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侵犯马蓉的名誉权了吗?|时事话题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60816/49785744_0.shtml
来源:凤凰评论 2016.08.16
王宝强侵犯马蓉的名誉权了吗?
[url=]作者:沈彬[/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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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的通奸行为,王宝强作为受害人,有权利说话;对于公众人物涉嫌通奸的行为,公众也有权作出道德评判。
王宝强离婚事件还在发酵。先是王宝强高调宣布妻子婚外通奸;之后又是“借钱”去打离婚官司;目前马蓉已经对王宝强提出了名誉侵权的诉讼。 有人认为,王宝强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宣布自己老婆出轨,侵犯了老婆的隐私权,进一步认为,很多网民指责马蓉是“一场法盲的狂欢”。 通奸和名誉权、隐私权到底是该怎样平衡?网民斥责马蓉是否构成诽谤了呢? 一、隐私权并非不受限制 老公在马路当间控诉老婆出轨,求大家评评理,这个事儿居然套上了“侵犯隐私权”,这种“城会玩”让不少法学专家大跌眼镜。真没想到啊! 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也是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比如,官员的隐私,可能受到公民知情权的限制;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到媒体正当报道权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健康隐私,可能受到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本身就是对配偶婚姻权利的侵犯。如果出轨的确是事实,王宝强作为受害一方,难道还要誓死捍卫这种“隐私权”吗?或者说,马蓉的“隐私权”,难道应该建立在王宝强的配偶忠诚权被损害的基础之上吗? 就像我们讨论“婚内强奸”,婚内强奸的确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女性的性自主权就是不受限制的。否则,武大郎对潘金莲和西门庆捉奸,也算侵犯了潘金莲的性自主权。这个脑洞开得太大。 当然对于配偶出轨这个事儿,王宝强可以选择不在公众平台上说,但是,说了也不代表构成侵权。 二、若出轨属实,则离婚声明不构成诽谤 目前,马蓉已经对王宝强提出了名誉侵权的诉讼,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名誉侵权主要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失实的诽谤;二是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 王宝强既然公开说自己老婆出轨,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失实”,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当然,不是说王宝强要向公众公开证据,面对马蓉的起诉,他需要的是在法庭上对侵权诉讼举证。至于名誉侵权的第二种形式——“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在之前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中,我们没有看到类似“婊子”“贱货”之类人格侮辱的字眼,恐怕第二种类型的名誉侵权很难构成。 三、马蓉对于批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至于网民跑到马蓉的微博下进行的指责甚至漫骂,是否构成侵权,也当条分缕析做分析。 一者,有人晒出一些裸照,称是马蓉被捉奸的现场照片。这个无疑已经越过了底线,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甚至犯罪。人体隐私部位的图像,是隐私权保护的最核心、最基础性的内容,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或者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曝光这种图片。 二者,有人在王宝强声明中的“出轨”内容之外,编派出了很多谣言,什么“王宝强孩子非亲生”,什么“马蓉之前策划了多起车祸,企图害死亲夫”等,这种失实谣言很可能构成诽谤,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者,对于普通网民对于马蓉的指责、谩骂,其中可能涉嫌名誉侵权,但是还应该看到一点,马蓉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受到扣减的。因为作为公众人物,本来就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点评,哪怕其中很多并不友好,公众人物也正是在这种点评中获得名声和人气。所以,作为公众人物,马蓉对于公众的指责,在一定限度内有容忍的义务。 四、公众有权评判出轨行为 对于通奸、出轨,一个正常的社会自然会作出道德批判,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会降低,这也是一个社会对败德行为应有的防御机制。如果不是进行人格侮辱,或者造谣诽谤,那么,这离某些人所臆想出来的“祠堂私刑”“游街”“沉塘”还差着十万八千里,社会还没有开放到需要誓死捍卫马蓉们出轨权的份上。 1960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在其“取消向通奸的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虽倾向于取消通奸损害赔偿之诉,但是这通常是社会道德感决定的事项,其或许会感觉在令人气愤的事例中一个富有的引诱他人配偶的人应当付出金钱代价。我们将欢迎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表达其意见。” 可能有人以为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可以指责王宝强的“不体面”,捍卫马蓉的“隐私权”。但是,婚姻的本质是两性的结合和忠诚,这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对于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的通奸行为,王宝强作为受害人,有权利说话;对于公众人物涉嫌通奸的行为,公众也有权作出道德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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