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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关注] 企业认捐不交付将被公布 接收机构有追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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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认捐不交付将被公布 接收机构有追缴权利
2008年05月31日12:24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庞陈敏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企业认捐后迟到账,民政部按照4月28日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承诺捐赠的应该如实、及时划拨到受赠机构,如果暂时需要延迟一两天的,可以与接收机构签协议,但是如果不交付,接收机构有追缴的权利,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社会。
  
  庞陈敏说,民政部将把捐赠到本部门的所有机构、个人的情况在民政部的网站上及时公告,如果有个人不想公开公告的,可以事先做一个说明。大家可以在民政部网站上看到所有的爱心捐款机构和个人的捐赠情况。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说,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成员。根据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章程规定,为了支持完成将募捐款用到灾民身上的过程中间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确定了项目支出费不超过6.5%。各国的红十字会都根据这样一个规定,有自己相应的比例。
  
  这几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项目支持费上始终是采取严格的控制态度,这几年始终控制在很低的比例。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中国红十字会是明确不按比例提取项目支持费的,而是根据实际的开支列支,同时严格地控制相关的费用,力求使项目支持费降低到最低标准。
  
  鉴于“5·12”地震灾害破坏性巨大,民众捐款数额特别巨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经连续三次向各省级红十字会发文,并且向社会承诺:这次的地震捐款我们将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工作,包括救助物资的采购、运输、分发,建设灾民的临时性住房、永久性的住房,学校、卫生院站的建设,志愿者的招募,红十字救援队、医疗队、心理救援队等的开支。我们明确地承诺,所有的捐赠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转入备灾基金的名义,扣留、挪用、截留或用做其他事项。各级红十字会不得在“5·12”地震灾害捐款中提取管理费。
  
  江亦曼特别说明,目前各级红十字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国红十字会从未在捐赠款中列支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介绍说,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在体制上有一定的差别性,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不享受国家任何拨款和补贴。我们也有自己的员工,也不完全是志愿者,我们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维持在中低水平。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来自创会初期一些有爱心的、支持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业家捐赠的创始基金利息的一部分。刘国林强调,我们把善款视为高压线,任何人不能碰。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潘跃   
http://news.0898.net/2008/05/31/382533.html
发表于 2008-5-3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政策不错,什么都要弄个规章政策,坚决执行,
不然老百姓就被他们骗了,
光说不做,欺骗民众感情!!!
发表于 2008-5-3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在想当时烟台那个把捐款抽取一部分比例捐给灾区的事情怎么样了 我发过帖子但是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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