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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观] “7.12仲裁”,欺世谬讹的法理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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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地行正 于 2016-7-18 10:56 编辑

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简称“7.12仲裁”)对我国声誉有很大的损害,实际上是霉帝团伙和东倭右派发起的一场大规模舆论战所扔出的重磅炸弹。由于霉帝及其帮凶的欺骗宣传,世界各国很多人不了解“7.12仲裁”的真相,只是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某些西方媒体反复污称“中国蔑视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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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国应重视“7.12仲裁”的危害。对于有人假借充斥谬讹的法律行动和舆论手段作武器,损害我国的声誉,我国应采取正当且有效的法律和舆论行动,彻底肃清谬讹仲裁的遗害,并对幕后操纵这次谬讹仲裁的霉帝份子和东倭右派予以有效揭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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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仲裁”是霉帝团伙和东倭右派精心策划的、滥用国际法为武器的抹黑战、舆论战,是企图征服中国的战略步骤中的重大行动之一。此战事关重大,我中国必须打赢反击战,要在英法德拉丁语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将霉帝团伙、东倭右派、不公正的西方媒体彻底驳倒!同时要准备在打一场持久的南海主权保卫军事战和综合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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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霉帝的舆论攻势,客观上世界各地很多人关注到南中国海争议。我们走出国门可能会与外国民众谈到这个议题,而某些外国民众可能受霉帝势力和不公正媒体的误导,先入为主地接受霉帝的谬讹观点。也可能有一些受了霉帝势力欺骗宣传的外国网民在外语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对我中国发表指责言论。我们在反驳霉帝势力散布的谬讹观点时,宜像善战的拳击手一样,直击霉帝谬讹的要害。精准打击,是克敌制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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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操弄“7.12仲裁”的方式有一个关键谬讹;“7.12仲裁”本身也有一个关键谬讹。对准这两个要害狠狠敲打,反击霉帝和东倭右派借“7.12仲裁”进行的舆论攻势的效果会比较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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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试给出上述两个关键谬讹的分析,供有志于在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反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舆论攻势的、熟悉外语的国内同胞和海外侨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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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操弄“7.12仲裁”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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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操弄“7.12仲裁”的方式的关键谬讹——篡改仲裁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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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帝势力和东倭右派满世界宣传说“7.12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得到执行。《华尔街日报》、法新社等一些不怀好意的西方媒体甚至在相关报道中把作出“7.12仲裁”的仲裁庭(后文简称“7.12仲裁庭”)称作 “联合国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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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联合国、海牙国际法庭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都在7月13日公开声明没有参与“7.12仲裁”,或声明与“7.12仲裁庭”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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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一般国际专案仲裁庭只与仲裁委托人这种法人有关,与其他法人都无关。仲裁行为,包括程序和裁决,受国际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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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际仲裁庭的仲裁与国际法院的审判是有很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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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本意、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仲裁实践、国际习惯,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类国际法的仲裁方面,只有在涉案双方就仲裁内容、方式、程序达成一致,并共同委托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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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原则”,法律术语,“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的意思);(“国际习惯”,法律术语,“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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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方面,如果涉案单方委托,而涉案另一方公开声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仲裁,则该仲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对涉案双方产生道义和声誉方面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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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说法:“7.12仲裁庭”的设立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样对操弄“7.12仲裁”的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打击是不准确的。不准确的打击效果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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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要给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准确的打击,就应说:“在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方面,如果涉案单方委托仲裁,而涉案另一方公开声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仲裁,则该仲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霉帝及其帮凶篡改仲裁的法律约束力条件,用心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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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操弄“7.12仲裁”的关键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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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仲裁”本身的关键谬讹——不当适用法律和越权仲裁。这方面的主要谬讹是:将领土主权问题纳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适用”,法律术语,“有效采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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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仲裁”声称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的仲裁,但却宣称“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可是“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属于领土主权和权益方面的权利种类,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调整”,法律术语,“规管、处理、调解、裁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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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的国际法,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体系,由一系列法律组成,有时候俗称“一般国际法”、“传统国际法”,其法源涵盖所有四种国际法源『A.“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雅尔塔会议公报》、《雅尔塔会议议定书》、《雅尔塔协定》等);B.“国际习惯”(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如“先占原则”等);C.“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D.“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如“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立法家学说”等)』,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占主导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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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的调整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起到丝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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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能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确定的前提下的相关海洋权利和权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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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所适用的国际法的“后位法”,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所适用的国际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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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位法”是不能调整“前提法”才能调整的事项的。“后位法”只能在“前位法”对有关争议调整完成之后,或不存在需要“前位法”调整的争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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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国海“九段线”(原“十一段线”)界定的是南中国海中有关岛礁的主权和相应权益,这在1948年以来一系列具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中都有反映。岛礁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属于领土权利和相关权益范围。对涉及“九段线”的仲裁,只能适用调整有关领土主权和权益的国际法系统,而不能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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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7.12仲裁庭”声称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仲裁庭并作出仲裁,却裁决说“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这完全是越权裁决,是不当适用法律的裁决,是基于“后位法”去仲裁只有“前位法”才能调整的事项,明显是十分荒唐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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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7.12仲裁庭”裁决说“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所作的法理论证也令人吃惊的简单和荒唐。该仲裁庭认为:一个国家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等同于放弃该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历史性权利。这完全是毫无国际法依据的、论证荒谬的胡乱裁决!严重违背了适用于领土主权和权益调整的国际法系统和国际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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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中国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裁决甚至连其声称作为裁判依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直接违背了,该《公约》第298条明确说明历史性权利是可以保留的。但我们要强调的是该《公约》不能适用于有关南海“九段线”的裁决,所以该项裁决违背该《公约》的情况,只作为证明“7.12仲裁庭”法理思维逻辑混乱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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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仲裁”在受理仲裁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种类和条款、认定事实、取舍和解析判据、法理论证、仲裁推理判断等方面,还有不少法理谬讹,比如妄改一般国际法对“岛屿”和“岩礁”的定义,然后裁决说“太平岛是礁不是岛,仅能宣称12海里领海,不能拥有海洋专属经济区”等等。大家看准了其谬讹,找准了反驳的论点和论据,也可以作为反击霉帝势力及其帮凶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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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法律术语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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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的意思。
“国际习惯”,“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的意思。
“适用”,“有效应用”的意思。
“调整”,“规管、处理、调解、裁判”的意思。
发表于 2016-7-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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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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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这个名称中有“法院”二字,是欠恰当的。实际上该所谓的仲裁法院只有一个办公室、一张桌、一个整理文件的秘书,该院不能作出任何决定,只能应涉案方提出的仲裁要求组建临时(专案)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不参与临时仲裁庭的仲裁,后者作出的裁决与常设仲裁法院无关。——这是其常态化的运作模式。

