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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微言] 华润宝能是否一致行动人应早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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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润宝能是否一致行动人应早有结论 - 余丰慧 - 草根网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83153.html

  现在看来在万科争夺战中,华润宝能是否是一致行动人已经成为整个事件的焦点。在这个焦点问题上已经经历了几个回合。万科独立董事华生质疑华润与宝能为一致行动人,交易所发问 询函问询华润宝能情况,二者矢口否认是一致行动人。个人股东刘元生直接发长文举报信举报华润宝能,接着这两天华生再发博文质疑。

    仅从华生这两天连续三篇博文看,起码给华润宝能一致行动人增添了最有力证据。7月12日晚,华生在其实名微博表示,钜盛华在去年宝能举牌后质押股权向华润巨额融资并直接增持万科 。电话查证此事属实。卖出万科受损的中小股东更可要求关联方以半年最高价收购,当然这得看监管方最后如何认定。13日一早又发文称,已经解押但档案可查。随后华润“招供”了基本事 实,确实存在股权质押,但与购买万科股票没有关系。事实已经非常明确,一个央企的华润与一个民企的宝能两年前就有“密切联系”了。华生显然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一点,14日发博文:华 润沉默数日今天终于承认宝能钜盛华质押20%股权给自己之事,包括华润与宝能洽谈前海合作项目达2年之久,并在宝能系去年7月11日首次公告举牌收购万科的同月,双方签署200亿前海5:5合 作项目和合营公司,这不是一致行动人定义第六款“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笔者随即查阅了自2014 年11 月23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 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足以看出华生所言不虚。如果仅凭此完全可以做实二者一致行动人的定性。

    笔者也注意到,个别专家说,一致行动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华润质押是为了借钱给宝能;第二,宝能从华润借来的钱用来购买万科股票;第三,华润对宝能行 为知情。这三点同时具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主观臆测。是根本就没有仔细分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华生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对万科的了解肯定比常人或中小股东要多。华生接二连三举证举报华润与宝能一致行动人嫌疑,加上万科最大个人股东刘元生的万言举报信,监管部门应该从问 询阶段迅速进入实质性调查阶段。并尽快给出一个公开裁决结果。这样优柔寡断下去,只能毁了万科,坑了中小投资者。

    万科大战已经给各方都带来巨大损失。继万科被国际评级机构警告后,多家投行都看空万科。继高盛、麦格理分别下调目标价之后,瑞信于7月12日发表报告,将万科A重新评级为“跑输 大市”,并将目标价由20.8元/股大幅下调至10.1元/股,潜在跌幅达46%。同时,瑞信将万科H目标价由25.4港元/股下调至12.1港元/股,潜在跌幅达23.8%。主要原因在于股权斗争或将导致管 理层变动,引发负面影响。给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给华润的国有资产带来缩水的相对损失。

    万科大战中华润与宝能的一致行动人嫌疑不能再拖下去了。到了监管部门迅速给出结论,给广大投资者一个说法,终止万科大战的时候了。同时,万科大战到如今这个地步,已经涉嫌严 重联手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其中是否存在私底下黑箱操作个人利益输送,都需要司法部门赶快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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