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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 四川剑阁县1名职工抢占救灾物资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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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成都6月1日电 (记者肖林) 记者从四川广元市纪委、市监察局获悉,该市剑阁县民政局殡仪馆职工赵某,因抢占抗震救灾物资,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剑阁县民政局安排赵某到物资保障组修城物资收发点,从事物资发放工作。5月30日,赵某在发放圈龙乡救灾物资时,要求该乡随车工作人员,将车上的部分物资运出发放点后转交自己所有,遭到对方拒绝。
  待物资运输车出发后,赵某租用车辆与岳某等3人追赶至国道108线与绵广高速剑门关出**界处,强行将车上价值5000余元的一箱衣服和3顶帐篷,卸下装走运到岳某家中,据为己有。
  广元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专项监督组发现后,剑阁县县委、县政府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调查认为,赵某身为党员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公开抢占救灾物资,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随后,剑阁县给予了赵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目前,赵某以及其他涉案人员,仍在有关部门依照法规进行的调查处理之中。广元市纪委、市监察局公开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将此作为反面典型通报全市,以起警示作用。广元市纪委、市监察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专项督查的力度,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坚决查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02/071715663655.shtml
发表于 2008-6-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判刑!
发表于 2008-6-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乡啊。。。丢脸
发表于 2008-6-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发国难财的害群之马要严惩,以防效尤
发表于 2008-6-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说了这就是抢劫
发表于 2008-6-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视同抢劫,应用重典
发表于 2008-6-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判刑!
发表于 2008-6-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自寻死路!双开是轻的了,看以后在当地他还怎么活?谁还愿意跟这样的人来往!
发表于 2008-6-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拉去枪毙了,连人性都没有的东西不配活在世界上
发表于 2008-6-3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抢劫

可耻!这样的人真可耻
发表于 2008-6-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也是侵占公私财物罪
发表于 2008-6-4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而且是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更何况是身为管理救灾物质的人员,知法犯法。

如确实无误,理应法也应,死刑。
发表于 2008-6-4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判!广为宣传!
发表于 2008-6-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女马的!这人当初是怎么成为党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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