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无奈:洪振快缠讼不已是因为无论输赢都能出名且无风险2016-11-03 17:07:57 来源:乌有之乡 作者:周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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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已经连续三次败诉。前两次是他起诉郭、梅,后一次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他。
起因:洪振快在《炎黄春秋》发表文章支持造谣者,直接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舍生取义的真实性。从情感上说,洪振快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故迎来网上一片骂声(包括郭、梅之骂)。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洪振快认识不到他为什么不得人心,竟然主动起诉郭、梅。
中国有法学家支持洪振快起诉。张千帆、贺卫方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郭、梅骂洪振快的骂人事件,只要骂人就必须败诉。洪振快可能是受到这些人的蛊惑,以为起诉必胜。他可能想到的结果是誉满学界,声震中华。
但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正如郭松民所说,“非常富有历史和人文内涵”。这份判决书确认了一个原则:“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必须得到尊重。洪振快的《细节》一文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实际上是一种“有错在先”,因此也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代价,对公众对此作出情感上反应也就应该有更大的承受力。郭、梅体现民众情绪,与洪振快并非私人之争。这和一般的民事纠纷还不一样。
此判决一出,后两个案子也自然尘埃落定。因为中国有统一的一部宪法,统一的一套法律。看来中国法院,是要讲政治、讲民族精神、讲民众情感的。
洪振快算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本来,他质疑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尽管遭到骂声一片,但是共产党各级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机关都不会处分他,不仅没有任何处分,连批评一句都不会有。因为现在,党和国家真的实行了言论自由。只要你不拿枪和手榴弹,你就是说要推翻共产党,共产党也没有人找你管你。但是洪振快自己跑到法院起诉,自取其辱。起初我很同情他,他是上了张千帆、贺卫方等法学家的当了。这些人在后面瞎说,他在前台受罪。
可是,很快我就觉得我的同情有点荒唐,因为洪振快不认为自己是受罪,他又起诉了。红歌会网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连长之子写给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信》,信里说洪振快是“汉奸”等。洪振快起诉红歌会网和信的作者。为什么洪振快又要起诉呢?我猜测这又是一些法学家鼓动的。在北方,洪振快连输官司,这回,要在南方搬回来。所以这次是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洪振快的起诉并予以立案”。
南方法院和北方法院有什么区别吗?
古语:“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洪振快在北方不得人心,难道南方则缺少正义耿介之人,洪振快可以为所欲为?北方是社会主义制度有共产党领导,难道南方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由资产党领导?北方人崇敬狼牙山五壮士,难道南方人就不崇敬?洪振快想的也太天真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了洪振快败诉的三起案例,将其称为“典型案例”。就是肯定这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为全国的法院调理此类民事纠纷提供了一个范例。即使有些法律界人士想帮助洪振快翻盘,也要顾忌高法的态度,更要顾忌民心的向背。
洪振快如此缠讼是糊涂了吗?非也,他很清醒地知道,他的官司是民事纠纷,他质疑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即使败诉法院也不会责罚他,法院只是认为他伤害了公众情感,为此对来自公众的辱骂有更高的容忍义务。说到底,官司输和赢,对他都没有关系,败诉的经济成本更是极低的。诉郭、梅他是原告,败诉顶多掏诉讼费;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诉他只要他赔偿一元钱。而他诉郭、梅则要求赔给他1500万元。
更重要的是,洪振快这类人,以尽快出名为目的。打官司、特别是打这种举国瞩目的官司,无论输赢都会出名。洪振快在打官司以前写的一些文章就是以尽快出名为宗旨的。学海无涯,要出人头地,最好方法是标新立异,只要吸引眼球,不妨胡说八道。质疑狼牙山五壮士我觉得也是为引起更多人关注他自己,显示他自己观点的独到。现在看,打官司既然也可以出名,何乐不为呢?出名后更便于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还会出更大的名。官司越多,他越出名,不仅在国内出名,还在国际上扩大影响,这是多么划算的事情啊!
在我们看来,洪振快由于三起官司,失民心,违民意,应是巨大损失,但是,洪振快不以为然。民意民心对他来说,没有什么意义。大部分民众不喜欢,总还有少部分民众喜欢;得罪了左派,同时就是讨好了右派。这个买卖是干赚不赔的。其实,最初张千帆等人就分析过,洪振快赢了好,输了也好。为什么都好?不就是无论如何都有利于洪振快扩大影响力也就是出大名吗?
洪振快输赢通吃,属于“光腚撵狼,胆大不嫌磕碜”。可是,这会搅动了很多人的平静生活。前者郭、梅及其支持者为应诉付出极大精力,除了得人心,没有任何补偿。法院也为此消耗了很多资源。最后呢,民意是胜利了,可是也无法处罚洪振快,只是满足了他要出名的欲望。
现在,我们的法院更应该反思,根据什么为洪振快立案?因为法院如果认为原告无理是可以拒绝立案的。北京的两个区法院没有先例可循,因为拿捏不准,为洪振快立案,尚可理解。深圳这个区法院,明知有北京两个法院判例在前,明知高法的明确态度,明知原告“有错在先”,还为其立案,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吗?难道人民法院必须围着洪振快团团转,必须为他的出名提供表演的舞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