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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原则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二十八字方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过渡性安置采用多种方式将适当补助自行安置群众
【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权威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了灵活多样的过渡性安置方式。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条例规定】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权威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过渡性安置标准凸显人文关怀
【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权威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础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凸显人文关怀。
■“心理援助”纳入灾后重建的法制化轨道
【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相关链接】经历了汶川地震的人们受到的心理创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广东心理医疗队在四川受灾群众安置点根据卫生部下发、统一使用的应激反应问卷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48%的受灾群众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心理医疗队回访显示,约50%的被干预者在睡眠、情绪、认知、意志活动等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睡眠质量提高,情绪较前平稳,活动较前主动、积极。但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病时间可以在灾后一周到几十年,远期疗效仍需追踪观察与定期随访。
目前大批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志愿者和专家已抵达四川,针对灾后心理重建的援助计划已在地震灾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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