按主题帖中出示的“7.12仲裁”的重要谬讹,可以较准确打击霉帝们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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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设国际仲裁法院,是按照国际共识原则建立的合作服务机构,不直接作任何仲裁审决,更不涉及任何司法审判,只是向需要仲裁的申请者提供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临时(专案)仲裁庭的组建服务和运作辅助服务,包括相关中介服务、财务服务、秘书服务和后勤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不参与专案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不承担裁决的责任。裁决的责任主要由专案仲裁庭的仲裁员承担。申请仲裁的涉案方也要对仲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涉案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且另外三名仲裁员的聘请也要经由涉案双方的同意。“常设国际法院”被称“法院”是历史性遗憾。

按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立法本意、国际习惯、国际仲裁实践,在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方面,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受涉案双方共同委托组建的专案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受涉案单方委托的仲裁,则裁决不具法律约束力。

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及专案仲裁庭的有偿服务性质,是单方申请建立的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庭的裁决的权威性、公信力稳定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单方申请建立的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仲裁实践共识,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即使是无偿的公共法律服务或公益法律服务,只要是单方申请建立的仲裁案,裁决都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只对涉案双方及该案仲裁员的道义声誉产生影响。


所以,最关键的是:“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仲裁实践共识决定了“7.12仲裁”不具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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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法律文件里,如果发现一个重大的法理谬讹,就能否定该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相反,如果要肯定一个法律文件,才需要仔细分析全部法律文件的每一句话,确定全文没有任何谬误。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权威性、公信力是需要毫无差错的严谨才能得到的,哪怕是仅有一条法理性的实质谬误,都会造成该法律文件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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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仲裁实践共识,如果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裁决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法理谬误,即使该仲裁案是由涉案双方共同提起建立的,涉案双方都可以宣布不接受、不执行裁决,且其拒绝裁决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其声誉不会受实质性损害。这种情况下,裁决就是一张废纸。

如果单方提起的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裁决有重要的、实质性法理谬误,则事前宣布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方更加不应受到指责,声誉更加不会受到实质性损害。这种情况下,裁决更是一张废纸。“7.12仲裁”就是这样的情况,其裁决必然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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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7.12仲裁”明显有重要的法理谬讹——不当适用法律和越权仲裁,将领土主权问题纳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仅这一项重要的法理谬讹就足以否定“7.12仲裁”的有效性、权威性、公信力。因此,对于“7.12仲裁”,中国不接受、不执的行立场和举措,不仅符合国际法,符合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实践和立法本意,而且不应受到任何指责。

