转基因黑名单

                                                          秋后国储粮拒收请不要种植!

      近期,『转基因观察』平台都收到上千条农民求助,询问自己所购买的种子是否是转基因的。昨天,平台收到一位粉丝传来的照片,黑龙江肇东严禁销售转基因品种的紧急通告。经确认,该公告流传于种业圈,目前已有部分种业经销商踩雷,这些转基因种子也转辗卖到农民手里。这次,共有30个品种上榜转基因,有望解答农民朋友的疑问。

      这则关于严禁销售转基因品种的紧急通知称:按照农业部和省种子管理局的相关文件通知,严禁在国内种子市场销售转基因种子,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近期在种子销售的销售的玉米品种世宾338、金庆707、金庆709、金庆129、金庆168、宏晨788、鹏程8、鹏程5、富尔216、富尔116、桥景607、塔玉1、迪卡1、迪卡3、元发815、佳禾558、锦玉29、中农大236、中农大4号、登海3686、元钰66、福星2000、银禾14、聚禾20、禾育187、亚美72、前锋252、远科701、辽单570及金庆707变名包装的所有产品名称。
       经农业部确认为转基因种子,应立即退出种子疏通领域。否则种植后产生的粮食会造成极其严重、不可预见的后查。秋后国储粮拒收转基因粮食后果自负;从事销售的当事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种植该品种的农户也将遭到经济损失。望全市种子经销商谨慎销售,坚决不销售转基因种子,否则,执法检查中或接举报查实将给以严厉制裁,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农民应谨慎购种了,坚决不种转基因品种,以免造成严重后果。通知单位为肇东市种子管理站,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

      『转基因观察』了解到,这次公布的三十个转基因玉米品种,其中有些老面孔,如登海种业的登海3686。早在2010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1504号《公告》,共有27个玉米品种被停止生产,并自公告发布起一年内彻底退出中国种子市场。在这27个玉米品种中,“登海3686”、“中农大4号”、“中农大236”、“铁研124”等品种都属于违规商业化的转基因玉米品种。虽然勒令退市,但还是有不少育种公司偷偷繁育。业内一直呼吁:应该从源头进行管理。(来源:转基因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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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发现首个经性传播寨卡病毒感染病例
        中国日报网2月3日电(信莲)综合外媒报道,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2日证实,美国首次发现通过性传播,而不是蚊虫叮咬传播的寨卡病毒传染病例。

        这个病例出现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当地卫生官员表示该患者未曾去南美洲国家旅行,显然在同从疫区国家返回的人有过性接触后受到感染。

        寨卡病毒一般由伊蚊携带,这种病毒被认为可能造成大批婴儿脑发育不全。寨卡病毒在美洲出现大面积传播之后,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月1日宣布,将寨卡病毒及小头症列为全球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国际社会应当协调应对。

        美国得克萨斯达拉斯的这个病例被认为是在美国本土感染的第一个病例,而先前在得克萨斯出现的7个寨卡病毒感染病例都同国外旅行有关。

        达拉斯县公共卫生官员扎卡里•汤普逊说,得知兹卡病毒能通过性接触传播,将促使卫生部门在卫生保护教育中增加这方面的意识。“安全套是防止任何性传播疾病的最好方法,”他说。

        已有超过30个国家发现寨卡病例,世卫组织称寨卡病毒很可能在全美洲地区出现爆炸式传播,并有可能蔓延至非洲和亚洲。

        美国爆出寨卡疫情后,其道琼斯交通运输平均指数下降了2.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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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发现1例输入性寨卡病毒感染病例 现已好转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记者胡浩)国家卫生计生委9日通报,我国确诊一例输入性寨卡病毒感染病例。

       据通报,这例患者,男性,34岁,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为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病前有委内瑞拉旅行史。患者于1月28日在委内瑞拉出现发热伴头晕、头痛症状,曾在当地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后于2月2日从委内瑞拉出发,途经我国香港特区、广东省深圳市,于5日抵达江西省赣州市赣县,6日收入赣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接受隔离治疗。9日,国家卫计委组织的专家组根据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患者标本复核检测结果,确诊该病例为我国首例输入性寨卡病毒感染病例。

