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地行正 于 2016-7-18 10:56 编辑
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简称“7.12仲裁”)对我国声誉有很大的损害,实际上是霉帝团伙和东倭右派发起的一场大规模舆论战所扔出的重磅炸弹。由于霉帝及其帮凶的欺骗宣传,世界各国很多人不了解“7.12仲裁”的真相,只是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某些西方媒体反复污称“中国蔑视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论调。 . 我中国应重视“7.12仲裁”的危害。对于有人假借充斥谬讹的法律行动和舆论手段作武器,损害我国的声誉,我国应采取正当且有效的法律和舆论行动,彻底肃清谬讹仲裁的遗害,并对幕后操纵这次谬讹仲裁的霉帝份子和东倭右派予以有效揭露和打击! . “7.12仲裁”是霉帝团伙和东倭右派精心策划的、滥用国际法为武器的抹黑战、舆论战,是企图征服中国的战略步骤中的重大行动之一。此战事关重大,我中国必须打赢反击战,要在英法德拉丁语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将霉帝团伙、东倭右派、不公正的西方媒体彻底驳倒!同时要准备在打一场持久的南海主权保卫军事战和综合战! . 由于霉帝的舆论攻势,客观上世界各地很多人关注到南中国海争议。我们走出国门可能会与外国民众谈到这个议题,而某些外国民众可能受霉帝势力和不公正媒体的误导,先入为主地接受霉帝的谬讹观点。也可能有一些受了霉帝势力欺骗宣传的外国网民在外语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对我中国发表指责言论。我们在反驳霉帝势力散布的谬讹观点时,宜像善战的拳击手一样,直击霉帝谬讹的要害。精准打击,是克敌制胜的关键! . 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操弄“7.12仲裁”的方式有一个关键谬讹;“7.12仲裁”本身也有一个关键谬讹。对准这两个要害狠狠敲打,反击霉帝和东倭右派借“7.12仲裁”进行的舆论攻势的效果会比较给力! . 以下试给出上述两个关键谬讹的分析,供有志于在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反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舆论攻势的、熟悉外语的国内同胞和海外侨胞参考。 . 1、打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操弄“7.12仲裁”的关键之一 . 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操弄“7.12仲裁”的方式的关键谬讹——篡改仲裁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 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满世界宣传说“7.12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得到执行。《华尔街日报》、法新社等一些不怀好意的西方媒体甚至在相关报道中把作出“7.12仲裁”的仲裁庭(后文简称“7.12仲裁庭”)称作 “联合国仲裁庭”。 . 但是,联合国、海牙国际法庭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都在7月13日公开声明没有参与“7.12仲裁”,或声明与“7.12仲裁庭”没有关系。 . 的确,一般国际专案仲裁庭只与仲裁委托人这种法人有关,与其他法人都无关。仲裁行为,包括程序和裁决,受国际法约束。 . 实际上,国际仲裁庭的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审判是有很大区别的。 .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本意、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仲裁实践、国际习惯,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类国际法的仲裁方面,只有在涉案双方就仲裁内容、方式、程序达成一致,并共同委托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一般国际法原则”,法律术语,“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的意思);(“国际习惯”,法律术语,“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的意思)。 . 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方面,如果涉案单方委托,而涉案另一方公开声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仲裁,则该仲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对涉案双方产生道义和声誉方面的影响力。 . 有一种说法:“7.12仲裁庭”的设立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样对操弄“7.12仲裁”的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打击是不准确的。不准确的打击效果是不好的。 . 在这个问题上,要给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准确的打击,就应说:“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方面,如果涉案单方委托仲裁,而涉案另一方公开声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仲裁,则该仲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霉帝及其帮凶篡改仲裁的法律约束力条件,用心险恶。” . 2、打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操弄“7.12仲裁”的关键之二 . “7.12仲裁”本身的关键谬讹——不当适用法律和越权仲裁。这方面的主要谬讹是:将领土主权问题纳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适用”,法律术语,“有效采用”的意思。) . “7.12仲裁”声称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的仲裁,但却宣称“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可是“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属于领土主权和权益方面的权利种类,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调整”,法律术语,“规管、处理、调解、裁判”的意思)。 . 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的国际法,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由一系列法律组成,有时候俗称“一般国际法”、“传统国际法”,其法源涵盖所有四种国际法源『A.“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雅尔塔会议公报》、《雅尔塔会议议定书》、《雅尔塔协定》等);B.“国际习惯”(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如“先占原则”等);C.“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D.“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如“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立法家学说”等)』,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占主导地位的。 . 在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的调整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起到丝毫的作用。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能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确定的前提下的相关海洋权利和权益的调整。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所适用的国际法的“后位法”,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所适用的国际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位法”。 . “后位法”是不能调整“前提法”才能调整的事项的。“后位法”只能在“前位法”对有关争议调整完成之后,或不存在需要“前位法”调整的争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 南中国海“九段线”(原“十一段线”)界定的是南中国海中有关岛礁的主权和相应权益,这在1948年以来一系列具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中都有反映。岛礁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属于领土权利和相关权益范围。对涉及“九段线”的仲裁,只能适用调整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的国际法系统,而不能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可是“7.12仲裁庭”声称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仲裁庭并作出仲裁,却裁决说“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这完全是越权裁决,是不当适用法律的裁决,是基于“后位法”去仲裁只有“前位法”才能调整的事项,明显是十分荒唐的裁决! . 而且“7.12仲裁庭”裁决说“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所作的法理论证也令人吃惊的简单和荒唐。该仲裁庭认为:一个国家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等同于放弃该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历史性权利。这完全是毫无国际法依据的、论证荒谬的胡乱裁决!严重违背了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的国际法系统和国际法实践。 . (附言:“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裁决甚至连其声称作为裁判依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直接违背了,该《公约》第298条明确说明历史性权利是可以保留的。但我们要强调的是该《公约》不能适用于有关南海“九段线”的裁决,所以该项裁决违背该《公约》的情况,只作为证明“7.12仲裁庭”法理思维逻辑混乱的辅助证据。) . “7.12仲裁”在受理仲裁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种类和条款、认定事实、取舍和解析判据、法理论证、仲裁推理判断等方面,还有不少法理谬讹,比如妄改一般国际法对“岛屿”和“岩礁”的定义,然后裁决说“太平岛是礁不是岛,仅能宣称12海里领海,不能拥有海洋专属经济区”等等。大家看准了其谬讹,找准了反驳的论点和论据,也可以作为反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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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法律术语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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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的意思。 “国际习惯”,“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的意思。 “适用”,“有效应用”的意思。 “调整”,“规管、处理、调解、裁判”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