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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河北乐亭:一起涉嫌雇凶杀人案3年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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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8-16 14:17| 发布者: 无花果 |来自: 荆楚荆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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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口头破案的乐亭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彩恩
  本网唐山讯 近日,一篇题为《河北乐亭副县长涉嫌非法土地侵占遭举报》的文章在国内外新闻媒体曝光后,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文中主要所反映的是, 该县副县长陈武于2010年春季担任乐安街道办党工委书记(2016年初任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极力保护原五街村支部书记赵立权、郑金祥、耿玉刚等非法盗用侵吞160.72亩村集体黄金地段土地,并被受害人指控涉嫌同案犯罪。
  据徐德敏反映,其因举报上访而横遭村官雇凶杀人灭口未遂并被人雇凶打残(简称2013.6.21血案),至今没有破案。县政法委书记刘彩恩、县公安局领导信誓旦旦成立专案组抓人破案,但3年来至今未见行动。
  举报160.72亩村集体丢失土地险遭杀害
  据受害人徐德敏举报反映说,在过去的6年里,他和村民冯艳茹等人所举报的160.72亩村集体土地遭镇、村、县三级以“卫星定位”测量的谎言抹账侵吞问题不但没有得到依法查处,徐德敏本人还多次因为进京上访而遭到原五街村党支部书记郑金祥的女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温海波等警务人员几次尾随,截访、抓捕、非法关押和毒打。
受害人投诉说,郑金祥受身后保护伞、原乐安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杨洪民指使,于2013621日上午10时雇凶杀人灭口,打断了徐德敏的左腿髌骨、小腿;股骨、右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腰部等多处部位骨折错位,伤势十分严重、险些丧命。面对如此伤情,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却是“轻伤”。此结论一出,当地社会舆论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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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查,时任乐安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的陈武,对160.72亩村集体遭非法侵吞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压制村民举报反映问题。
  一起多次演练互动的报复谋杀
  知情证人称:案发当时,徐德敏等村民代表从县政府上访回来,从东延小区往西走。在他走到水悦华庭社区(160.72亩村集体土地遭非法侵占地点)售楼处东侧时,从其身后猛然开来一辆小轿车嘎然而止、随即窜出两蒙面凶手。
  两凶手不由分说挥舞木棒朝着徐德敏一顿暴打、并口出秽语,直到受害人徐德敏倒在血泊中,仍然不停手。
  当时,有群众拨打110报警,并将徐德敏送往县医院抢救,昏迷数日后勉强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后警方也赶到医院做了案件笔录。
  据查,案发当时,有现场录像显示了幕后现场指使人和作案使用的这辆雪佛来小轿车。幕后人先后向凶手指认了受害人徐德敏四次。
  下手前后,这伙人竟然大摇大摆地绕着县委大门口转了四圈,此光盘证据案发后移交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大队长尹玉江。
  不破案疑为保护涉案利益团伙
  凶案发生后,上访群众冯艳茹等人多次找到尹玉江,并催促其尽快破案。不久,李目红、王建红找到了这辆作案使用的雪佛来小轿车,并证实属于当地一家租贷公司所有,将情况向刑警大队报案。
  数日后,五街村民李目红、陈丽君、冯艳茹等多次找到刑警大队长尹玉江询问,仍未办案的迹象。
  受害人伤感地说,按行业规定,没有严格的租用手续、车子根本开不走,而作为办案人员的尹玉江却包庇对方辩称“不知道车子是621日被谁开走离场的”。李目红报案数日后,被官方胁迫撤案。
  数月后,徐德敏在妻子的搀扶下,继续上访告状,并找到县公安局专案组具体负责人尹玉江,再次强烈要求依法破案,而对方却似乎无奈地回敬道:“你们只要紧盯不放,领导就有可能找个替罪羊,但顶多判上个三年两载也就没事儿了。”其言语中道出了不敢依法抓人破案的真正原因,担心揪出凶手身后的幕后指使人。
  徐德敏不服气,几次找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彩恩和县公安局领导吕东飞,两人都承诺要成立专案组限期破案,但至今没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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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受害人被迫告发县政法委和机关领导
  而每当受害人找到刑警队长尹玉江,一见面他都要撒谎说:“徐老头子,我向你报告一个喜讯,你的案子又有新的进展了”。在过去的长达三年多时间里,这样的话,先后讲了多次。
  当地一名老干部气愤地说:“当初镇村两级干部何志田、吴凤仙、耿玉刚和赵立权等人陷害徐德敏,信口雌黄,以扰乱街道办公秩序为借口向警方报假案。当地公安机关竟然以这帮人的要求,随便抓人、打人、关押人。可面对他(指许德敏)如此的血案冤情,却相互扯皮、不管不问了。看来,乐亭县的黑恶势力欺压百姓,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了。”
  据称,几年来仍然有人在各种场合公开威胁警告受害人徐德敏,并扬言说,只要他再敢揭发举报五街村160.72亩地失踪的事儿,就小心再次遭毒手。
  为此,记者将对本案依法查处情况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刑法司法条文链接:
  一、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雇凶杀人,属共同犯罪,雇凶的人和被雇的人都是主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同。根据我国《刑法》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6-8-1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堂实有
地狱不虚
善恶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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