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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男子三次共抢100元判刑六年 检察官: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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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三次共抢100元判刑六年 检察官:构成抢劫罪|抢劫|抢劫罪_凤凰资讯
http://news.ifeng.com/a/20160120/47151927_0.shtml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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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丰男子三次抢劫100元获刑六年 检察官称构成抢劫罪
合肥一位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抢劫罪是行为犯(指不管其目的有没有达到,结果怎么样,都构成抢劫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针对近年来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布实施。新安晚报、安徽网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也结合相关案例,请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士对《意见》做了解读。
三次共抢一百块,被判六年
2015年5月6日晚9点多,长丰男子仇某某来到庐阳区某小区附近,尾随一名独行女子,趁其不备,从身后捂住她的嘴巴,索要钱财。女子被迫将包里仅有的100元交给了仇某某,随后仇某某逃离现场。后来,仇某某又两次在小区外尾随单身女子至楼内,胁迫受害人索要钱财,但因受害人激烈反抗和呼救未能得逞。
案件审理期间,仇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00元,预缴罚金5000元。法院认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两起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仇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犯抢劫罪,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单次抢了一千多,被判四年
31岁的张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刑满释放。2015年6月下旬,张某某和石某从淮南来到合肥,商议共同抢劫。6月24日凌晨,两人携带水果刀来到阜阳路与淮河路交口,招手拦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石某在后面持刀抵住的哥的脖子,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某搜到1105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33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分别予以惩处。张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人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石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解读是否构成抢劫罪,无关金额
针对这两起案例,省城一位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抢劫罪是行为犯(指不管其目的有没有达到,结果怎么样,都构成抢劫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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