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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园] 重建家园议题之一:家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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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建家园 议题之一:家庭延续

这次大地震造成了众多的生命失去,很多家庭崩溃。我们大致分析一下这些不完整家庭的人口状况,不外以下几种:
1.  婴幼儿
2.  少年(高中及以下未成年)
3.  成年青年
4.  四十岁以下青壮年
5.  四十至六十岁中年
6.  六十岁以上老年
另还有一大类同样也包括以上六小类的伤残人,地震后这类人群应该所占比例很大。这将无疑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

让我们逐个分析并考虑解决方案:
1.  婴幼儿
目前情况来看,各地收养这些孤独的家庭人个和集体福利院等应该完全可以满足这一群体的需要,因为他们面临的路还很长,换句话说,机会还很多,所以解决相对容易;


2.  少年(高中及高中以下未成年处于读书阶段的学生)
这一群体还需要有父母哺养,也还需要有有责任的家长予以引导与教育,这一群体的收养者相对有限,而且他们本身对收养者或多或少有不适应情况,有的甚至的排斥倾向。对这一类人群,建议鼓励与同样失去同龄孩子的父母优先自愿组合家庭,并就此类家庭予以生活补助。同时这类家庭要考虑性别差异的问题,避免因此产生的性犯罪。
对于不想与成人组成家庭,且有一定自理能力,达到成人年龄的,可以考虑政府救济的方式予以帮助。同时鼓励社会人群对此类人群的一对一援助,这样既解决了孩子的生活问题也充分给予孩子的自主选择权。为其将来的成长与尽快融入社会也不无好处。


3.  成年青年(震前尚无固定工作并在震中失去亲人)
这类人群相对好处理,在一定阶段政府可予以救助,这种救助不仅仅是资金上的,还应多办培训班等类似培养技能的专门教育机构,以加速这部分人尽早恢复就业。另外一些企业也亦对此类人员在同等教育水平与技术能力前提下予以优先照顾,解决了他们的就业之忧对于他们的成家与家庭延续自然就有了保障。


4.  四十岁以下青壮年(震前有固定工作因地震失去工作同时失去子女)
这部分人群有工作经验,且尚有生育能力,所以政府应该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自行生育,毕竟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更希望能拥有一个自己亲生的孩子的。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在他们的再就业上予以照顾,在同时工作要求之下优先考虑使用。


5.  四十至六十岁中年(面临不久将退休或已经退休,且因地震失去工作同时失去子女的情况)
这部分人是我个人认为面临生活最大危机的一个群体,也是我个人最为关注的一个群体。这部分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因时代关系所受教育有限,同时工作技能也有限,再就业面临很大困难,仅有的一些财产也荡然无存,同时还有双方老人要赡养,而自己也面临退休,失去子女且已无生育能力,自己也面临无人养老,还不说家庭家族延续已几乎不可能。这部分人面临的困难是常人无法想像的。
对这部分人政府应该多从人性方面考虑:
在工作方面,要对这个群体予以优先照顾,对有父母尚健在的,应予以补贴,在后代延续上,尽量满足他们自己生养的要求(如年龄稍大不能自行受孕,可以考虑人工受精,剖腹生产的方式),如确实完全失去生育能力的,对于想要收养孤儿的,政府应予以优先考虑并相应给予补贴


6.  六十岁以上老年(无工作能力,失去有赡养能力的亲属或已成为孤老)
这部分人群显然是将重点放在养老院。同时鼓励有赡养能力的家庭收养并应予以补贴与照顾。

此外,最大的一个倡议还是鼓励各不完整家庭进行自愿重组,但考虑到有些重组考虑不周全造成后期可能出现不和睦的情况,建议应予以法律约束,可以有三到六个月的试行期(婚姻情况除外),一旦各方在试行期满后(可以提前)即予以法律公证,对各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应予以法律约束。

当然对于伤残人员,特别是孤残人员,更应在以上基础之上予以照顾与优惠。

还有一点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对于所有残孤人员,应视不同情况,发放灾民优惠证(在学习就业等方面),且此证在国内所有城市有效。真正让灾民们感受到全社会的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信心与自立勇气。

以上所述,或可有不完全与不周到之处,还望各位关心灾区民众的广大社会人士一同献计献策,为政府出主意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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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鼓励与同样失去同龄孩子的父母优先自愿组合家庭,并就此类家庭予以生活补助。...如确实完全失去生育能力的,对于想要收养孤儿的,政府应予以优先考虑并相应给予补贴



很高兴看到政府出台了与我们建议较为一致的政策: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6/0603_17_577671.shtml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制定了《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说,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

对身份已经确认的地震灾区孤儿,《意见》要求采取七种办法进行长期安置:
一、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二、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三、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四、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五、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六、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七、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意见》要求,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民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 本帖最后由 千哥儿 于 2008-6-3 17:19 编辑 ]
发表于 2008-6-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哥儿想要一个孩子不?:lol
发表于 2008-6-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领养,但是我生活在县城,生活条件还不太好,希望把孩子的生活环境让给大城市的经济条件好的朋友,那样对孩子是很好的帮助,如果还有需要抚养我绝对申请.
发表于 2008-6-7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组织志愿者
每年组织个心连心什么的活动
形成长期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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