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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微言] “挖坑代表”获刑是堂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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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挖坑代表”获刑是堂法治公开课|时事话题_凤凰评论  http://news.ifeng.com/a/20160820/49810897_0.shtml

来源:新京报 2016.08.20

“挖坑代表”获刑是堂法治公开课
[url=]作者:徐明轩[/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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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俊获刑,说明法律就是法律,财富、“官爵”不是逃脱刑罚的“护身符”。


去年,原徐州市人大代表、商人李宝俊因在北京的私宅里私挖地下室,导致德内大街道路塌陷,4间民房被埋,昨天,西城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分别获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李宝俊五年的刑期,不少人觉得有一些“轻”:私挖地下室造成首都主干道塌陷,影响如此之恶劣,为何最终只获得5年刑期呢?

这是由“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此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个罪名像交通肇事罪一样,是一个“过失犯罪”的罪名,所以刑罚并不是特别重,最高的刑期只有7年,而这次李宝俊被判了5年。这个罪名主要惩罚的是在生产、作业中那些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野蛮施工、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宝俊虽然曾和山东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为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之后,李宝俊又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施工队接手该工程,深挖了深达18米的地下室。无专业图纸、无修建手续、违背基本的技术规范,甚至在当地街道勒令其停工之后,李宝俊仍置若罔闻,作为业主一手策划了这次的野蛮施工,最终导致路陷房倒的结果,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咎由自取。“挖坑代表”最终坑了自己,可能是李宝俊当初没想到的。

还值得分析的是,司法机关认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583万余元,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其实,因为司法认定的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道路塌陷和毗邻的办公楼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能涵盖李宝俊挖坑造成的所有的实际损失,比如,周边受损民房的修建费用,以及居民安置费用(仅此一项,目前街道已经垫资高达270万元)。所以,下一步相关居民还将进一步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继续维权。反过来说,作为肇事方,李宝俊本应该积极主动赔偿相关受害方的损失、争取谅解,从而作为申请法院对自己从轻量刑的依据。而且,李宝俊作为富商,也有经济能力主动赔偿,但是目前李宝俊只向法院交了区区200余万元的赔款。所以,法院也认为,李宝俊到案后始终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能轻判。

“挖坑代表”李宝俊在皇城根下,违法挖掘地下室,罔顾街道停工通知,继续野蛮施工,终致酿成大祸,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以身试法,挑战法治。因为李宝俊富商、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案件之初,公众也有过一些疑虑。这次的宣判无疑成为了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堂公开课。法律就是法律,财富、“官爵”都不是挑战法律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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