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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西藏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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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上中共只用了几万军队。中共把平叛胜利归功于"军事打击、政治争取、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说叛乱是为了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反对民主改革、维护农奴主利益,违背了广大农奴的根本利益,因而是不得人心的。广大农奴纷纷支持解放军平叛,使叛军极为孤立。叛乱当然是农奴主发动的,戈伦夫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叛乱决不是农奴和牧民发动的群众起义,它们是由部族的头人和富有的商人挑起和领导的。这些人如果没有暗地里得到外界势力的援助,也一定得到了他们的鼓励。""西藏原来的寡头政治集团认为汉人发起的改革是对他们的权力和特权的直接威胁,因此他们大力阻止这些改革。"
然而西藏的农奴自古以来被农奴主剥夺了学习文化、过问政治的权利,既不知独立为何物,也不知改革为何物,更不知独立或改革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或坏处,只知道转经拜佛、超度来世。当他们的主人--贵族、官员、喇嘛告诉他们:"红汉人"要消灭他们的命根子--佛教,达赖喇嘛号召他们拿起武器打红汉人,争取西藏独立时,他们也会跟着起哄。然而叛军对藏族百姓的抢劫、奸淫又使他们退避三舍。
与之相反,解放军进藏已有8年,根据《十七条协议》,中共并不干预西藏的内政,因而与普通藏人毫无利害冲突,当然更未像西康土改那样乱斗乱打,而是纪律严明、待人和气、买卖公平、尊重宗教、尊重风俗、乐于助人(免费看病、办学、救灾、施舍等),已给许多藏人良好印象。他们雇用的藏族职工已尝到了红汉人的甜头。他们培养的藏族干部已有了"阶级觉悟"。普通百姓也知道红汉人并不像叛军所宣传的那样是青面撩牙的魔鬼。他们想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和红汉人血战到底。西藏全区有近九万人次卷入叛乱,其中42.8%是投降的。考虑到有六万多藏人(其中大部分是叛军及其家属)逃离西藏,被解放军在战斗中打死、打伤和俘虏的(亦即抵抗到底的)叛军只有两万多。有不少藏人在平叛中站在中共一边。中共在陜西咸阳办的西藏公学与西藏团校的3000多名藏族学员提前毕业返藏,其中500人参加解放军平叛,其余当干部"发动群众"。还有藏人为解放军带路、运货,甚至送情报、参加战斗。部份藏族中上层人士,明白了改革是历史大势所趋,始终与中共合作,班禅额尔德尼、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就是这样,有的上层人士还亲上前线,向叛军喊话劝降。昌都战役时"起义"的藏军第九代本不仅未参叛,反而参加平叛战斗,被叛军骂为"叛徒"。总而言之,1959年西藏叛乱并不像达赖喇嘛说的那样,是什么全民族大起义。正如戈伦夫指出的,它不过是农奴主为了维护农奴制而发动的暴乱,虽然它打着保族保教的旗帜,因而能迷惑部份农奴。
当中共1950年发动昌都战役时,联合国袖手旁观,从而迫使达赖喇嘛接受中国的主权;当中共1959年平叛、达赖喇嘛逃亡后宣布独立时,联合国却异乎寻常地积极。它在1959、1961与1965年通过了1353、1723与2079号决议。
撕毁《十七条协议》
《以事实证明西藏的真相》说,1954年第一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十七条协议》承认的西藏的特殊自治地位自然无效。该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十七条协议》无效,但中国政府在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把西藏的管理工作直接"兼并入"中国的管理范围内,因而违反了《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规定要在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结果没有成立,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取代。筹委会的主任是达赖喇嘛,其51名委员中只有三个汉人,其余均为藏人。1955年中国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时,达赖喇嘛在会上表示:会议提出的事项"在今天的会上经过讨论、修正,做出决定,我们将愉快地拥护"。1956年筹委会成立时达赖喇嘛以主任的身份出席了庆典并致开幕词、作报告。《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要改革,改革要与西藏领导人协商。成立自治区筹委会就是一项改革,并得到了西藏头号领导人达赖喇嘛的赞同和参与,怎能说违反了《十七条协议》呢?如果说成立经达赖喇嘛赞同并由他担任主任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就是违反《十七条协议》,那么其责任要由达赖喇嘛来负,达赖喇嘛首先违反了《十七条协议》。
《以事实说明西藏的真相》又说,《十七条协议》规定不强制进行改革,所以中国政府在西康和安多(青海省)进行的土改违反了《十七条协议》。正如前一章引用的戈茨坦的话指出的,西康与青海不属于《十七条协议》的范围。噶厦政府的"外交局"1949年11月4日致英国的求援信也说:"中共军队已侵犯兰州、青海和西康等中国省份;由于这些省份与西藏接邻,我们已经给中共政府领袖毛泽东先生送去一封官方信件,要求他尊重西藏的领土完整。"可见噶厦政府自己在中共进军西藏前也承认,青海与西康不属于西藏。《十七条协议》的正式标题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既然噶厦政府也承认青海与西康不属于西藏,那么《十七条协议》当然不适用于青海与西康(包括被中华民国政府划入西康省的、被十三世达赖喇嘛用武力攻占的、被解放军在签订《十七条协议》前用武力解放的昌都地区)。所以中共在那里进行土改,虽然不明智、不人道,从法律上说并不违反《十七条协议》。
达赖喇嘛在其第一本自传《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里说:"我们在路上(逃亡路上--引者)听到中国宣告解散我们的政府,我们对此才可以采取一些行动。当然,他们没有权利,法定的或者别的,来解散我的政府。事实上,他们打破了他们在十七条中所至今保持了的唯一的一条:即对不改变我的地位的承诺。"这真是天下奇文。《十七条协议》第一条就规定,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第二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达赖喇嘛的纵容下,噶厦政府宣布了"西藏独立",派藏军进攻解放军,这意味着噶厦政府即在《十七条协议》上签了字的西藏地方政府公开撕毁了《十七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还有必要遵守《十七条协议》吗?达赖喇嘛的指责就好比纳粹德国指责苏联抵抗德军入侵违反了《德苏互不侵犯条约》一样荒谬。必须指出,中国国务院3月28日的命令只是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其职权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由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因为筹委会主任达赖喇嘛那时已经出逃。但该命令并未废除达赖喇嘛的名号与职务,所以达赖喇嘛说中国政府改变了他的地位也不合事实。事实是他自己弃职出逃,自行改变了地位。达赖喇嘛的第二本自传《流亡中的自在》删去了这段话,可见他自己也认识到此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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