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菲律宾单方请求建立的南中国海国际仲裁案(简称“7.12仲裁”案)所谓裁决出台后,其幕后策划和操纵者美帝势力及其帮凶一度在世界各地大势宣传说该仲裁“具法律约束力,有关各方必须接受和执行”。而我们中国政府、国际法学界和海内外华人在世界各地展开了揭露“7.12仲裁”及美帝势力相关宣传的谬讹的舆论斗争。 . 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民众看清了“7.12仲裁”的谬讹,识破了美帝及其帮凶借该仲裁抹黑中国的阴谋。即使是受美帝势力及其帮凶巨大压力的东盟国家外长们,也在7月26日(老挝)东盟外长会议后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拒绝支持“7.12仲裁”。 . 至7月27日,美国国务卿克里在老挝对各国记者表示;在南中国海争端方面,美国不站在任何一个申索国一方,对一些国家的申索内容不持立场。希望有关各方翻过这一页,将关注焦点转向通过和平外交途径解决南海争端。同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华盛顿对各国记者也有类似公开宣示。这就是说,美国至少暂时不再提‘7.12仲裁’“具法律约束力、有关各方必须接受和执行”这样的主张了。 . 奥巴马先生在与李显龙先生8月2日在华盛顿会谈后举行的记者会上没有提及“7.12仲裁”,二位随后发表的联合公报也没有提及该仲裁。可是此前,李先生却于8月1日在美国公开说:中国作为南中国海主权声索国之一,未针对“九段线”等权利提出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海牙仲裁庭的裁决更加明确,对各国的主权声索做出了强而有力的定义。 . 李先生上述这些话非常荒唐。显出李先生对国际法认知的缺乏或偏颇,且有失国际政治活动家应有的稳重。 . 中国政府早就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场合,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相关权利的法律依据,作过很多次明确申明和阐述。李先生怎么视而不见?例如,中国历届政府和有关机构经常向世人展示2000多年历史里,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的相关古迹、典籍和文物证据;中国政府在二战后的1947年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恢复行使主权,立碑为记,拍照为证,并于1948年2月 正式向全世界公布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南海诸岛地理志略》、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此后全球各国出版的世界地图上大都标示出中国政府公布的南中国海断续线。这些难道不是“明确法律依据”?中国政府很多次地反复阐述这些依据,难道不是“针对‘九段线’等权利提出明确法律依据”? . 国际法的来源有四种: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各国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及相关实有约束力,如“先占原则”等);C.“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D.“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如“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立法家学说”等)。其中,“国际习惯”是与“国际条约”同等重要的法源。 . 李先生是不是以为国际法依据仅仅只有与“国际条约”有关的依据?告诉您:与“国际习惯”有关的依据是与“国际条约”有关的依据同等重要的国际法依据!您的学历专业是数学和电脑科学,看来您说出“中国作为南中国海主权声索国之一,未针对‘九段线’等权利提出明确法律依据”这话时,并不了解“法律依据”的全部含义,估计您的法律顾问给您的有关建议,只是附和“7.12仲裁”裁决书,没有动脑子,或动了脑子但故意误导您。 . 关于“7.12仲裁”的裁决,其最大的谬讹正是存在于对南中国海“九段线”的所谓裁决方面,该裁决并非如您所言是“强而有力”的,相反是极为荒唐的。为什么说该项裁决是荒唐的?第一,作出“7.12仲裁”的临时仲裁庭,是不具强制仲裁资格的机构。第二,南中国海“九段线”涉及诸多岛屿和岛礁相关领土主权,该事项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可是,作出“7.12仲裁”的临时仲裁庭却根据该《公约》的条款(第288条第4款),裁定自己对超出该《公约》适用范围的南中国海“九段线”等事项具有管辖权,这不仅是严重的法理谬讹,而且是无比荒唐的逻辑谬讹,是天大的笑话!第三,“九段线”涉及南海诸多岛屿和岛礁相关领土主权,是不适用于强制仲裁的事项,按国际惯例和国际争端解决实践,这类重大的涉及领土主权的事项,只能由联合国安理会以决议形式裁决,如果安理会不能形成决议,则只能由涉及争议的各当事国尽量避免战争,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继续和平谈判以求最终解决争议。这类事项远远不是临时仲裁庭所能裁决的。 . 涉及国际法的事情是复杂的,而且常常是很重大的,作为一个政治家需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之,不能像“7.12仲裁”案临时仲裁庭的几个仲裁员,在强大势力的压力下,就放弃自己的国际法学术观点,违心地作出裁决。建议李先生考量今后在涉及国际法的事情方面公开表态前,多找几个国际法专家一起研究一下,设法让他们说真心话,然后李先生自己要根据他们的谈话,深入研究和了解相关事情的国际法理和是非,形成您自己有把握的判断。 . 此外,作为亚洲的国际政治活动家,可以指点亚太、纵论全球,但必须把握一个关键:尊重事实和客观规律。 . (附言:本来应该使用“霉帝”“枚立兼”这些称呼的,本文特殊一下,暂时用“美帝”“美国”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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