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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养地震孤儿?地震孤儿又将享受到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维护地震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孤儿健康成长,市民政局专门印发了《成都市“5·12”地震孤儿安置办法》,就地震孤儿的认定、抚养、收养和权益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地震孤儿是指在“5·12”地震中父母双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在地震前父母一方已死亡,在地震中父母另一方又死亡的,也属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孤儿。地震孤儿由具备监护能力的亲属、朋友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收养地震孤儿前必须先行确定监护人。特别是,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地震孤儿,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孤儿财产
《办法》规定,地震孤儿和因地震与父母失散的儿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首先采取措施查找其父母、亲属。地震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取得地震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地震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的,也可成为监护人。
同时,在同意或指定地震孤儿监护人之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严格审查对方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抚养教育能力以及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如果地震孤儿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当送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监护人应当对地震孤儿进行管理和照顾,保护地震孤儿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除了为地震孤儿的利益必须处理其财产以外,不得处理地震孤儿的财产。
单位和组织无权收养
《办法》规定,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的年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不受此限。单位、组织和直系血亲、同辈旁系血亲不得作为地震孤儿的收养人。
同时,监护人送养地震孤儿,须征得地震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妹等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将对收养申请人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利于地震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多名申请人中择优决定收养人。
地震孤儿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地震孤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
孤儿享有财产所有权
《办法》规定,地震孤儿依照法规、政策享有对“5·12”地震赔偿金、抚慰金、捐助金的所有权,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等必要方式保护地震孤儿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而地震孤儿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监护人、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地震孤儿所有的赔偿金、抚慰金、捐助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地震孤儿的合法权益。
此外,收养人在被收养的地震孤儿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地震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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