改变“国际习惯”的“岛屿”定义,裁决“太平岛属于岩礁,不属于岛屿”,更显“7.12仲裁”的荒谬。

“7.12仲裁”还有其它一些法理谬讹,以后必要时另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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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

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仲裁实践共识决定了按单方要求设立的“7.12仲裁庭”的裁决不具法律约束力。

“7.12仲裁”不当适用法律和越权仲裁,将领土主权问题纳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这一重要的法理谬讹,决定了对于“7.12仲裁”,中国不接受、不执行的立场和举措不应受到任何指责。

所以,“7.12仲裁”的确是一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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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准霉帝及其帮凶操弄的“7.12仲裁”的要害,狠狠打击!在各种语言的国际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助世界各国民众识破霉帝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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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霉帝势力及其帮凶妄言一个单方要求的基于共识型条约类国际法的国际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全世界广泛宣传这种谬讹,损害了国际法律环境!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7.12仲裁庭”不当适用法律和越权仲裁,将领土主权问题纳入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制造欺世的法理大谬讹,损害了国际法的严肃性!有关仲裁员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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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合国7月13日声明与与常设国际仲裁庭无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 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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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联合国下属国际法院也在7月13日发表声明:
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 庭做出。相关信息请访问PCA网站(www.pca-cpa.org)。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因此在国际法院网站上无 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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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向媒体撇清关系:
中新社汉堡7月15日电 (记者 彭大伟)针对日前出炉的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结果,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新闻官本雅明·贝尼尔施克(Benjamin Benirschke)当地时间15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南海临时仲裁庭与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都是互不隶属的关系,而只有海牙国际法院属于联合国机构。
当被问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否为所谓南海仲裁结果背书,本雅明·贝尼尔施克表示,国际海洋法法庭既没有在仲裁案件中扮演任何角色,也不会对其他国际性质法院或是法庭所作出的裁决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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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0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媒体集体造假(这只是搜罗一小部分

VOA (7/12/16): “China: UN Court Ruling Will 'Intensify Conflict'”美国之声 (2016年7月12):“中国:联合国法庭裁决将加剧矛盾”。                        

Time (7/8 /16): “This renegade country, though, is not China,which has come under fire for saying it will flout anupcoming U.N. court decision”  时 代(美国,2016年7月8日):“这个反叛国家,不是正宣称要蔑视即将到来的联合国法庭判决的中国。”

Finnacial Times (7/10 /16):“South China Sea: What to look out for in the UN tribunal ruling”金融 时报 (英国,2016年7月10日):“中国南海:在联合国法庭裁决中我们该注意什么.”

Reuters(6/3 /16): “Upcoming U.N. ruling on South China Sea dominates Asian security summit” 路透社(英国。2016年6月3日):“即将宣布的联合国南海裁决主宰亚洲安全峰会”。

BBC (7/14/2016). “A UN- backed tribunal ruled on Tuesday that there was no legal basis to China's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英国广播公司 (2016年7月14):“联合国支持的法庭周二判决中国对南海声索没有法律基础”

Wall Street Journal (6/28/2016): “a U.N.- backed arbitration court's ruling on China’s territorial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华尔街日报(2016年6月28):“联合国支持的仲裁庭对中国南海主权声索的

Guardian (7/13 /2016): ”One day after a UN tribunal ruled overwhelmingly against Chinese claims ” 。 卫报 (英国,2016/7/13):“一联合国法庭彻底推翻中国声索一天之后。”

Guardian (7/12/2016) : “By taking its case to the UN’s arbitration court in The Hague”卫报 (英国,2016年7月12日):“通过把诉讼提交设在海牙的联合国仲裁庭”。

Deutsche Welle (7/15 /2016):  “a recent decision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row by the UN- backed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in the Hague” .德国之声(2016年7月 15):“由联合国支持的海牙常设仲裁庭最近作出的一个关于中国南海争端的决议“

Economic Time (6/30 /2016):  “China will not accept UN Tribunal Verdict on South China Sea”. 经济时代(印度, 2016年6月13):“中国将不接受联合国法庭对南海的判决“

South China Moring Post (7/6 /2016): “A UN ruling against China won’t help resolve the South China Seadispute with the Philippines” 南华早报(香港,2016年7月6日):“联合国不利中国的裁决无助于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中国南海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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