       目前,患者仍在赣县人民医院接受隔离治疗,体温正常、皮疹消退,病情已明显好转。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输入病例带来的传播风险进行了评估。专家们认为,寨卡病毒病属于蚊媒传播疾病,主要是通过伊蚊叮咬感染;江西省不属于伊蚊主要分布地区,目前正值冬末春初,尚未发现蚊媒活动,广东省近期气温较低,尚未进入伊蚊活跃期。因此,此次输入病例引发传播并进一步扩散的风险极低。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指导江西、广东等省份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诊疗方案和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该病例有关情况已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我国香港特区等通报。

       专家提示,公众如近期到寨卡病毒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旅行,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皮疹、肌肉关节疼痛等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旅行史。

相关阅读:

       卫计委公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

       诊疗方案指出,带病毒的伊蚊叮咬是寨卡病毒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传播媒介主要为埃及伊蚊,白纹伊蚊、非洲伊蚊和黄头伊蚊也可能传播该病毒。亦可通过母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和分娩时感染。

       根据监测,我国有与传播寨卡病毒有关的伊蚊种类主要为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其中埃及伊蚊主要分布于海南省、广东省雷州半岛以及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等地区;白纹伊蚊则广泛分布于我国河北、山西、陕西以南广大区域。

       寨卡病毒病的潜伏期目前尚不清楚,现有资料显示为3至12天。人感染寨卡病毒后,仅20%出现症状,且症状较轻,主要表现为发热、皮疹,并可伴有非化脓性结膜炎、肌肉和关节痛、全身乏力以及头痛,少数患者可出现腹痛、恶心、腹泻、黏膜溃疡、皮肤瘙痒等。症状持续2至7天缓解,预后良好,重症与死亡病例罕见。

       小儿感染病例还可出现神经系统、眼部和听力等改变。孕妇感染寨卡病毒可能导致新生儿小头畸形甚至胎儿死亡。

       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与疫情发生地有人员往来的口岸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寨卡病毒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加强与口岸卫生检疫、交通等部门的沟通与联动,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广东、海南、云南等重点省份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有效开展灭蚊工作,降低蚊媒疾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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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抛开其食品安不安全问题不谈,仅就农作物的种子,农药及其产业受控于人,不可怕吗?


第二,改开这么多年,所谓的以市场换技术,市场的确被人占有了,高尖端技术换来了多少?请曲指数一下。


第三,为何其它的尖端技术死命地不给你,却拼命地给你兜售转基因农作物大面积种植,他们有那么好心?这难道不值得我们警惕与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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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项技术,支持转基因技术的研究是对的,但需谨慎,在不能确定其安全的情况下,绝不可以肆无忌惮地

大面积推广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将其产品端到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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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基因走到十字路口
                                                                                 第一次突围     
         第一次突围按:转基因泛滥的事件不断被揭露出来,未来一定还会有更多恶劣事件暴露,也就是说转基因监管形同虚设。似有势力故意制造泛滥,并进一步推波助澜,陷国家公器于危难之中。

        转基因的推进方急功近利,监管方成为摆设,终于造成了转基因诚信坍塌。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转基因的信誉问题;不整顿、重建监管体系;不清算转基因系统腐败问题;转基因就会积累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定时炸弹。

        假如某地区、区域的转基因问题连年不能得到解决,只能怀疑相关监管机构已经和转基因泛滥势力同流合污,请相关决策层审查、更换相关人员,直至替换软弱无力、碌碌无为的主管。

        转基因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何去何从?消费者将拭目以待。

附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来源:人民日报)

        一、持续夯实现代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

        1.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步伐,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健全管护监督机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将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把农田水利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到2020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空间格局,增加水环境容量。加快大中型灌区建设及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加强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山丘区“五小水利”、田间渠系配套、雨水集蓄利用、牧区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大力开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继续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扩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范围。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

        3.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总体上达到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力争在农业重大基础理论、前沿核心技术方面取得一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成果。统筹协调各类农业科技资源,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实施农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和工程,重点突破生物育种、农机装备、智能农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关键技术。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加快研发高端农机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推进林业装备现代化。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促进协同创新的人才流动政策。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对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技服务。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一线创新创业。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深化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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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二:【第一争议】转基因滥种,谁的丑闻?(来源:南方周末)
        2014年7月26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对武汉转基因稻种的调查内容。2014年4月,央视记者在武汉市一家大型超市随机购买了五种大米。随后,这些大米被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结果为,五种大米中有三种含有转基因成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种植,也没有批准转基因大米的进口,这意味着,市场上出现的转基因大米和米制品都是非法的。那么,转基因作物滥种,该不该有人承担责任呢?
        正方:央视记者调查出的转基因稻种为BT63,特点是抗虫。BT蛋白是一种高度专一的杀虫蛋白,只能与鳞翅目害虫肠道上皮细胞的特异性受体结合,引起害虫肠麻痹并死亡。只有鳞翅目害虫的肠道上含有这种蛋白的结合位点,而人类肠道细胞没有该蛋白的结合位点,因此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拜托媒体专业些,此事没有大不了的,别散布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了。
        反方:一种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与该种作物违法滥种,是两个事情。央视记者没有质疑BT63的安全性,质疑的是这种作物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商业化种植,这在哪个国家都是重大的丑闻与刑事案件吧?转基因作物为什么要严格监管,就是要在商业化种植前确定其安全性及评估其生态风险,说到底是一种风险管理,是对消费者与环境负责的态度。
        正方:BT转基因稻种非常成熟,政府为何迟迟不批准商业化种植?央视记者调查发现,这种转基因抗虫稻在农民中很受欢迎,因为能抗螟虫,农民可以节省出买农药的钱和打药的人工费用,每亩能省二三百块钱,这对于一亩地毛收入只有一千多块钱的农民来说,相当有吸引力。由于抗虫稻在当地农民中销路好,所以种子销售点都愿意向农民推销。说到底是市场的选择。
        反方:政府对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持慎重态度,有什么不对?滥种的结果,是导致许多出口企业在不知情下收购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大米,导致他们在出口时遭受损失。因为屡次在中国出口的米制品中检测出含有非法转基因,从2012年开始,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米制品实施更为严苛的入境检查,要求所有中国米制品在出口前必须出具不含26种转基因的检测报告。
        正方:那不过是欧盟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转基因作物是农业革命,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像转了BT蛋白的稻种,就不再需要打农药,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买农药的钱与打农药的人工费用,有利于农民增收;BT63转基因抗虫水稻是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的专利,有利于中国自主知识产权赚大钱。政府就应该接受已经扩散的现实,批准其商业化种植。
        反方:想要用既成事实的方法胁迫监管机构,也是中国所谓科研工作者的一大发明。转基因滥种,往小处说是违反科学伦理,往大处说是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相关人等应该受到科学伦理调查与刑案调查。2006年,美国爆出长粒大米被转基因稻米LLRice 601基因污染事件。2011年,肇事者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同意赔偿稻农总计7.5亿美元。希望中国法律亮出牙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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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三:“套牌”种子带来的转基因滥种风险隐忧(来源:网易健康)

          转基因安全性之争依然在继续,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种子的源头监管是否及时有效,都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不久前,新华社记者在基层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农作物种子监管和流转环节确实存在漏洞。

           “套牌”种子鱼目混珠
          记者在吉林省了解到,近年来该省农作物种子需求旺盛。许多种子企业一改实体商铺销售种子的旧办法,改以“小分队”“送货上门”方式将种子直销到农家。其中不乏一些非正规种子经销商的“套牌”种子流入到农民手中。

          吉林省种子总站站长丁万志告诉记者,“套牌”种子指一些不正规的种子企业销售的“表里不一”种子的统称。“就是说外包装牌子与包里装的种子并不一致。”丁万志说。

          丁万志说:“这些‘套牌’种子不一定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有些在质量上并不差。这些种子企业将非本厂培育、生产的高品质种子装入自己品牌的包装袋中,以此来树立自己品牌的优势。”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郝东云向记者透露,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农作物新品种中,近九成出自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一些农业企业通过赞助农业科研人员,或者借国内外交流等各种渠道获得育种材料,并配制成其企业“自主研制”的品种。

          如此“研发”行为,给种子通过“套牌”混入市场提供了另一种可能。而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种子企业则更不可能如此“研发”,于是便出现了“套牌”现象,直接将从国内或国外科研单位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渠道得来且品质优异的种子套入其品牌包装,直销或网销给农民。

              种子销售新渠道增加监管难度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暗示,“套牌”种子流转过程中,如果“研发”人员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技术,误将转基因育种材料装入“套牌”种子中也是有可能的。

          事实上,单从外观来看,转基因种子与普通种子并无差异。比如已经在国内广泛种植的转基因棉花,其最重要特性就是抗虫性,其转入的外源基因能让棉花具有比其本身更优异的抗虫性,因此被农民简称为“抗虫棉”。

          面对日益多元的种子销售方式,让农作物种子监管部门痛感沿用原有的监管模式力不从心。

          “目前种子站执法人员主要还是在种子购买高峰期前往实体种子商店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侧重于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以及核查销售发票是否与实际销售相一致。基层的监管单位不具备转基因检测的技术力量,需送交农业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专门单位进行检测。”丁万志说。

          对于那些直销给农民的种子,监管更是加难上加难。丁万志透露,这些流动销售车往往行踪不定,凭执法部门有限的力量不可能对他们实时监控。虽然种子执法部门也组织入户倒查,但是无法覆盖到全部农户。

          “生产‘套牌’种子确实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丁万志对记者说,“但是由于种子执法部门人员、技术力量有限,加之‘套牌’种子可回溯性不强,我们目前主要侧重于打击坑农、害农的‘套牌’种子,而对于那些套用其他高性能种子以提高品牌影响力的侵权行为则居其次。”

               农民:哪个高产种哪个
          “不了解转基因到底咋回事,都是听说的。我觉得是哪个高产种哪个。”提到转基因,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种粮大户李军一脸茫然。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处长杨忠群告诉记者,目前市面上有的非转基因种子,在抗虫病性能上也同样具有优良的性能。比如,在国内广泛种植的“先玉335”具有高产、抗虫病性能,但并不是转基因种子。“农民在购买种子时候,往往注重种子的实际性能和经济利益,对于是否为转基因种子则并不关心。”杨忠群说。

          农民获得此类种子种植后,一旦发现其性能出众,该品种很就很快能得到推广。“套牌”种子的存在为一些转基因种子的流入提供了温床,转基因种子的抗虫性能优势明显,农民在追求实际种植收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无意中种植了转基因种子。

          一旦有不法企业出于凭借“套牌”转基因作物种子打造品牌影响力,或出于其他目的将转基因水稻、玉米等国家未批准商业化种植的高性能种子“套牌”到其品牌种子产品中,以直销、网销的渠道进入农民手中,则很难被人们识别和监管。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科学技术管理系教授李建军对此深表担忧。他认为,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种子企业数量庞大,但水平参差不齐,在规范经营方面确实有监管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

          为了防止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借“套牌”种子的渠道非法流入种植户手中,李建军建议政府农业监管部门除了加强市场检查、检测和监管外,还应该加强对转基因种子生产源头及相关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试验流程进行审核和监管,并对责任人实行严格问责制度。同时,应该完善相关企业在种子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体系以保证种子交易的质量。种子监管部门更应该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对多种种子销售渠道监管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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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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